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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人才培训良性机制探索

时间:2021-12-29 15:28:32 浏览量:

 

检察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创造性地完成检察工作任务,在检察机关各项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的人,是检察队伍的中坚力量,是支撑检察事业的中流砥柱。检察人才应当包括:检察领导人才、检察综合管理人才、检察侦查、公诉等其它检察业务办案或指导人才、检察技术人才、检察理论研究人才、检察行政管理人才等。检察人才队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使国家检察权,这支队伍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与进步。因此,检察人才树立终身学习、全员学习的新理念,加强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训教育,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也是检察事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这从客观上要求我们不断加大对检察人才的培训,从这个角度来说,建立起检察人才教育培训机制至关重要。


一、当前检察人才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重视程度不够,培训教育观念落后。除《检察官法》对培训原则性规定外,至今没有制定出与之相配套的法规,各地的培训也是各行其是,没有严格的规范。对检察人才培训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培训是“软任务”,可搞可不搞,把培训投入看作是消费投资;个别检察人才学习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被动地接受培训,达不到培训要求;更有的检察人才认为自己坐到现在这个位置,就如同进了保险箱,学习坐不住,学不进,还埋怨上面布置的学习任务过多,影响了工作。


二是工作与学习的矛盾仍较突出。工作与学习矛盾突出历来是干警培训面临的一大难题,参加培训学习的时间太多势必影响日常工作的开展。


三是培训机构和师资力量薄弱。检察人才培训的范围广,由一般的检察人才到非领导职务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人才,都要接受培训。检察人才配套的培训基地网络建设还很不完善。机构单一,培训方法陈旧。检察人才层次多、数量大、专业性强,一般性教育很难达到检察人才培训的要求。


四是培训方法单一,培训内容滞后。我国检察人才的培训目前仍大多采取“满堂灌”的讲授方法,而很少根据成人教育的特点和检察人才的具体情况采取新的手段,检察人才参加培训学习的选择余地较小,难以满足那些素质较高、基础较好、求知欲较强的检察人才的需要。


五是培训激励机制不完善。尽管《检察官法》明确指出:“检察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但在实际*作过程中,特别是在检察人才职务晋升过程中,由于缺乏得力的配套措施,上述规定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培训与使用仍存在着脱节的现象,使得许多检察人才参加培训学习的动力不足,往往都是被动地接受培训,是上级规定“要我学”,而不是“我要学”,严重影响着检察人才培训的效果。


二、建立检察人才教育培训良性机制需要树立新的培训观念


一是树立培训工程观念。检察人才培训不仅是一种工作、一项事业,更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国家在制定检察人才培训战略时,首先要加强预测管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政府职能的变化和检察人才队伍的状况,从数量和质量上进行人才预测。检察人才培训的最终目标是进行人力资源的开发管理,做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地调动检察人才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为公众做好服务。在检察人才培训工程中,要强调检察人才的职业生涯发展,检察人才不仅可以根据组织的需要,参加提高工作能力的培训,而且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感兴趣的各类培训,然后通过考试,向高的职系流动,竞争新的岗位。


二是树立购买培训观念。检察人才培训是政府行为,政府对培训工作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但由于培训任务重、工作量大,许多具体事情单靠上级院人事培训部门管不过来,于是检察人才培训就要走向市场。检察人才培训引入市场机制后,检察机关将成为培训市场的购买者。购买培训对检察职能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购买到好的培训,就要了解培训市场,熟悉培训市场,培育培训市场,管理培训市场。各培训机构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即降低了培训开支,又提高了整体的培训能力和培训质量。


三是树立培训效率观念。培训效率包括培训的数量和质量,培训质量是检察人才培训的立足之本。因此,检察人才培训要统一规划、设置以检察官学院为主体的国家检察人才培训基地网络,并根据检察人才培训的要求,对培训基地的教学设施、领导班子、师资队伍和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评估和资格审查,确保检察人才培训的权威性,提高培训效率。


三、建立检察人才教育培训良性机制的思路


随着检察机关“人才强检”战略的提出,对于我国检察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来说,是极大的机遇。如何抓住机遇,开拓创新,建立起检察人才教育培训良性机制这一课题摆在我们面前。我们认为要结合实际,大胆转变观念,树立“大培训”意识,积极运用各种途径和灵活高效的方法,拓宽培训的路子。


一是要加快培训立法步伐,切实转变培训教育观念。我国除《检察官法》对检察人才培训有原则性规定外,还没有完善的培训法规体系,要提高检察人才培训法制化程度,加强法律在我国检察人才培训中的作用,就必须加快培训立法步伐,建立以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保障的培训体系,以规章的形式加以制度化,从而使培训稳定有序,以确保培训的严肃性和有效性,避免流于形式,使我国检察人才培训工作沿着法制化轨道前进,确保培训工作得到具体有效的实施。完善了培训立法建设,还必须转变培训教育观念。具体说来,一方面,要树立终身培训教育的观念。当今世界正处于知识爆炸的信息时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知识老化的周期不断缩短,知识更新的速度不断加快,新知识、新科学层出不穷;另一方面,社会在不断变化,检察人才的工作岗位也会不断变化。如果不学习、不参加培训,就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也难以在竞争中取胜。因此,绝不能把检察人才培训教育当作一种权宜之计,更不能认为自己受过高等教育或接受过一、两次培训就不再需要接受新的培训了,而要树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具有不断接受培训的思想准备;再次,要逐步增大培训投入,采取有效措施,各级政府要将培训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实保证检察人才培训的经费来源。


