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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未检工作总结

时间:2022-01-02 15:07:24 浏览量:
       2006年,我们**区院未检科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执法规范化专项活动,按照南宁会议和市院未检工作二年规划的要求,以精细化管理为抓手,以争先创优为动力,以争创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为目标,抓规范、抓深化、抓质量,以办案工作要细心、解决困难要耐心、对待青少年要有爱心、参与综合治理要有热心的工作态度,努力夯实工作基础,创新工作内容,履行未检职责。
      一、受理案件情况:
      1、受理审查批捕案件件人,与去年同期(件人)相比,件数上升%,人数上升%;其中未成年人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区籍未成年人人,与去年同期()相比,%
      经审查,批准逮捕件人,与去年同期(件人)相比,件数上升%,人数上升%。不批准逮捕人,去年同期无。
      受理审查起诉案件件人,与去年同期(件人)相比,件数上升%,人数上升%;其中未成年人人,与去年同期(人)相比,上升%;**区籍未成年人人,与去年同期()相比,%
      经审查,向法院提起公诉件人,与去年同期(件人)相比,件数上升%,人数上升%。作出不起诉决定1人,去年同期为8人,同比下降87.5%。法院判决件人。期末未结件人。
      2、法律监督:发出追捕建议书4份,到案3人,均为成年人。发出追诉建议书2份,尚未到案。口头纠正违法收到函复1次。
      3、特殊检察:落实法律援助人,进行社会调查人,心理测试人。
      4、结合办案参与综合治理:发出检察建议份,均有整改函复。
      二、案件特点
      1、外来人员犯罪大幅上升。我科受理起诉人数人,其中外来人员人,占总数的%,与去年同期(人)相比上升%;
      2、涉嫌罪名呈多样化。除以往常见的盗窃、抢劫、抢夺等罪名外,又新出现了聚众斗殴、强制猥亵妇女、破坏电力设备等罪名;
      3、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结伙化。受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由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参与的结伙犯罪案件有件人,人数占移送审查起诉总人数(人)的%。
      4、共同犯罪重大化。受理审查批捕的案件中,有2起案件涉案人数为7人以上。其中一起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案件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另有一起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轮奸幼女案件,涉案的两名未成年人均未满16周岁,最终分别被法院判处5年和6年有期徒刑。
      5、未成年人单独犯罪性质严重。2006年7月12日下午,家住**区枫泾镇白牛新村的年仅16岁的万士杰,在小区道路上将一名到同学家玩耍的11岁的女孩骗至家中,实施抢劫、强奸、故意杀人犯罪,并抛尸。
      三、主要工作
      (一)、提高责任意识,维护社会稳定。
      1、全科干警充分认识到未检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认清当前社会治安的严峻形势,突出打击重点,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稳定。2006年4月11日晚,本区枫泾镇发生一起因30余人聚众斗殴而致人死亡的恶性案件,我科立即会同院侦监科及时介入,与公安机关分析案件性质及相关涉案人员的责任认定,案件报捕后,集中力量进行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彭建华、彭健、向大云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胡凯、钱欢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其余人员建议公安机关作劳教和治安处罚,体现了打击的威力。
      万士杰案件案发后,通过信息平台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及时向我们通报了案件情况,我科立即派员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并在案件报捕的当日,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鉴于本案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性质严重,案发后,被害人家属悲愤交加,一度情绪失控的情况,我们及时地将批准逮捕的决定告知了被害人家属,使他们悲伤的心情得到了宽慰,稳定了思想情绪。
      2、注重监督效果,侦查监督取得新进展。在侦查监督工作中,我们将团伙犯罪中的成年人犯罪作为监督的重点,成功地对谢东等3名成年人追捕到案,突出了监督效果。此外,作出绝对不捕1人、相对不捕2人。在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李占胜涉嫌盗窃一案中(侦监批捕),发现其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供述与其法定代理人和知情人的陈述相互矛盾,在赴安徽进行补充侦查后仍不能排除,
      经提交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李占胜作出存疑不诉的决定,确保了案件质量。
      3、注重对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分析、研判。《解释》颁布后,我们立即组织专题学习,并会同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举行联席会议,进行法律适用研讨,提高了思想认识,更新了执法观念,就今后各部门在执行《解释》中的具体工作原则达成了共识。
      (二)、完善工作制度、体现特殊保护。
      1、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未检部门介入侦查活动引导取证工作,我们会同区公安分局会签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引导取证的工作办法》。对检察机关未检部门适时介入侦查案件的范围、检察人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工作内容、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中公安机关、未检部门的工作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提高了公检双方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执法水平和刑事诉讼效率,维护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为推进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建设,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考察教育的衔接工作,我们会同区公安机关、团区委、区青保委,共同制定了**区《关于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考察教育衔接工作的实施细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对符合条件的不捕、不诉、直诉、在押的涉罪未成年人,落实考察教育工作的适用范围、工作流程、和监督机制。该《细则》的制定,达到了考察教育工作向前延伸的目的,使该项工作的推进更加全程化、规范化,促进了专业化审理工作和社会化帮教工作的有机结合。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在校生因退学或被开除后,浪迹于社会,无人监管的现象,我们及时与团区委、区青保办会签了《关于无学籍青少年的通报制度》,将这些无学籍青少年及时地接纳为青少年社工的服务对象,有效地预防了犯罪。
      3、为体现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公正、及时、有效地开展罪错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推进罪错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我们会同院监所科、**法院刑庭、闵行法院少年庭、**区新航社工站制定了《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试行办法》,以达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4、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深挖犯罪工作,及时兑现刑事政策,我科会同院监所科、闵行法院少年庭、**区看守所制定了《关于对在押未成年人兑现刑事政策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意见》,规定了相关的适用条件和工作程序,保护了在押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还会同区公安分局、团区委制定了《关于对在押未成年人开展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制度的暂行规定》,深化了对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
      5、为正确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体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罪刑相适应、区别对待、非监禁刑的原则,规范量刑建议工作,我们会同**法院刑庭、闵行法院少年庭会签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量刑建议的若干规定》,一年来,通过我们的量刑建议,法院对
      名未成年被告人判处了缓刑。
          (三)、结合未检职能,积极参与综治。
         
      1、结合办案开展“五个一”活动。万士杰案件案件,由于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因素综合造成了两个孩子的悲剧,引起了我们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刻反思。结合市院、区委和市院侦监处有关领导关于抓住典型案例深入剖析,提高防范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识,提高未检工作水平的要求,我们开展了召开一次青少年教育座谈会、组织一次典型案件调研、举办一次专题法制报告会、开展一次法制教育状况调查、进行一次文化环境专项整治的“五个一”活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未成年人预防犯罪工作,解决难点问题,治理突出问题,取得明显成效。市院副检察长余啸波对此批示:“抓住青少年犯罪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有助于我们提高对防范教育未成年人的意识,也有助于提高未检工作的水平,很有效。”
      2、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督促加强管理。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空间。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旅馆不按照规定登记,致使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和学校宿舍管理不到位的情况,我们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公安分局根据建议对辖区内的旅馆服务业等公共场所进行了全面检查,督促经营业主遵章守纪,石化工业学校也加强了安全防范工作的落实和在校生的法制意识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3、继续发挥法制教育基地的作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今年以来,我们继续参与、指导**区少年军校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工作,在对受训的初中一年级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同时,进行法制教育、民防教育、禁毒教育等专题教育,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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