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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基层法院执行威摄机制的构建与实施

时间:2021-11-15 15:36:42 浏览量:

    2005年8月26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场别开生面的新闻发布会,揭开了人民法院执行威摄机制的序幕。同年,中共中央政法委发出的《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建立国家执行威摄机制,执行威摄机制由此进入了中国的司法视野。有关这方面的讨论目前逐渐热烈,但大部分还是停留在理论探讨和机制设想方面。基层人民法院建立执行威摄机制的构建与实施探讨的还少,笔者就自己对执行威摄机制构建的理解和实施,谈一些浅显的认识,以抛砖引玉。

一、执行威摄机制的定位

法院‘执行难’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究其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我国关于执行立法制度的不完善;少数裁判文书质量不高;执行力度不强等因素。另一方面源于我国公民对法律缺乏足够的信仰,对审判权威缺乏足够的敬畏,更为主要的是,我国没有从制度上建立起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制裁机制。即使对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也仅就个案的当事人财产进行执行。当事人不受法律的其他否定性评价。因此,要真正解决执行难的瓶颈问题,必须在制度上确立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的制裁机制。这种制裁机制也就本文中所谈的执行威摄机制。

根据理论界的探讨和本人在实际执行工作中操作探索,我认为,执行威摄机制是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通过采取向政府相关单位及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政府相关单位及金融机构按照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的要求,对被执行人经营活动和自由予以限制及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等措施,给被执行人造成较大的心理压力和社会压力,使其在一定范围内的生存空间的社会信誉受到影响,迫使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综合上述,使我们对执行威摄机制有了一个效为直观的了解,专家学者认为执行威摄机制应该是指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增加被执行人责任,提高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成本等威摄方法,促使债务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制裁机制。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执行威摄机制有以下特征;

1、它是一种法律机制。不是法律规范,也不是社会规范,它是为解决法院“执行难”而人为构建的一种机制。

2、它是以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为主导,其他相关部门广泛参与和密切配合为基础的法律机制。

3、执行威摄机制起的作用,解决了执行强制手段无法解决的问题。执行威摄机制与社会诚信机制体系相关,对生效裁判而言,当事人仅衡量的是当前利益,而不顾未来利益,进而一再拖延履行义务,道德和诚危机凸显。而执行威摄机制以互动性的社会诚信机制为纽带,建立起对当事人的制裁机制。它越了对个案当事人财产的执行。更重要的是以其为媒介限制当事人相关行为而达到了波及社会性的效果。使执行威摄机制有机架构起了审判机制与执行机制的桥梁。通过执行制裁机制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而达致程序分流,截断了案件大量涌入法院执行渠道,保证了有效的法院执行力量运用到确需司法介入的案件上,从而使“执行难”的不治之证得到缓解。

二、执行威摄机制构建的法律依据

司法判决的最终执行需法律的强制性权威。正在加紧制定的强制执行法应当确立执行威摄机制,为法律上实施限制定居、考察、出入境、信誉评价等机制,特别是对带有人身性质的措施提供法律依据。在强制执行法未出台前,根据执行工作的实际和在办理个案与相关单位的协助执行的经验来看,目前构建执行威摄机制的法律依据有两方面。

1、执行威摄机制是一个社会性系统工程,机制的构建涉及到金融、房管、土管、工商、公安、城建等部门的协调必不可少,而起动这些单位协助法院执行,必须有法可依。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办法》第八条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为我们构建执行威摄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2、还有一些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在执行案件实际操作中,又必须启动执行威摄机制来执行案件的,如需新闻媒体爆光的案件,对这一类案件,应根据执行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规定或办法,并在执行个案中完善、充实。以防止乱用威摄机制给社会和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执行威摄机制构成要件。

任何一个机制都有他的构成要件,执行威摄机制也不例外。笔者认为执行威摄机制构成要件有:

1、执行威摄机制应是一具长效机制,又是多部门联动的一个机制,这就需一个组织单位来领导协调。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人民法院决执决行难问题的通知》中提出建立国家威摄机制,根据通知精神,执行威摄机制的领导应由同级政法委为领导单位,其他有义务协助的单位为成员,这样更便于调动、协调执行威摄机制的联动和协助单位的工作。

2、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中,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建立的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要与人民银行、工商管理、房地产管理、工程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信息系统连接,实现信息供享,建立国家威摄机制。这就明确了参与威摄机制的有单位应该是:公安、城建、工商、国地、房管、银行及新闻媒体等单位。

3、人民法院是启动和执行威摄措施的具体机关。人民法院受理大量的执行案件,对需起动执行威摄措施的案件起主导作用。由其他相关部门紧密配合。

四、威摄机制的具体措施及适用:

(一)威摄机制的威摄力,关键在于机制的联上,而机制的联动又在于威摄机制的措施上。威摄机制的措施一般应为以下几点:

1、限制出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办法》第八条“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民事案件的不能离境的”,由执行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出入境管理部门不批准出境。

2限制开立新银行帐户、银行贷款、购买保险和买卖股票。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向银行、保险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限制被执行人开设新立银行帐号,限制贷款、限制被执行人购买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购买以外的保险,限制被执行人开立证券帐户。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一款(五)项的规定,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限制被执行人设立新的经济实体或成为其他经济实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公告,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被执行的法人代表、负责人限制利用公款进行高消费。

5、建立曝光制度,采用定期或不定期集中通过新闻媒体或互联网公布不履行法律义务的 被执行姓名、生效法律文书的案号、应履行的具体法律义务进行曝光。

6、按照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停止给被执行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变更、抵押等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停止给被执行人办理房产登记、过户等手续;城建规划部门停止给被执行人办理建设项目审批、许可审批手续;车辆管理部门停止给被执行人办理车辆上户登记、转户等手续。

(二)威摄机制具体措施的实施

在实施执行威摄机制的过程中,公权和私权的冲突不可避免,在关于执行威摄机制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执行权有可能被滥用,因此,对执行威摄机制措施的使用,应该有一定条件的限制,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凡是需启动执行威摄机制的案件必须是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执行案件,而且被执行人具备有履行能力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事实。

2、执行威摄机制措施的提起,一般应由执行申请人的申请提起,承办执行案件的执行人员也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依职权提出动威摄措施。

3、执行威摄机制的起动程序:一是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二是在必要时由三名执行人员进行合议;三是执行人员和合议庭提出使用执行威摄机制的意见应形成局面报告,由执行局长审核,主管院长签发,然后执行威摄机制措施进入实施。

4、对执行威摄机制措施实施可能影响或侵犯公民、法人的名誉权或人身权的案件要特别注意,慎重使用。如曝光措施的使用,应向被执行人发出预告通知书,告知其“如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依法曝光”。曝光的对象应有严格的限制,如涉及“特困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涉及公民隐私的案件;可能在社会上影响不良反响的案件;被执行人请示法院不予曝光,且经法院审查认为理由合法合理的案件,法院在执行曝光措施时都应考虑。

 

             作者:宁陕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廖道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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