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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畜牧业优惠政策

时间:2021-11-30 21:39:35 浏览量:

    为大力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尽快使畜牧业发展成为我市新的支柱产业,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畜牧业是我市的重点接续产业,必须优先发展,给予大力扶持,特别是对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经济效益好、具有牵动作用的畜牧业大项目,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县(市)、区、局及相应企业争取国家行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支持。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投资者谋划、研发畜牧业项目,政府部门要主动对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服务,简化审批程序,对市级审批权限内的项目,除不需要使用政府投资和不需要平衡外部条件的,均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需要上报省和国家审批的项目,积极帮助工作,争取尽快批准。
    第三条 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建设项目优先纳入“星火计划”、“火炬计划”。
    第四条 市级财政从2005年开始每年拿出200万元,作为畜牧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发展畜牧业贷款贴息。
    第五条 扶贫资金、多种经营贴息贷款等重点用于扶持养殖业生产项目。
    第六条 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市、县(区)两级财政筹集专门资金,建设和完善畜牧站、畜禽繁育站、草原站、兽医卫生防疫站、动物检疫站等畜牧业公用设施。
    第七条 鼓励跨行政区为加工型龙头企业提供畜产品原料,根据生产单位所提供原料数量,由龙头企业所在地财政从龙头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拿出50%返还给提供原料的县(市)、区、局,用于扶持发展养殖基地。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协调金融部门,使畜牧业贷款占农业贷款的比重不断提高。各金融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简化手续,可以采取工薪担保、资产抵押、多户联保等多种形式发放小额贷款。各金融部门发放畜牧业贷款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或产权登记的,收费标准按照黑政发〔2004〕86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从市外新购进的良种畜禽的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第九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愿意从事畜牧业的,可参照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有关政策办理离岗休养手续。
    第十条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离退休和离岗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畜牧兽医大专毕业生创办民营兽医诊所、繁改站(点),畜牧和工商部门在办理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对外地来我市从事养殖业及畜产品加工的投资者,与本地投资者享受同等待遇,投资5万元以上的农村业户,公安部门给予办理城镇户口,子女就近入学和我市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对外地来我市投资100万元以上建设的畜产品加工企业,或年分别饲养成母奶牛100头、肉牛200头、鹿100只以上及其它特色品种同等规模的养殖大户,享受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外来投资者兴办牧业小区和龙头企业,可以一事一议给予更为优惠的政策。
    第十三条 各地按照全市统一规划,建设畜牧养殖园区、专业养殖小区和养殖场,森林资源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所需建设用地要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按照“定点屠宰,合理布局,集中检疫,分散经营”的原则,允许年饲养量达到一定规模并为加工企业提供原料的大型养殖场建立屠宰厂。
    第十五条 鼓励种植、加工青贮饲料,对购买青贮饲料种子、加工机械和建窖(坊)所需费用由各地财政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林蛙、野猪、鹿等特色品种的规模化或群体型人工养殖驯化基地,经有关部门审核对其资格进行认定后,准予其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第十七条 对特色品种养殖、优良品种繁育、优良牧草引种、畜产品精深加工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广项目,实行专项管理,重点支持。放宽项目申报条件,申报者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申报者属于自然人的,可不提供反映生产经营状况的财务资料。
    第十八条 科技、畜牧部门对畜牧从业人员无偿进行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可以采取市场机制和行政选派相结合的办法,向养殖大户、基地或公司派驻科技特派员,提供生产、经营上的技术服务。科技特派员承担的科研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市科技计划予以立项。市派科技特派员的补贴由市财政列专款解决。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畜牧部门工作所需经费,畜牧部门设备购置优先纳入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条 鼓励在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承包责任区内因地制宜、以围栏养殖的方式发展畜牧业,3年内免收各项费用。
    第二十一条 宜牧草原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实行专业承包,3年内免收一切费用。宜牧草原可优先承包给养殖场和养殖大户。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局闲置的房舍、场地等优先用于发展畜牧养殖园区、专业养殖小区和养殖场,3年内免收承包或租赁费。
    第二十三条 鼓励市内、外投资者建设鲜奶收购站,各项行政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二十四条 计划、水务部门优先安排畜牧业用水项目资金,对种植青贮饲料和优质牧草灌溉打井、畜牧小区打井给予资金扶持,在水资源费收缴上给予优惠。
    第二十五条 交通部门对通往养殖、加工重点区域的道路建设优先安排;需要增设道口等设施的给予优先审批,免收费用。
    第二十六条 交通部门对常年向龙头企业运销畜禽产品的专用运输车辆免收市属过路费。
    第二十七条 电业部门对养殖户和养殖小区按居民照明用电价格供电。
    第二十八条 消防部门对建设畜牧小区免收消防设施建设费。
    第二十九条 对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特色畜产品加工企业和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常规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建设期间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后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经营性收费执行成本价;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各地财政按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的额度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新开发的高科技、外向型、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项目,实行2至3年试运行期。
    第三十一条 对年营业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畜产品流通型龙头企业,各地财政按照该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对该企业奖励3年。
    第三十二条 按照全市统一规划建设的大型畜产品交易市场,在建设期间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经营性收费按照成本价收取;建成投入运营后,由各地财政按照该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对该企业奖励3年。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按每年20万元的额度建立奖励基金并列入预算,用于奖励发展畜牧业的先进县(市)、区、局有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各县(市)、区、局也要视财力情况建立一定额度的奖励基金。
    第三十四条 在畜牧业工作中确有重大贡献者,由市畜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给予重奖。
    第三十五条 本政策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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