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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系统法制工作会交流材料

时间:2022-01-04 15:10:55 浏览量:

工商系统法制工作会交流材料

完善案件核审制度    创新法制监督机制

                                ________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制监督工作是保障系统依法行政的基石,是强化工商监管职能的重要手段。正是基于这种理念,我局自1997年成立法制机构以来,高度重视法制工作队伍的建设,尤其是自2003年至今,通过完善法制监督制度,创新案件核审与管理方式,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的二次审批、罚没(暂扣)物资的全程监督和罚没票据的结报审查,使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亦使行政处罚的程序更加严谨,大大提高了案件数量和质量,法制监督力度得到进一步强化。近几年来全局年办理一般程序处罚案件均在800件左右,罚没收入年年都超过百万元,2006年达到了145万元。四年来从未出现一起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的维持率达到了100%。

一、完善法制监督规章制度,强化执法办案工作的领导

法制工作开展的如何,前提是搞好建章立制。为此,我局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制监督工作制度。从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职责,到办案人员行为规范,从案件立案、检查登记到案件的审理,从案件管理、错案追究到案件回访、案卷评查等方面制定了近20项制度,使全局的执法办案和法制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有力地推动了系统法制工作上台阶。在执法办案工作的领导上,县局党组给予了高度的关注,明确一名副局长主抓法制监督和执法办案工作。成立了案件审批领导小组,一把手任组长,对重大和有影响力的案件实行集中审理、民主决议。同时每周召开一次案情通气会,听取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针对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指导、督促执法办案人员办好案、早结案。 为搞好法制工作,我局每年都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出全年法制工作重点和有关强化执法办案工作的文件,规范各种执法办案行为,指导工商所开展好法制宣传和执法办案工作。今年为促进全县工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时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又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力争使全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标准化、规范化,有效制止处罚混乱、畸轻畸重现象。

二、利用网络信息平台,严把案件办理的关键环节

为加强案件审理工作,创建快捷、公正、透明、程序严谨的案件审批机制,我局在2005年局机关开通局域网后,实现了案件网上受理立案和审核。为此,法制机构利用电子表格设立了《立(销)案登记册》、《案件核审登记册》、《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登记册》、《扣押(封存)文书使用登记册》、《抽检商品登记表》、《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登记表》等多种表、册。还为25个执法办案单位设立了分户登记表,通过共享方式和电子信箱的运用及时受理立案申报,让局领导和执法办案单位及时了解和掌握每一个案件的审理情况,避免了暗箱操作,也使案件审批更加公开透明。

为保证每一个案件的办理质量,我局充分发挥以上各种表册的作用,从细微处着手,认真抓好五个关键环节。

一是严把立案关。对工商所、经检队、机关相关股室拟立案的案件,认真审查其有无管辖权,是否存在重复立案,是否做到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违法事实清楚,是否达到立案标准等。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准予立案,输入电脑中的《立(销)案登记册》,编制并登记立案号,上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实行网络共享。

二是严把核审关。对各单位办结的案件,在处罚主体、执法主体、适用法条、定性标准、证据事实、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把关,对每个案件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材料查证等情况详细记载到《案件核审情况登记表》,同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核审表》,签属核审意见,并利用电脑建立机读资料一份。在此环节,专门设立了告知审批程序:要求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填报《拟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案卷交法制机构核审,编制(听证)告知书文号,报局长审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对需要案件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的案件,法制机构及时提请案审会研究,并按案审会形成的决议拟定处罚事项。然后,由办案机构制作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并按规定程序送达当事人。此后,在法定的告知或听证时间内,办案机构有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形式存在。对此,办案机构既要针对当事人实际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制作相应的笔录,又要针对当事人放弃行使陈述申辩权在时间或过程上设置一定的程序。这样,才能完成好第一次(告知)审批程序所涵盖的工作量。

三是严把行政处罚决定审批关。对履行了告知或听证程序的案件,在送达方式是否合法有效,当事人是否提出了陈述、申辩,是否申请或举行了听证,是否经陈述、申辩后改变了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处罚决定书制作是否合乎规范,文理是否清楚,行政救济措施是否告知正确等进行第二次审批。在此也设立了处罚决定书审批程序:即在告知或听证程序之后,办案机构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或者根据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批行政处罚决定书,使行政处罚决定的实施更加合理和完善。在此次审批中,除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拟审批的处罚事项进行简要叙述外,还要分别情况进行以下表述:

1、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的,在上述叙述之后,具体表述为:“。。。。。。,对当事人作出的上述拟行政处罚事项,已于Χ月Χ日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告知(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听证权,也未作任何表示,当事人放弃了应有的权利。故仍建议按上述处罚事项,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果出现邮寄、公告送达情形的,应按实际送达方式及时间要求进行表述。

2、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权的,应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后的情况,作出与拟行政处罚事项一致或变更的处罚建议。具体表述为:“。。。。。。,当事人在收到告知(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我办案机构进行了陈述申辩(或提出了听证申请),我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成立(有关陈述申辩或听证材料附后),故同意修正上述处罚事项,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新的行政处罚决定:。。。。。。”。

