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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时间:2021-12-27 08:25:35 浏览量:

贵港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以下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号)及《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发〔201916号)精神,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共文化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在中央、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公共文化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形成稳定的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公共文化领域财政投入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不断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持续巩固全市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为推进贵港经济建设、共圆复兴梦想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承上启下,权责清晰。坚持财政事权由中央决定,贯彻落实中央决策、地方执行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央、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科学确定公共文化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进一步厘清支出责任,实现权责匹配,充分发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促进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更好履职尽责,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落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实施标准,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面和适用性,以高质量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推进。在保持现行公共文化领域财政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和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且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进行改革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文化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承担部分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地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

上述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市本级的所需经费由中央、自治区与市本级财政按811比例分担;县(市)的所需经费由中央、自治区与县(市)财政按811比例分担;三区的所需经费由中央、自治区与三区财政按811比例分担。

上述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除中央、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地方财政负担部分按照场馆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主要包括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自治区、市本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自治区财政根据财力状况通过转移支付对市本级、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市本级、县(市、区)级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保障上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中央确定并由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自治区与市本级、县(市、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级确定并由自治区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级财政事权,由自治区级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级确定并由自治区级职能部门和市本级、县(市、区)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本级、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本级、县(市、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和县(市、区)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本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本级与县(市、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县(市、区)确定并由县(市、区)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

纳入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自治区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除中央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地方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自治区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自治区级财政事权,由自治区级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级职能部门和市、县(市、区)共同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本级、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本级、县(市、区)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纳入自治区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由市本级、县(市、区)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本级、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自治区与市本级、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市本级、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通过转移支付对市本级、县(市、区)给予补助;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和县(市、区)共同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本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本级与县(区)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纳入市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由县(市、区)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本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本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县(市、区)级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县(市、区)给予补助;县(市、区)级组织实施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县(市、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

根据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地方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定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除中央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地方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自治区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自治区级财政事权,由自治区级承担支出责任;市本级、县(市、区)组织实施的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本级、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自治区与市本级、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市本级、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本级、县(市、区)给予补助;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县(市、区)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本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本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市本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县(市、区)给予补助;县(市、区)级组织实施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县(市、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1.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分担部分由自治区与市本级、县(市、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自治区级财政事权,由自治区级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级职能部门和市本级、县(市、区)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本级、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本级、县(市、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本级、县(市、区)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市本级、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市本级、县(市、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2.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主要包括按照规划开展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运行和相关交流活动。由中央职能部门指导地方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自治区与市本级、县(市、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按照隶属关系,对自治区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自治区级财政事权,由自治区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市本级、县(市、区)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本级、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市本级、县(市、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自治区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级财政事权,由自治区级承担支出责任;市本级、县(市、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本级、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市本级、县(市、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市本级预算内投资支出按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本级财政事权或市本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市本级和县(市、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按照保持现有自治区和市县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改革涉及的自治区与市县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市本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全市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落实投入保障,强化绩效管理。根据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市本级财政将继续通过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对县(市、区)级公共文化事业给予支持。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本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三)协同推进,确保成效。全市各级有关部门要推动公共文化领域市本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形成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改革合力,并根据相关领域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优化财政事权事项,健全基础标准,进一步规范支出责任,确保相关改革整体协同推进。

本实施方案自2021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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