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宏发范文网平台! 心得体会 党建材料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思想汇报 事迹材料 发言讲话 述职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正文

论人性化执法的尺度及实施

时间:2021-12-27 15:13:29 浏览量: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文明执法越来越重视,要求也越来越高。“人性化执法”作为一种新的执法理念,不仅反映了执法人员和当事人之间的良性互动,也鞭策着执法部门以时间行动对“人性化执法”予以诠释。但这毕竟只是一个实践过程,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人为控制因素很大,执法人员容易因自由裁量权过大而难以准确把握执法的尺度。因此,辨证地理解“人性化执法”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将从“人性化执法”的尺度和凳┓椒礁龇矫妫鍪姓芾硇姓捶ㄖ械摹叭诵曰捶ā蔽侍狻?BR>    一、何谓“人性化执法”
    所谓 “人性化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据正当有序的程序进行理性化、非歧视性的执法活动。它集中表现为执法过程中的人文关怀,表现出理解、尊重、关爱和帮助,其实质为以人为本,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提高执法质量和效果。这是执法的深化和完善,是执法技巧、管理模式、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体现。具体地讲,“人性化执法”包括了两层的含义:一是“人性化”,二是“执法”。从表面看,他们相辅相成,将法律的教育功能与惩罚功能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追求执法公正与执法效果的统一。但就深层次讲,其中也存有主次关系,即以“执法”为主,“ 人性化”为辅。
    二、“人性化执法”在市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现状
    自1986年重庆市市政管理监察执法队伍成立以来,市政管理监察执法人员为城市的靓、丽、美、和谐、文明做出了不懈努力,收到了良好效果。但是,队伍成立初期,执法人员只注重执法对人性的矫正和鞭挞,忽视它对人性的肯定和张扬,无意间将“执法为民”变成了“执法对民”,否定了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和主人翁地位,片面地认为行政执法主要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因而在执法过程中常常将“硬、冷、暴”的形象展示于市民。
    直到上个世纪末,“人性化执法”的概念才在市政执法工作中大力提倡和采用,其目的是尽快消除执法工作中的非人性化行为,将执法为民进一步深化。2006年,市政管理执法部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和规范行政执法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精神,以《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实施“人性化执法”,定期开展思想作风整顿工作,教育引导执法人员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强化服务,文明执法,把行政执法工作做得深入细致、扎实有效,基本实现执法由主观随意向规范执法、依法行政转变,由简单堵截向疏堵结合、以疏为主转变,由执法扰民向服务优先、执法为民转变,“润物细无声”地化解执法矛盾冲突,逐步改变“生硬冷酷”的老式执法方式,尊重公民的人格,维护公民的正当权益,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具体困难,切实体现“人文关爱”。
    正是基于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的种种转变,在许多市民心中,过去咋咋呼呼、动辄大嗓门儿的“城管”不见了,展现在市民面前的是一支敢抓敢管又彬彬有礼的城管队伍。然而,正所谓“只刚不柔,则难得民心;只柔不刚,则法无权威”。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人员对“人性化执法”尺度难以准确把握,难免造成给予相对人权利过大,或者对一不分人实施“人性化”管理的尴尬局面;甚至片面强调人性化,导致执法不严、管理不力、迁就姑息,使执法工作不能有效实施,执法效果受到影响,有悖于人性化的本意及法制建设的初衷。
    三、从“人性化执法”的底线出发,分析其尺度
    亚里士多德说过:“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和理智的体现。”即使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是“以人为本”,要求在不违反法律具体规定的前提下,法律的执行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以体现其人文关怀,但法律的威慑力依旧不能降低,因此制定、实施法律的目的就是惩罚违章、服务社会、倡导良好风气、促进社会更加有序与和谐安宁。因此,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性化执法”,实现公正执法效果的最佳统一,人文的关怀不能滥用,“人性化执法”的尺度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
