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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与村庄治理关系的研究

时间:2021-12-21 15:40:04 浏览量:

  摘要: 悠长的历史、卷帙浩繁的传统、厚实而广袤的红土地,沉淀着深厚的农村社区记忆,而在血缘与地缘相重叠的熟人社会——姓下里,社区记忆最强烈地表现为宗族传统,宗族在江西的复兴已成为客观现实。组织严密、房序分明的宗族网络深深地影响着姓下里村庄秩序的生成,也通过在村民自治中的权力建构影响行政村治理。在族权与政权的博弈中,大姓宗族的胜利可能带来草根民主的深化、村委会行政成本的降低,但也可能破坏乡村秩序。

 关键词: 社区记忆       熟人社会         权力建构         宗族精英   

  一、结论

在江西、湖南、广东、福建等地区,宗族的复兴已成为一个客观事实。肖唐镖曾根据文献资料和田野调查,对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的宗族重建状况作过分析,提出:近十余年来农村宗族的重建较为普遍,尤以南方地区最为突出。在江西省,多数县市农村的宗族已普遍重建,六成左右的姓氏已修族谱或建祠堂(肖唐镖. 农村宗族重建的普遍性分析[J ] . 中国农村观察,1997 )。通过重建宗祠、重修族谱、维修祖坟、宗族联宗活动、宗族娱乐等宗族活动,构建宗族认同感,宗族日益成为村庄社会不可忽视的一股力量。

 二.研究假设

 在江西地区,行政村多由几个自然村组成,而自然村多为单姓宗族的“姓下里”。为研究论证方便,本文假定研究对象为以某一单姓宗族自然村为主体所构成的行政村,众自然村结构呈现“一强众弱”的态势。大姓自然村为中国传统的典型宗族自然村,以强社区、低经济社会分化程度为表征。研究前提假设:大姓宗族通过权力建构实际控制村民委员会。

三.正文

宗族,在传统中国,尤其是在以农业立省的江西地区,历史悠久、影响深远。虽然解放后几次大的农村改造活动,都不同程度地消除了宗族影响,尤其是人民公社运动。但宗族巨网存在的根基、土壤并未被完全消除。在社区记忆强烈、经济社会分化程度较低的自然村,宗族复兴的原因主要有:①经济原因: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小农经济的存在是滋生宗族的温床;②历史原因:长期以来,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往往聚族而居,形成了地缘与血缘高度统一的自然村,对宗族的依赖程度很高,族人之间的内聚力很强,形成了宗族复兴的客观环境;③外在原因:公社解体后,农村正式组织的弱化,使非正式组织——宗族复兴成为可能。黄宗智认为,“在有着深厚的宗族道德文化支撑的村庄,宗族凭借姓氏结构的不均衡性,依托强族大房的实力优势,通过血亲网络、姻缘网络等方式,参与村委会选举,影响村级社区权力的构成与分配,影响‘两委’的村治决策和村务管理及其制度执行,影响村干部的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影响村庄资源的分配和使用等等,从而实现有利于本族的利益。”(黄宗智. 中国乡村研究[ C] .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㈠宗族权力的来源——实力

 1.宗教权威的确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族人间的宗族认同感的构建和宗族在行政村地位的确立。

 ⑴①“姓下里”——宗族认同的场域:“姓下里”,乃江西南昌方言,涵义为由单姓宗族形成的自然村,明显体现出了宗族认同感。在姓下里,长幼辈分有别,世系房序分明,意识高度统一,生活互帮互助,彼此熟识。定期的宗族祭祀,举族齐聚宗祠追忆先人之风范、重温宗族之沧桑、重申家法之神圣、仰慕精英之超群……给族人灌输宗族意识,构建宗族认同。一年一度的宗族娱乐,多在喜庆的春节,舞龙灯、耍狮子、上花灯、演戏剧等,为族人提供心理上的归属感,加强其对宗族的认同。“双抢”农忙时期,由于千年不变的落后生产模式,小农在自然面前难以独善其身,于是宗族成了最易寻求的互助组织,各家打团干农活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于是,族人对宗族的依赖成为了现实的需求,宗族认同不仅是情感需要更是生活需要,利益驱动直接增强了宗族内聚力。天长地久,宗族认同感最终成功构建。