如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不能成立,则表述为:仍按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此后,办案机构将按照上述要求制作的《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草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交法制机构审理。同时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草稿进行审查和文字把关,并输入《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登记册》,登记编制处罚决定书文号。办案机构依此文号和批准的处罚决定事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实施以上两种审批,就使原来的一个行政处罚审批程序变成了一个告知审批程序和一个处罚决定书审批程序。这在形式上保证或给予了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也使告知程序更加完备,确保了告知或听证程序不出现时效上的错误。也是严格执行总局58号令第39条、第40条和第42条规定的具体体现,弥补了由一个行政处罚审批程序带来的不足。

四是严把案件执行关。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制机构每月一统计,对送达后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进入讼诉程序的案件,纳入强制执行程序,登入《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登记表》。由法制机构及时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和其他委托、证明材料,整理案卷移送资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加强与法院执行人员的协调,确保执行到位。

五是严把当事人陈述申辩关。法制机构对内发挥“案件协调中心”,对外发挥“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作用,认真做好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工作,并利用回访、外出审核和接待当事人的有利时机,大力宣传工商法规,做到人性化管理,使当事人愿意到工商部门来反映情况。仅去年就接待来访来电人员237人次,听取当面陈述、申辩119人次,纠正一起擅自改变处罚告知事项的违法办案行为,使当事人在申辩后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

三、实施罚没暂扣物资全程监督,防止执法腐败。

近年来,我局按照有关罚没暂扣物资管理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严格要求,实施罚没暂扣物资全程监督,制定了罚没、暂扣物资入库、退库、处理等流程,使罚没、暂扣物资的管理更加趋于规范化、严谨化、合理化,制止了暂扣物品的丢失、私存、私放和挪用。

(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先审批制度。对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机构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待局长审批后,持审批表到法制机构领取《封存(扣押)通知书》并编号登记。法制机构对系统所有办案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进行全程监控。凡未经局长审批、法制机构编号登记而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效。

(二)、实施罚没暂扣物资及时移交制度。办案机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财物后,应持扣押文书,在扣押财物的次日(或24小时内),将所扣财物按清单移交财务部门保管,法制机构对此移交工作进行监督和督促。

(三)、实施罚没暂扣物资的解除审批制度。对有证据证明需要解除扣押的物品,由办案机构填制《有关事项审批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法制机构审核,符合解除条件的,加签《暂扣物资处理凭单》并签属意见报局长审批。之后,由办案机构向当事人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财务部门凭解除通知书和《暂扣物资处理凭单》,把暂扣物资直接退还给当事人。凡未经局长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四)、实施没收物资统一上缴制度。对需要没收的物品,办案机构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具《没收物资统一票据》。财务部门已按暂扣物资接收的,在没收票据上签字,表示已移交。没收物资没移交的,办案机构应按没收票据所列物资的多少,在法制机构的监督下,重新移交财务部门。

(五)、实施罚没暂扣物资变卖监督制度。对需要变卖或拍卖的物品,由法制机构填制《罚没物资处理凭单》,经局长签属意见后,会同财务部门按有关程序申请价格评估部门作价格评估。然后,依法进行变卖或拍卖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暂扣物资。

(六)、实施无主财物的处理审批制度。当所扣押的物品按无主财物处理时,由办案机构及时提出申请,法制机构加签《暂扣物资处理凭单》,经局长批准后,开具《没收物资统一票据》上缴国库。

四、设定罚没票据的结报监督程序,制止以案谋私和乱罚款。

开展罚没票据的结报审查工作,能够掌握和了解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结和入库情况,既为领导决策提供建议和参考,也能有效制止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员的执法随意性,提高案件的结案率和入库率。为此,我局法制机构在财务部门的配合下,在全局实行了罚没票据结报审查制度。凡办案机构结报罚没票据和上缴罚没款,需事先经法制机构对罚没票据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登记的,财务部门不得核销罚没票据和接收罚没款。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查登记:

1、  未经立案直接收缴罚没款的;2、已立案,案件尚未办结而收缴罚没款的;3、案件已办结,处罚决定书尚未生效而收缴罚没款的(如票据开具时间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4、《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但入库金额达不到规定的最低数额而收缴罚没款的;5、缓缴或分期缴纳的罚没款,无当事人申请和未经局长审批的;6、没收物品和扣押物品处理的罚没款,未经法制、财务部门审查、局长审批的。

通过这项制度的实施,任意降低罚没款收取标准的没有了,乱罚款和依罚代管现象明显减少,说情风也得到了很好的制止。2006年全局罚没款入库较上年增加了20万元,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罚没票据结报审查工作的运行。

以上是我局法制工作的日常做法,与兄弟县局相比我们做得还很不够,还需要多学习、再提高,错误之处敬请多提宝贵意见。2007年我局将在梳理执法依据的基础上,分解执法职权,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并立足法制服务职能,开办好“法制工作动态”专栏,指导执法办案单位提高办案技能。同时利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信息”宣传好的工作经验。以更加创新的工作机制促进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再创新辉煌。

 

200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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