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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家政服务业的现状及其劳动保障问题

时间:2021-12-26 21:11:59 浏览量:
    随着社会的发展、分工的细化、竞争的加剧、人口的老龄化,城市家庭对家政服务业的需求越来越大;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入,就业市场竞争加剧,越来越多的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欲加入家政服务行业。一方面家政服务业成为开发就业的蓄水池;另一方面媒体频繁地报道家政服务业中出现的一些纠纷问题:一些家政服务员在为雇主清洁卫生受伤如何赔偿的问题,如深圳桂东家政公司的保姆小袁在为雇主擦窗时从窗口跌落致死、安徽保姆周岱兰从雇主家的楼上摔下致腹腔大量出血、脾脏破裂、腰椎粉碎性骨折;同时也有报道月嫂用安眠药喂养婴儿的案例。赔偿现象的出现引发了这样一个问题:家政服务人员、雇主、家政公司三方关系到底如何,承担何等权利和义务,家政人员和雇主间的纠纷由什么机构处理,家政人员的社会保障在哪里,在这些方面,相关的法律一直没有清晰的界定。本文试图浅析家政服务业的有关问题,以求教于业内同行。

     一、家政服务业的近状

     目前家政服务市场的操作,大致有三类:自寻工作、中介介绍、家政公司服务。因为服务质量和偷盗等问题不断发生,建立在个人诚信基础上的自寻工作很快就失去了市场,保姆中介应运而生。中介公司带给雇主两颗定心丸:一是服务质量;二是承担责任。中介公司营运至今,又有新的问题出现:一、保姆服务不能与时俱进,在职保姆的业务培训需求出现了;二、中介公司的责任虚挂,中介公司所谓的“负责”,其实负的是极其有限的责任,即提供保姆的家庭住址,雇主即使拿着真实可信的家庭住址,有警方的支持往往也很少能找到责任人。由此在家政服务行业孕育出一种新的操作方式即家政服务公司,他们的特征是:由家政服务公司推介服务人选,雇主雇佣后,除付给家政服务人员工资外,还向家政公司交纳一定数量的管理费,由公司负责家政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承担家政服务人员在雇主家的全部行为责任。这种解除了雇方全部后顾之忧的家政服务公司,正代表着家政服务业的发展方向。家政服务职业中介机构和就业实体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中介服务型,即从事家政职业介绍服务,工作任务以提供劳务和培训信息,输送合适人选,提供职业指导为主;后者是企业运营型,即从事专门的家政服务员的派遣,并进行经营和管理,工作任务以组织供给资源,收集用人信息,输送合适人选,提供短期培训,对所属员工进行劳动保障事务管理等。

     二、家政服务业的弊端

     1.社会保险问题很难解决。家政服务公司这种运营方式在目前很难操作,一方面现在家政服务员的素质普遍不能满足雇主的需求,雇主支付的工资和管理费不高,另一方面家政公司的责任过大,而其收费与其责任不相匹配,要求其按照劳动法的要求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相关的保险福利待遇,很难做到。由于家政服务员的社会保障和工作期间的伤害、致残、死亡等问题没有妥善的解决办法,致使供求双方均存在后顾之忧,家政服务行业发展步履维艰。

     2.争议处理体制不健全。家政服务员虽是雇员,但雇方是家庭而非企业,劳动监察、劳动仲裁部门管不上。虽然家政服务员已经是劳动部规定的90种持证上岗的职业之一,但家政服务并没有明确的国家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规范。特别是家政服务公司对所介绍的保姆应负什么样的责任,只能通过保姆、雇主和家政公司之间的约定来约束。而一旦三方出现了矛盾纠纷,也只能依据合同法、民法来处理。另外,许多家政公司只把业务停留在中介,声言对保姆此后的行为概不负责,这使雇主和保姆在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少了应有的保障。这几天,保姆监守自盗的报道频频见诸报刊,而年轻保姆遭遇“色东家”的事情也时有耳闻,这使人们对这个行业的安全、可信度打了个大大的问号。经过中介公司介绍进入雇主家工作的家政服务人员,一旦与雇主发生纠纷,依据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关于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雇主与家政人员间的争议不能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而涉及到家政服务员在劳动过程中受伤的责任承担问题,则不能适用工伤赔偿责任。通过中介介绍到雇主家工作的家政服务人员,如果未与雇主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家政服务人员、雇主间的权利和义务常常很难得到维护或履行。

     三、对家政服务业劳动保障问题的思考

     1.家政服务人员的劳动关系

     家政服务人员可分为小时工和全日制工。不管是小时工还是全日制工,均应与家政服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家政服务人员通过家政服务公司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家政服务公司应与雇主签定劳务输出协议。小时工的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家政服务公司与家政服务员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可约定试用期。小时工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可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支付

     雇主应按协议约定支付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由家政服务公司将工资支付给家政服务人员,但雇主支付给家政服务公司的工资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小时工的小时工资标准不应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3.要逐步将家政服务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作为一个职业的从业人员,家政服务员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但是家政服务人员的流动性特别大,如果要求家政服务公司为其缴保,常常出现公司正在为其办理缴保手续,而家政人员可能又不在该雇主家服务而在公司待岗了,该社会保险费由谁承担。笔者建议,对家政服务员参加社会保险要实行分类指导,家政服务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充分考虑家政服务员有的身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界定其参加社会保险的资格。失业人员在家政服务公司就业,在与原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接转工作。失业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单位应缴部分可由政府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以鼓励失业人员从事家政服务业。广州市就采用了这种办法吸引失业人员从事家政服务,但应加大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参加家政服务工作,在就业所在地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未参加的,可单独参照非全日劳动者参加保险的办法,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在缴费办法、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年限等方面设计适中的标准,并按此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保险待遇,其方向应是降低门槛、灵活服务。笔者所在的广州市目前的基本医疗保险仅覆盖城镇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且由用人单位开立账户;工伤保险也是由用人单位统一购买。有关政府部门应按低标准、高覆盖的原则建立医疗保险网络。

     4.家政服务业的劳动争议处理

     按劳动法的规定,对家政服务员经中介介绍到雇主家的,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如家政服务人员是通过家政服务公司派遣至雇主处工作的,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服务公司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甚至可以将雇主作为第三人。鉴于目前家政服务供求双方签订的多为劳动(劳务)协议形式,因此,可考虑将原劳动争议服务范围加以延伸,受理家政服务协议中有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如下:家政服务员与用户发生劳动纠纷,先由家政服务中介机构或家政服务就业实体调解,调解无效,由当地劳动保障争议部门调解,仍无效,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者,可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5.规范市场,建立行业协会进行统一的管理

     要使家政服务业的发展有个新的突破,关键要在规范市场上下工夫。市场不规范,制约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阻碍进一步发展。建议组建家政协会,对家政企业进行统一行业管理、规划。

     一方面,家政服务业成为解决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另一方面很多下岗失业人员宁愿每月领取几百元的失业救济金而不愿从事家政服务业,当然观念的改变很重要,但整个家政业的行业规范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也很重要。这个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如重视就业问题一样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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