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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2021年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方案

时间:2021-12-27 01:00:12 浏览量:

贵港市2021年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一季度全区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113 号)精神,严厉打击我市成品油市场非法储存、运输、销售成品油行为,确保成品油市场安全稳定,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成品油非法经营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源头整治与终端整治、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全市各有关单位力量,严厉打击非法调油窝点、黑加油站点、非法流动油罐车、非法储存使用非标燃油和成品油经营企业偷逃税款等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的成品油市场经营环境,推动我市年度成品油生产销售实现快速增长。

二、成立机构

成立市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并指导全市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执法队伍专班及指导组。

组  长:马  明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朱雁玲  市商务局局长

副组长:马    市公安局副局长

    市商务局副局长、口岸办主任(兼)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覃仕林  市财政局副局长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市应急局党委委员、市地震监测信息中心主任

姚厚才  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支队长

    贵港海事局副局长

吴慧萍  贵港市税务局总会计师

    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蒙星强  桂平市副市长

    平南县副县长

叶雪智  港北区副区长

俸振江  港南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李祚彬  覃塘区副区长

成  员: 王熙俭  市市场监管局科长

莫华信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道路运输科科长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五大队大队长

林涌毅  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支队长

    市生态环境局四级主任科员

陈俊元  贵港市税务局四级主办

吴金娇  贵港海事局船舶监督处副处长

陈汉国  市商务稽查支队副支队长

赵谕华  港北区工信局副局长、商务局局长

梁进群  港南区工信局党组成员、商务局局长

黎丽鲜  覃塘区工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莉玲  市商务局商务稽查支队干部

    市商务局干部

    中石化贵港石油分公司总经理

胡龙滴  中石油贵港销售分公司总经理

(一)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商贸科,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局副局长罗勋同志兼任。办公室承担整治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执法队伍专班。

  长:罗    市商务局副局长、口岸办主任(兼)

副组长:王熙俭  市市场监管局科长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五大队大队长

陈汉国  市商务稽查支队副支队长

  员:莫华信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道路运输科科长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市容环卫科科长

林涌毅  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支队长

    市生态环境局四级主任科员

陈俊元  贵港市税务局四级主办

吴金娇  贵港海事局船舶监督处副处长

赵谕华  港北区工信局副局长、商务局局长

梁进群  港南区工信局党组成员、商务局局长

黎丽鲜  覃塘区工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莉玲  市商务局商务稽查支队干部

    市商务局干部

负责对国道、省道、加油站、工业园、物流园、停车场、施工工地、沙场、矿区及城市周边等场地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三)指导组。

  :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罗    市商务局副局长、口岸办主任(兼)

  员:王熙俭  市市场监管局科长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五大队大队长

林涌毅  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支队长

陈汉国  市商务稽查支队副支队长

吴金娇  贵港海事局船舶监督处副处长

负责对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成品油整治工作指示、批示精神、成品油整治工作有关会议精神等工作进行指导;对整治工作不重视、推进缓慢的部门或人员进行指导谈话。

三、整治时间

20213月至12月。

任务内容

查办非法经营大案要案,加强成品油质量抽检,强化成品油储存和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严厉查处企业(私人)自设罐储存非标成品油行为,严厉查处隐瞒销售、账外经营等偷逃税款行为,取缔无照、无证非法经营加油站(点),严打非法运输成品油的流动车()

五、部门分工

市公安局:以销售伪劣产品、偷税漏税、非法经营等犯罪为重点,紧盯成品油源头,深度经营成品油违法犯罪线索,打击上规模、有组织的非法经营团伙,加大重点案件办理力度,及时串并案件,实施集成性、规模化打击,集中查办一批成品油非法经营大案要案,形成有效震慑。同时,每次打非行动均安排公安干警协助执法。

市市场监管局:加大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力度,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成品油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调制、掺假使假、经营质量不合格成品油等违法经营行为;检查成品油企业在用加油机是否经检定合格,依法查处计量作弊行为。

市应急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对生产、存储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处置设备工具,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或整改无望的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关闭;配合其他职能部门查处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加大大型工地检查力度,强化工程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抽查抽测,对不达标的工程机械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开展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等油气污染治理工作。

市交警支队:设卡依法拦截非法进入贵港境内的成品油运输车辆,对停留在地面上的非法流动加油车、在路面上发现非法装载汽油车辆及从事流动销售成品油的改装车辆进行查处并处置设备工具;与市交通运输局定期开展成品油运输专项拦截检查行动。

市交通运输局:将成品油运输车辆列入日常设卡重点拦截检查对象,对未获得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许可,未持有有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非法运输和流动销售成品油的车辆,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以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为抓手,坚决查处未按要求填写和携带运单(电子运单)的成品油运输车辆,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单位擅自改装从事流动销售成品油车辆及4.5吨以上流动加油车车辆的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成品油罚没处置收入管理监督及奖励经费落实。

