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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发展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时间:2021-12-07 15:35:57 浏览量:

开发区发展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相继出台的有关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各项规定和优惠政策。

二、凡外地厂商有意来我区投资兴办或联办企业的,在项目审批、用地征地、工商登记等方面由我镇组织协调,加快办理;在贷款、用电、用水、取暖等方面给予优先保证;在交通、通讯和生产生活等服务工作方面,尽最大可能使客商满意。在企业税后利润分配上给予优惠,使合作方有较高得益。

三、认真做好各类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鼓励各类人才到乡镇企业建功立业,对引进资金、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受益企业可按资金、利率和使用期限一次性付给一定比例的奖金或信息服务费。对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在我区转化为生产力的,利润提成不封顶进行重奖。

四、全区土地实行有偿转让,使用权限30-50年,投资者可成片承包,也可折价入股合资开发,也可出租,在入股折价或租金方面尽可能从优。

五、对残疾人员占职工总数50%以上的企业可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其它减免税政策,可按地、市有关规定,按有关程序报送审批后执行。

六、镇上从九六年起设立税收上台阶贡献奖,完成上交税金10万元的奖励5000元,20万元的奖励1万元,30万元的奖励1.5万元,40万元的奖励2万元,50-100万元的奖励3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

七、对新办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收二年的企业管理费,对老企业从九八年起,工业企业、运输业、商业、饮食企业,上交管理费调减为1‰,建筑企业调整为1%。

八、九八年起,镇上设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奖,对当年投产当年见效的新办企业奖励发展基金。投资50-100万元企业奖励1万元,投资200-500万元企业奖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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