 ②宗族精英权威的确立:当前宗族制度设置并非全盘复古,已经少有族产及明确代表族权的族长,族中自然村的事务多由宗族精英与族人共同商讨决定,族长的个人威权被宗族精英的权威和族人的普遍参与所替代,在宗族里体现了较为广泛和深入的民主,这是其不同于以往的最大之处。宗族精英一般有一技之长,在族里有较强的行动能力和影响力,拥有诸如经济、社会、文化等优势资源,易于得到人们的信任。费孝通曾说:“乡土社会里从熟悉得到信任。这信任并非没有根据,其实最可靠没有了,因为这是规矩。”(费孝通:《乡土中国的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宗族精英权威构建主要通过三种途径:A.血缘传统,即其为族中嫡系长子,德高望重,熟知宗族事务,在宗族中有天然的权威;B.晓民以利,即通过给族人谋福利、为姓下里的事务出钱出力,赢得人心;C.强力威慑,即其在强力的基础上威慑、保护族人,族人因见识过其强悍且其为保护宗族出过力而敬畏他,最突出的表现为“地痞”。卢梭认为:“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P13-14)宗族精英从不同层面施展强力满足族人的基本正义,“导之以势,晓之以利”,确立权威。“在乡土社会的文化脉络中,抽象的正义观念是落实在差序格局的人情关系之上的。人们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正义的指标,就是当事人与自己在关系上的远近亲疏,这也可以说成是以互惠互利为基础的公平原则。”(赵旭东. 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 P339)。

 ⑵超越“姓下里”——宗族在行政村地位的确立:完成了宗族内宗族认同的构建,宗族便着手集全族之力谋求自身在行政村的大族地位:①互助合作,发展本族经济,力争成为村庄经济龙头;②积极发现、培养和扶持宗教精英,使其成为本族代言人;③以强力为后盾,积极参与村庄事务,人多势众,树立威望;④广泛参加村委会选举,极力支持宗族精英,控制村民委员会……人多势众、财力雄厚、声望高涨、政治主动、强力合法,促使宗族在行政村确立了大族地位,较之村庄其他小宗族有着绝对的优势。

 ㈡宗族权力建构:族权与政权的博弈

 毛泽东曾说过,“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族权与政权间的博弈拉锯战般在村庄场域上演。

 ⒈非零和博弈:⑴族权替代政权——宗族精英体制化与宗族权力的合法获取(本文研究前提)。宗族权威成功构建后,大宗族通过村民委员会选举控制村委会是族权替代政权的根本途径。选举中,大宗族凭借人多、票源广、人心齐,全力将本族精英推上村委会的宝座,而宗族精英则以某种承诺来获取更多的支持,积极向村委会体制内渗透,寻求更广阔的政治空间,取得村民的正式授权、获得国家政权体系的认可。更有甚者,威逼利诱小宗族以支持之……在绝对优势的选票的支持下,宗族精英成功体制化,占据了全部或者主要的村委会席位,于是一个大宗族的控制下的村委会诞生了。自其成立起,族权便以合法的方式代替了政权,宗族精英成功体制化是族权替代政权、宗族权力成功构建的主要标志。

 ⑵政权打压族权:由于某种原因,大宗族的宗族权威未能成功构建,在村前委会选举中失利而被边缘化,其他掌权的小宗族便可能联合起来以公共权力打压大宗族,削弱大宗族的力量,消减其内聚力。

 ⒉零和博弈:族权与政权平行。在族权与政权的博弈中,大宗族获得了两委中的一席,族权与政权旗鼓相当、相持不下,为谋求和平稳定,二者相互妥协、达成契约:村委会让渡部分行政权,该自然村充分自治,并能对行政村产生一定影响;大宗族做出让步,保证在原则上服从村委会的领导;二者各行其是,互相监督。大宗族在姓下里产生了类似村委会组织结构的宗族治理组织。