    (一)“人性化执法”绝不能泛滥为“人情化执法”。首先,执法加上“人性化”这个限定语,不等于就授予了执法人员一柄“尚方宝剑”可随意滥用自由裁量权。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是至高无上的,若曲解“人性化执法”的内涵,对违章行为迁就姑息,最终会导致执法偏私。既然是“执法”,执法人员就必须遵守依法办事的底线,即必须符合严格的执法程序、执法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所产生的后果,因为再小的执法行为都维系着法律的尊严和法制权威。“人性化执法”所包含的“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之义,绝不能理解为是执法内涵的“威”外加“恩”、“分外”的帮忙,也不能把对行政相对人的迁就迎合曲解美化成“人性化”,更不能片面地认为“人性化执法”等同于从宽处罚,让执法人员有理由和借口去办有损人民利益的“人情案”。因为在执法中,“罚不当罚”是错误的,“当罚不罚”同样是不对的。因此,人性化执法不等于不执法,将“人性化执法”泛滥成“人情化执法”,势必使法律法规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惩罚作用,进而影响其对犯罪和违章者的威慑力,也给“人情大于法律”留下空间。
    (二)“人性化执法”绝不意味着人为降低执法标准或不执法。“人性化”是基于人类道德和情感的一个提法,它体现为对人的法定权利和人格尊严的尊重。“人性化执法”的一个根本前提,是要以法律为准绳,在不降低执法标准的前提下,对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益给予保护,这也是“人性化执法”的应有之义。因此,“人性化执法”不是没有原则的执法,它必须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通过执法人员的具体行为来体现其权威性。唯有这样,执法人员才能在执法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建议,充分尊重其人格,切实维护其权利,给予其人文关怀,促使其自觉自愿参与城市管理,配合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诸多矛盾,从而实现公正执法与执法效果的统一,有效管理好城市。而为迎合“人性化执法”而故意降低执法标准甚至不执法,则是建立在司法不公的基础上的人性化,是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的人性化,只会使执法失去严肃性和公正性,损害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最终变成部分违法违规者的“保护伞”。
    (三)“人性化执法”绝不等于“不平等执法”。现代法治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不得因执法对象的不同而区别对待,执法人员不能对一部分人实行“人性化”,而对另一部分人不实行“人性化”。从而亵渎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然而,在执法过程中常常出现的因违章者身份不同而给予不同程度行政处罚的事,不禁让人对“人性化执法”在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方面产生了怀疑。同一部法律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执行标准,这无疑是亵渎法律精神、牺牲法律尊严。因此,为“不平等执法”欢呼雀跃其实是与法治之路南辕北辙,是最大的不人道、不人性化,势必影响到“人性化执法”的正确实施与发展。
    (四)“人性化执法”要求在执法过程中尊重人的价值及各项基本权利。在执法过程中,尊重人的价值及各项基本权利,可分为对己和对人两方面:一是执法者要尊重自己的人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丧失人格,“人性化执法”不等于万众叫好,执法人员如果被感情和社会舆论所左右,抛弃人类社会所认同的保护人权原则,将导致执法与“人治”无异;二是要尊重别人的人格,维护别人的合法权利,体贴和顾及别人的感受,求得公正执法和执法效果最佳统一。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性化执法”既是尊重别人的人格,也是尊重自己的人格。
    基于以上四点,“人性化执法”既不是对违章者的无原则迁就,也不是对违章者“放宽尺度”。“人性化执法”的底线是尊重和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违法行为的,不应进行处罚,对于一些法律规定比较模糊的,应在衡量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同时,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客观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以最大限度维护社会正义,保护“私权”的合理使用。作为一名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修身奉法、公正理性地把握尺度,讲求执法艺术,遵从司法礼仪,切切实实地成为一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执法者。
    四、探讨实施“人性化执法”的合理方法,以求其健康发展
    从所周知,“人性化执法”已成为各市政管理执法部门的共识,各市政管理执法部门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彰显人性化执法的人文内涵。然而,执法中仍存在非人性化的现象,这些现象不仅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也阻滞了法治建设的前进步伐。因此,消除执法过程中的非人性化现象,构建和谐社会,全面、稳定、持续和健康地实施人性化执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做出长期而艰苦地努力。
