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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支队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1-11-08 15:14:55 浏览量:
第一条为规范聘用人员的管理,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支队聘用人员试用、给假、出差、值班、考核、奖惩、待遇、福利、等事项除支队有关规定外,皆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聘用人员均应遵守支队一切规章制度及本管理办法各项规定。
  第四条新聘用人员应试用合格才正式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式环境监察协管员。
  第五条新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
  第六条聘用人员试用期合格后,支队方可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一年,期满后重新签订。
  第七条聘用人员因私事请假一天由综合办批准,请假两天或两天以上由支队长批准,请假超过三天的扣发相应请假天数的工资。
  第八条聘用人员因病请假超过1个月者命令停职,自停职日起1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聘用人员因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支队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聘用人员由于失职、渎职、违反队规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将被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支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应尽忠职守,保守业务秘密,正确行使职权,严格遵守环境监理人员工作守则。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应爱护公物,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应注意团结同志,不得妄生意见、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事情。
  第十四条聘用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盗窃支队财务,挪用公款,故意毁损公物者。
  3.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5.不服从各室、大队负责人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7.品行不端,严重损及支队执法形象者。
  8.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日以上者。
  9.记大过达2次者。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记大过"处分:
  1.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所属室、大队负责人的行为,情节较轻者。2.泄漏工作业务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3.品行不端有损支队执法形象者。
  4.全年旷工达4日以上者。
  第十六条聘用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记过"处分:
  1.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2.工作不力、屡教不改者。
  3.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第十七条聘用人员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
  1.遇非常事件,故意逃避者。
  2.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
  4.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第十八条聘用人员的惩处,警告3次等于记过1次,记过3次等于记大过1次,累计记大过2次,应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述及事宜,参照支队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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