 ㈢宗族权力在村庄行政中的行使与监督

 ⒈大宗行政成本极其行政偏好——熟人社会与半熟人社会的区别:行政成本在于行政者所掌握的资源,包括权力、财富、声望、人缘等,资源越丰富、合法性越强,则其行政成本越低。(如图一所示)大族宗族精英成功当选,他们在姓下里这个熟人社会威信高、人缘好,其行政作为有巨大支持,政令畅通,行政成本较低;但在行政村场域,贺雪峰提出“半熟人社会”这个概念,认为村民在行政村中虽有共同的政治空间,却可能缺失共同的生活空间,未能为村民相互间提供充裕的互相了解的公共空间,公众人物成为维系其共同体存在的根由(参见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P449)。因此,很少有人能将其影响力深入到行政村场域的每一个角落,而体制化的宗族精英——村干部又是维系行政村存在的根本,必须活跃于整个行政村,因而其在姓下里外的村庄场域的行政成本猝然提高:积极培养其他宗族内的得力助手、收买人心、与上级政权保持良好关系……这也促成了体制化的宗族精英的行政偏好——以本姓下里为行政核心,优惠政策优先考虑本姓下里,行政资源大幅向本姓下里倾斜。这也给日后的宗族矛盾的激化埋下祸根。

 ⒉族人对体制内宗族精英的影响及监督

 ⑴体制外影响与监督:熟人社会的舆论。宗族精英虽已当选村干部,但多仍生活在姓下里,其日常行为、行政作为都或多或少的受到熟人们的监督,而其亦不能不考虑大众舆论,“因为大家彼此熟悉而自然而然发生信用及规矩,没有谁会(或敢)越出这种信用及规矩,否则他会受到大家(熟人们)强有力的惩罚”(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P43)。若其行政作为不考虑本族利益或有损本族利益,熟人们便会在其背后指指点点,道路皆以白眼视之,且渐次疏远之。体制内的宗族精英们便会感到空前的孤立,而其行政作为往往难有所成。“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熟人社会的舆论监督是卓有成效的。

 ⑵体制内影响及监督:村民代表大会族人通过法律手段、制度设置来监督体制内宗族精英。由于大宗族人多,所出代表亦势众,能够对体制内宗族精英产生巨大影响和强有力的监督。

 ㈣宗族权力的异化及其影响

 ⒈异化:宗族权威基本确立、宗族权力成功构建、大宗行政偏好,在政治、经济、声望、人力上大宗占据绝对优势,享有巨大的权利,其他小族对其缺乏强有力的监督,而制度性设置的不完善与欲望的无穷,促使大宗权力异化。村庄统治权力可能沦为宗族谋取自身利益、推动宗族组织复兴、欺压小族等行径的工具。利用公共权力改善本姓下里的生产生活条件,行政资源严重的倾斜;复兴宗族组织,举行各种宗族活动,甚至立族长、置族产;在政治、经济上欺压小族,甚至强迫其迁徙……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可怕的,被大宗族掌控的公共权力更是骇人的。当其专横统治达到极限,必然会激发各种矛盾和问题。

 ⒉    影响:⑴违背村民自治的民主本质,损害村民的参政热情。《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然而,大族精英当政后,族权替代政权,宗族权力逐渐摆脱村民监督而异化,以多数人的暴政严重损害小族利益,民主遭到严重践踏,小族村民不能也不再想参加村委会活动。

 ⑵公共权力成为滋生宗族文化组织的温床,宗族复兴合法化。有了强大的公共权力支持,宗族便以合法的形式复兴,宗族政权合法化,与现代文明和民主背道而驰。

 ⑶激化宗族矛盾。优势资源严重偏向大宗族,小宗族不仅不能从村委会寻求正义,反而受到欺凌。当欺压超出一定程度,宗族矛盾必然激化,可能导致大规模的宗族械斗,危害农村社会治安。