市商务局:统筹安排推进成品油打非治违工作,广泛收集社会群众对成品油违法行为举报的线索,与中石化贵港石油分公司、中石油贵港销售分公司确定举报奖励措施;规划下达各县(市、区)的打击任务和打击宣传任务;制定普及宣传标语,提高社会群众对非法经营的认知,引起社会对非法经营关注;每周收集各县(市、区)打击情况汇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市城市管理局:配合相关部门查处非法乱搭乱建的非法加油站(点),依法依规对厂(房)进行拆除,非法加油站(点)的加油设备工具由负责查处的部门处置。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推进工作。市检察院根据检察公益诉讼的职责,依法对开展整治工作的相关行政机关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一旦确定为非法从事成品油销售行为,依法提起公诉并给予法律制裁。

贵港海事局:负责打击水上非法流动加油船、运输船的违法行为;加大对靠港船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油品的抽检力度,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油品的内河船舶和江海直达船舶。

贵港市税务局:加强成品油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充分运用税收大数据,强化涉税风险分析,重点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变名开票、应开具而不开具发票以及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

中石化贵港石油分公司、中石油贵港销售分公司等企业:指导各自下属企业和所属油库、加油站(点、船)自查自纠;配合提供非法经营成品油的相关线索。协助落实成品油专业运输车辆并参与行动,配合做好被查封成品油的调运、保管、收储工作;对现场查封的非法经营设备的处理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协助做好被查封油品的抽样检测鉴定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比照市本级组建一支成品油执法专班队伍,并积极落实执法经费保障;在集中整治打击期间,中石化贵港石油分公司、中石油贵港销售分公司随队给予后勤生活保障。

(二)严格落实相关制度。一是每周至少一次联合执法并取得实质性效果,始终对油品非法经营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二是执法时要严肃纪律,秉公执法,杜绝徇私舞弊,严防灯下黑现象。三是每周五下午下班前将本周整治成果报送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四是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召开会商会,以便及时通报执法检查问题和责任追究。

(三)确保成品油整治工作高效运转,对检举揭发违规违法行为,经核实后按线索价值给予500-10000元的奖励。

 

附件:1. 2021年贵港市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进度汇总表

      2.打击成品油市场违法行为指引

   

附件1

2021年贵港市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进度汇总表

地区

内容

行动次数

非法油站

非法窝点

流动车辆

储存油罐

油品总量(吨)

抓获人数

港北区政府

 

 

 

 

 

 

 

港南区政府

 

 

 

 

 

 

 

覃塘区政府

 

 

 

 

 

 

 

桂平市政府

 

 

 

 

 

 

 

平南县政府

 

 

 

 

 

 

 

全年累计

 

 

 

 

 

 

 

注:1、各县(市、区)政府在每月25日前将整治工作成果报送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含第一季度)通报各县(市、区)政府整治工作情况。


附件2

 

打击成品油市场违法行为指引

 

一、停车场、城市周边、工地等场地窝点

(一)执法理由。

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涉嫌环境污染、非法经营。

(二)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条共列出四类行为,此处仅援引相关成品油市场的第三类行为):(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5.《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共列出四类行为,此处仅援引相关成品油市场的第一类行为):(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三)现场分工。

市场监督管理、应急部门:对非法生产、销售成品油窝点进行依法查处并形成法律文书,构成刑事案件则移交公安部门,一并将相关生产设备工具移交辖区政府协调处置。

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停车场、工地经营业主提供油品采购渠道,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依法检查。

城市管理监督部门:对乱搭乱建的非法加油站(点)、厂(房)进行拆除。

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税务、海事等部门:在现场维护秩序。

中石化贵港石油分公司、中石油贵港销售分公司:负责对查收的成品油进行收储、送检。

二、车辆运输

(一)执法理由。

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涉嫌非法经营。

(二)执法依据。

1.《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严格从业人员准入管理。一是严把道路水路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考试与证件发放关,严禁考试和发证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二是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从事水路危险品运输的船员、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检查员必须持相应的资格证上岗。三是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落实道路运输(危险品)经理人从业资格制度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度。四是严格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及时掌握驾驶员的违章、事故记录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等情况,对于记分周期内扣满12分的驾驶员,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三年内不予重新核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三)现场分工。

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对违法违规车辆、油品进行暂行查扣,要求承运单位(个人)提供油品采购渠道并形成法律文书,构成刑事案件则移交公安部门,一并处置违法车辆。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商务、税务、海事等部门:在现场维护秩序。

中石化贵港石油分公司、中石油贵港销售分公司:负责对查收的成品油进行收储、送检。

三、水面船舶用油

(一)执法理由。

涉嫌环境污染、非法经营。

(二)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现场分工。

海事部门:依法对辖区内河船舶进行执法检查,对使用不合格油品的船舶进行查处、罚款。

市场监督管理、应急部门:依法查处在水面上游走兜售成品油船只,深入挖掘案件,构成犯罪的移交给公安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清理因成品油渗漏、洒漏或其他情形造成水面、水源地受到的污染。

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税务等部门:在现场维护秩序。

中石化贵港石油分公司、中石油贵港销售分公司:负责对查收的成品油进行收储、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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