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重点生猪屠宰企业补助项目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猪肉稳价保供工作,落实我市第139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的工作方案》要求,保障我市猪肉市场的实际供应需求,发挥外埠生猪养殖基地保障市场供应的作用,根据我市生猪生产恢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厂对厂”对接生猪屠宰企业调运的猪肉调运补助实施方案:
一、补助对象
本市承担“厂对厂”调运猪肉的天津二商迎宾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市铭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2家生猪屠宰企业。
二、补助标准
自2021年1月1日—10月31日期间,对本市承担猪肉储备任务的2家屠宰企业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关于支持3家屠宰企业在上半年猪肉保供关键时期“厂对厂”对接从外埠调进猪肉的通知》(津控办〔2020〕1号)规定,从其外埠基地(或协议企业)屠宰并“厂对厂”调回本市销售的猪肉,按每头20元标准给予补助(每100公斤猪肉折合1头生猪)。
补助资金采取先调运销售后补助方式,今年计划补助7.1万头,与2021年总量之和不超过15万头。
三、实施步骤
(一)补助申请。生猪屠宰企业于2021年11月10日前将当年及2020年补助生猪数量向所在区农业农村委提交补助申请,报送《“厂对厂”对接生猪屠宰企业调运猪肉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1),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包括:外埠猪肉进津统计日报表(见《“厂对厂”调运通知》附件)、相关影像资料(录像内容应包括:在外埠协议企业猪肉装车、所经公路站、猪肉进厂卸货等环节)、《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证)》存根复印件。申报补助材料一式三份。
(二)区级审核。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真核实补助数量和相关见证性材料。审核合格的,由区农业农村委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于2021年11月20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委提交补助申请并附《“厂对厂”对接生猪屠宰企业调运猪肉补助资金汇总表》(见附表3),补助申请同时抄报市财政。
(三)市级复核。市农业农村委对有关区申报的生猪屠宰企业补助数量和金额统一组织第三方进行复核汇总,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四)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委资金拨付申请,将生猪屠宰企业补助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有关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应在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相关生猪屠宰企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关区农业农村委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补助申请的审核、认定等工作,组织区农业综合执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调运和销售监管。相关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加强对补助资金申请的审核把关。
(二)加强过程监管。实行补助生猪数量定期报告制度,相关区农业农村委要定期调度本区“厂对厂”对接调运猪肉的生猪屠宰企业应补助生猪数量,先期实行月报告,接近15万头时按市农业农村委统一安排实行日报告。如出现补助期内超出15万头情况,补助时限以达到15万头当日截止,确保补助资金总额不超标。
请各区定期填写《“厂对厂”对接生猪屠宰企业调运猪肉补助数量月报表》(见附表2),每月5日中午前将上一个月应补助数量报市农业农村委。
(三)严格审查核实。各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组织驻厂官方兽医应加强对“厂对厂”调运屠宰企业调运和销售监管,健全监管记录,做好外埠猪肉进津统计日报表和相关影像资料的影像存留,数据详实准确,发现错统多统,虚报、多报等问题,及时纠正和上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区农业农村委要加强申报信息的复核检查、确保各项申报材料和数据准确规范。
(四)强化资金管理。各区要加强补助资金管理,不得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在补助实施期间对相关屠宰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及时纠正补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虚报、多报问题发生,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附表:1.“厂对厂”对接生猪屠宰企业调运猪肉补助资金申请表
2.“厂对厂”对接生猪屠宰企业调运猪肉补助资金汇总表
3.“厂对厂”对接生猪屠宰企业调运猪肉补助数量月报表
附表1
“厂对厂”对接生猪屠宰企业调运猪肉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领人资料 |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税号 | ||||
申请补助时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补助标准 | 元/头 | |||
申请补助头数(头) | 申请补助金额(万元) | |||
申领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区农业农村委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注:申请表一式三份,生猪屠宰企业、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各留一份存档。
附表2
“厂对厂”对接生猪屠宰企业调运猪肉补助资金汇总表
区农业农村委:(盖章) 区财政局(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屠宰企业名称 | 调运数量(头) | 销往外埠 数量(头) | 在本市销售 数量(头) | 补助数量(头) | 补助金额(元) |
合计 |
注:汇总表一式两份,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各留一份存档。
附表3
“厂对厂”对接生猪屠宰企业调运猪肉补助数量月报表
区农业农村委(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屠宰企业名称 | 本期应补助数量(头) | 累计补助数量(头) |
合计 |
填报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