 ㈤客观评价宗族权力在村民自治中的建构

 ⒈积极作用:⑴有利于深化草根民主、扩大村民自治的群众基础。①当今宗族中,个人的独立性“突出表现在群己尤其是个人与家庭、宗族的利益关系上,将传统宗族主义的利益关系格局完全颠倒了过来,个人利益成为了一切利益的基础,家庭利益是建立在独立的个人利益基础上的小群体利益,而宗族利益则是建立在独立的家庭利益上的大群体利益”(唐军. 蛰伏与绵延:当代华北村落家族的生长历程[M]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P141-144)。而强宗大族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族民免受行政权力的非法侵害。②大族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有助于提高选举的竞争性和公正性。宗族间的角逐是相当激烈的,能够极大地激发村民的参政热情,最大程度反映村民意志,能有效减少上级政权的干预。③大族精英执掌村委会,至少能在宗族内实现民主,从而在行政村多数人中深化民主,虽然这种民主很不稳定,甚至可能走向暴政,但仍强于那些不能实现多数人的民主的地区。钱杭认为,“汉人宗族的重建和转型,不但有可能导致学院因素在现代中国农村生活宗的作用取得某种新的形式,而且还可能有助于推动并提高乡村社会的自治程度和有序程度。”(钱杭等:《传统与转型》,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P307)。袁亚愚等也认为,“我国乡村家族与乡村现代化并不矛盾,它能够通过自身革新而与乡村现代化相适应,并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王毅杰,袁亚愚. 对建国以来我国乡村家族的探讨[J ] . 开放时代,2001 , P109-115.)。

 ⑵有利于降低村庄行政成本、提高村委会办事效率。“得民心者得天下”,体制内的宗族精英在族中深得人心,政令畅通,行政作为有群众基础而卓有成效,由于少了许多障碍而大大降低行政成本。

 ⑶有利于姓下里的秩序稳定。在村委会的支持下,在族规忠孝的导向下,姓下里村民能够安居乐业,齐心协力搞好建设,有利于社会稳定。

 ⒉消极影响:⑴可能导致宗族全面复兴,与现代社会的主流南辕北辙。宗族的全面复兴,纵然可能带有某些新时代的特点,但其本质必然是迷信、落后和专制的。宗族中祭祖、建祠堂、修族谱、修祖坟等,劳民伤财而又严重背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家长制的一言堂作风是专制社会的遗毒,与民主社会格格不入,不利于公民社会的实现;伴随着宗族文化的复兴而来的可能是封建落后文化,阻碍社会进步。

 ⑵可能导致宗族矛盾,危害农村社会稳定。宗族矛盾由来已久,大族掌控村委会,面对的不仅是本行政村的小宗族,还可能是周围其他行政村的宗族,一旦矛盾激化,发生大规模的宗族械斗,后果将不可设想。

 ⑶可能松弛政府对基层的控制。宗族权力建构的成功可能导致以基层自治权加宗族力量的方式来对抗上级政策,损害政府的权威,不利于社会稳定。

 四.结语

 虽然宗族可能在村民自治中通过权力建构来控制村委会,但其权力的合法性始终是不足的,无论是行政村的全体村民意志的代表程度,还是上级政权的认可程度,都是有限的,而这正是宗族最终消亡的根源。宗族最终消亡的理由有:①农村经济的现代化必然排斥传统小农经营模式,小农经济的自给自足现状必然会被机械化、科学化、市场化生产打破。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使得农民家庭在同业生产中独立性增强,对宗族的互助需求自然减弱乃至最终排斥;而家庭收入的增加使得宗族的经济互助变得毫无吸引力。②农村文化的现代化必然消除落后的宗族文化存在的基础。农村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民主、自由、法制思想的深入,使宗族失去了存在的空间范围和社会价值。③农村政治的现代化必然阻止宗族向乡村政治染指。随着政治文明的发展、乡村政治的完善、法律的健全,宗族将难以获取政治空间,因而失去了政治的庇护,必然成为众矢之的,必然成为历史。

  参考文献:

 ⑴肖唐镖. 农村宗族重建的普遍性分析[J ] . 中国农村观察,1997

 ⑵黄宗智. 中国乡村研究[ C] .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⑶费孝通:《乡土中国的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⑷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

 ⑸赵旭东. 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

 ⑹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

 ⑺唐军. 蛰伏与绵延:当代华北村落家族的生长历程[M]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⑻王毅杰,袁亚愚. 对建国以来我国乡村家族的探讨[J ] . 开放时代,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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