    (一)完善人性化立法,正确处理好“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实现法律规则性的法律价值性的统一。就“人性化执法”而言,人性化立法是前提和基础,只有所执之“法”具有人性化内容,才能为执法的人文关怀提供依据和保障。人性化立法就是要将法律的规则性和法律的价值性统一起来。作为规则体系,法律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禁止做、哪些行为必须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作为价值体系,法律“旨在满足人类对于公平正义、仁爱诚信的永恒价值诉求,将安全、自由、平等、人权和民主与宽容等等世道人心的常识、常理、常情,熔铸为规则之身”。在现行民主制度下制定的法律,早已融入了法律的价值性成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只要恪尽职守、依法办安,就意味着基本做到了人性化执法。然而,我国现行的有些法律还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缺少对人的基本权利、需要和利益的尊重;加之法律制度不完善,将“人性化执法”寄望于执法人员个人的修养水平,“人性化执法”就会成为一种个人行为,缺乏制度规范和约束,难以体现普遍的实践价值。因此,完善法律制度是确保“人性化执法”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之初,应该多考虑人性既有“私”的一面,又有“公”的一面,法的价值诉求既有秩序的稳定性,又有秩序的人道性。
    (二)执法刚柔相济,实现“人性化执法”威慑力和感召力的统一。“人性化执法”必须具有执法的刚性,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排除主观随意性;柔性执法则强调对当事人讲权利、尊重和服务。在和谐社会,刚性执法和柔性执法必须双管齐下,不可偏废。应该说,通过多年的严格执法教育的制度约束,执法人员在刚性执法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但柔性执法的意识和技巧则相对欠缺。因此,执法人员要明确执法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在执法中要纠正违法行为,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应当更新观念,明确执法权利的来源是公众授予,牢记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的宗旨,耐心向违法行为人进行义务宣传,解释法律,并协助解决问题,实现“人性化执法”。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是“以人为本”,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律的执行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以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可以说,刚柔相济的执法方式是确保“人性化执法”良性发展的重要环节。
    (三)树立文明执法观念,实现执法思想和执法行动的统一。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只有进步的思想才会产生进步的行动。“人性化执法”要求有文明的执法理念,文明执法观念的树立,是确保“人性化执法”良性发展的重要因素。实行“人性化执法”,必须更新执法观念,一方面转变“人”的观念,提倡人文关怀,确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和“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理念,执法人员应重视法律在保障人权、实现人的价值方面的作用,在执法中以人为目的,保护个人权利,尊重个人人格,满足个人基本需要;另一方面,“人性化执法”摒弃权利本位,确立“权利本位”的思想,执法人员应正确处理国家与公民、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坚持以民为本,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合理、合法地使用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五、展示“人性化执法”魅力,“柔”性执法前景广阔
    前不久,重庆市高新区市政管理监察执法人员巡逻至石铺商业城时,发现一小贩在此违规摆摊卖刀。执法人员当即上前向小贩出示了执法证件,告诉其行为的违规性,并责令立即改正。小贩听后毫不理睬,继续敲打他的菜刀,执法人员则继续给小贩做思想工作,小贩却仍然不理不睬。后经打听了解,才知道小贩是聋哑人。于是,执法人员三次掏出纸笔,诚恳地向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指引他到指定地点摆摊。执法人员的行动最终感动了这名违规摊贩,他迅速收拾起东西,心服口服地收摊走人。道路恢复了畅通,执法人员的“温柔执法”也得到围观市民的一致好评。
    “温柔执法”看似小事,却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市政管理执法部门正大张旗鼓地提倡“人性化执法”,其实质是矫正过去执法中片面强调执法权的倾向,回到真正严格全面执行法律规定的轨道上来。如果执法部门与执法人员都能够做到胸襟坦荡、以民为本,既坚持规则又不乏真情,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与“人性化执法”并重,不仅可以达到很好的执法效果,也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和兼顾了群众利益,同时消除了对立情绪和事故隐患,无疑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情。
    如今,人性化这一概念已成为执法部门的共识。执法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法律、法规赋予他们的权力时,要做到既能达到执法目的,又能令被执法者在一种相对宽松乃至“人性化”的氛围中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和完善,执法的人性化必然会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真正体现法与人的统一。

推荐访问:尺度 人性化 执法 实施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