二是要更新培训教育内容,改革培训教育方法。在检察人才培训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行政管理改革形势的变化,站在高起点上,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及时更新培训内容,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除了要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把提高检察人才的政治素质和政治鉴别能力放在首位之外,还要注重业务能力的培训,要把那些经济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政府行政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问题作为检察人才培训的内容。在课程设计上要按照“少而精”的原则科学性、针对性的要求进行,还要根据相关业务工作需要设置各种专业必修课,尤其是要设置多种选修课,以满足检察人才拓宽知识、提高技能的需要。


同时,检察人才培训还要从传统的培训教育方法转变到现代的培训教育方法上来,大胆探索并积极采用一些科学的培训方法和先进的教学手段,运用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相结合的方法,将业余自学、老师讲授、小组研讨、角色模拟、电化教学、网络教育、案例教学和实地考察结合起来,把学习理论与研究政策、交流经验结合起来,充分体现检察人才在培训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动参与的特点。


三是要整合培训资源,拓宽培训渠道。首先,要整合基地资源。根据检察人才培训的层次性、多样性、地区性等特点,决定了承担检察人才培训的机构不能是单一的。要积极开展检察人才培训施教机构的资格认可工作,选一批信誉好、质量高的培训机构作为检察人才培训的基地。以形成以检察官培训学院为主体,包括各类培训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各级党校等在内的国家检察人才培训网络。其次,要整合师资资源。建立培训教师到机关挂职锻炼制度,从高校、党政机关和企业等单位聘请兼职教师,建设一支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培训师资队伍;第三,各机构要相互联系,共同保障国家检察人才培训制度的贯彻落实。人事部门要搞好协调,使不同的教育培训机构能互相交流培训发展的信息和教学经验,共享知识资源和硬件设施,通过有效的联合,来降低培训成本,扩大检察人才培训数量,提高培训质量;第四,鼓励检察人才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学习期间工资照发。凡取得国家认可的硕士、博士学位证书的,经人事部门批准,其学习期间的学费,可获得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资助;第五,在拓展国内培训渠道的同时,还要加大检察人才出国(境)培训力度,加强与外国司法培训机构及国际著名法律和相关专业院校的联系,探索合作开展检察人才培训的路子。


四是要突出培训重点,实行分级分类培训。检察人才培训的类型总体来说大致有三种:一是初任培训。新录用检察人才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任职,培训目的在于使之尽快地适应检察机关的环境和工作的要求,熟悉工作性质,转变自己的择业观念与动机,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提高他们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二是任职培训。根据所任职务在任职前或后分层次进行培训,使之更新知识,适应环境,提高管理水平,尽快适应新职位的要求。三是晋升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检察人才,要坚持先培训后任职,确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在任职1年内接受培训。目的在于使之具有担任领导职务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才干,是一种针对性较强的培训。在培训过程中,要从过去那种适应性的岗位培训转变到检察人才分类培训上来,根据任职的不同阶段和职位的高低不同予以详细的分类分级,加大检察人才培训工作的力度,使培训目标更明确,针对性更强。要在全员培训的基础上,突出培训重点,特别是要注重高级检察人才的培训。检察人才培训也要在抓好面上培训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处以上检察人才的培训和优秀年轻检察人才骨干的培训,确立的干部年轻化方针;重点抓好检察人才的任职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鉴别力和拒腐防变的能力,驾驭全局和战略思维的能力,为广大检察人才起示范作用、表率作用。


五是要坚持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健全培训激励机制。要解决检察人才参加培训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必须要尽快完善检察人才培训的激励机制,使培训与使用真正结合起来,切实做到“不经培训不上岗,不经培训不任职,不经培训不提拔”。把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视为工作成绩,改变“学与不学一个样,学好学坏一个样”的现象,建立以能力和工作业绩为导向的用人机制,引导检察人才注重自身素质和能力的提升,激发检察人才自觉学习、积极参训的内在动力,形成自觉求学、竞争参训的良好局面。对新录用检察人才不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不能任职定级。把任职培训和任职试用期结合起来,凡在任职前没有达到培训要求的,必须在试用期内接受任职培训,否则不予正式任职。实行检察人才登记制度,加强培训证书管理,建立学习档案制度,把检察人才参加培训的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检察人才考核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四、加大培训保障,提高培训质量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一方面,注意加强教育培训职能部门的建设,培养高素质的教育培训管理人才,提高指导、管理及协调水平;另一方面,精心挑选教师,提高教学水平。除了聘请专职教师和著名检察官或资深检察官外,有针对性地聘请等高等院校的教授及一批专门行业的专家学者上课。


--组织编写检察教材。将编写检察教材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为我省开展此类培训提供专业教材。


--建立试题库。用几年的时间,初步建成我省检察机关试题库。为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的司法考试、竞争上岗考试、晋升考试、录用考试、素质考试及业务考试提供科学的考题,加强培训效果。


培训是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提高检察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的重要途径。我们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检察人才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针,以检察人才能力建设为主题,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为重点,以优化检察人才队伍结构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高检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为人民服务的水平为目的,全面加强检察人才的培训工作,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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