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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

时间:2022-01-02 15:19:31 浏览量:

 村 民 自 治 章 程

 

为提高全体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全村民主法治建设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讨论和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特制定本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村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第一条  全体村民在双委的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接受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法制教育,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遵纪守法的好村民。

第二条   村民在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制定的村规面前一律平等;除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同时必须履行义务外,还享有与承担以下的权利和义务:

1、村民要按规定上交各项公益事业费和完成镇、村分配的义务工。

2、村民要自觉维护村内社会秩序的安定,维护和珍惜本村的荣誉,爱护集体财产,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3、村民对待组织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

第三条  村民在行使权利和义务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经济管理

第四条  继续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凡承包或租赁使用村级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自然资源和各种设施,要签订承包或租赁协议,并要向村级集体交纳承包费或租赁费;。

第五条  要重视农业生产,为村民提供生产方便,为村民提供机耕、育秧、排灌一条龙服务。

第六条  鼓励村民进行土地规模经营,在安排种子、化肥、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七条   提倡实行农作物保险,条件许可的村对种植大户可作适当扶持。

第八条  兴建、维修农田、水利基本设施,确保粮食高产、稳产,积极引导村民依靠科技加快发展“一优二高”农业。村每年拨出一定经费,作为推广农业技术的费用,发展农业生产。

第九条  严禁将承包田(地)抛荒。

第十条  鼓励村村民与外地能人到本村创办各类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对在本村创办创业的,在土地征用、审批、用水、用电方面给予优惠和方便。

第十一条  本村辖区内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有义务承包合理的社会负担,抵制不合理的收费和标准。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组织要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壮大集体经济。同时要鼓励和引导村民兴办第三产业,带领他们发家致富。

第三章  婚姻与计划生育

第十三条  实行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第十四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其中一方是外地户口,必须持原户口所在地的村、乡(镇)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本人身体证明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十六条  生育指标应由村民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报镇政府批准,领取准生证。

第十七条  育龄夫妇生育一胎后三个月内必须自觉放环(剖腹产6个月),并接受一年二次以上的环透;生育二胎后应做绝育手术。

第十八条  婴儿出生30天内,其父母凭医院出生证明,到镇、村计生办(室)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对未婚先育、早婚早育、无准生证生育、非法同居或计划外超生子女者的罚款和承担社会抚养费,按镇政府有关征收标准及时收缴。对计划外怀孕,经动员教育,拒不采取措施者,要加重处罚,并取消村集体给予的一切经济待遇,本人是党团员、干部的,同时予以党、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  发现外来逃避计划生育对象应立即向村、镇计生(室)办报告,对知情不报。或为其藏匿者,按镇政府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积极协助村、镇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无刁难、围攻、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二十二条  村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治保会、调解会、暂住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帮教小组、治安巡逻队等。

第二十三条  治安管理

1、治保会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目标责任承包,责任到人,奖罚分明。

2、严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或采取其他手段扰乱公共秩序。

3、严禁赌博活动,废除一切赌债。

4、严禁制作、传播、收看淫秽录像和毒害人身健康的物品,

5、反对邪教活动,制止迷信活动;严禁吸毒、贩毒、制毒、传毒等行为。

6、严禁村民非法制造、买卖、私藏刀具、火枪、雷管、炸药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物品。

7、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

第二十四条   人民调解

1、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实行目标责任承包。做到谁主管、谁负责,确保组织人员、制度、责任的落实。

2、坚持以防为主,调防结合的方针。对发生的民间纠纷,应及时进行调解,做到纠纷不出村,矛盾不上交。预防纠纷激化、防止民转刑和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发生。

3、重大矛盾纠纷应及时向镇综治中心报告。

第二十五条  交通安全管理

1、村民外出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躲避机动车辆,确保人身安全。

2、严禁机动车(船)或人力三轮车在本村的路道、河道上胡乱停放,影响交通安全。

第二十六条   帮教工作

1、建立“两劳”回归人员和违法青少年的帮教组织网络,帮教小组要定好帮教对象,制订帮教计划,落实帮教措施,做到责任到人,包干到户。

2、帮教小组要经常开展对帮教对象的法制教育,做耐心疏导工作,促进思想转化,预防和减少“两劳”回归人员重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第二十七条  治安联防

加强值班、巡逻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加强夜间巡逻放哨,确保村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章   土地管理和规划

第二十八条  本村土地均属集体所有,各农户自留地、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和非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要珍惜和保护每一寸土地,村民确需建房必须服从本村规划,并事先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委会申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建房户在领取《建房许可证》后,须按批准面积和高度,经规划部门放样定桩后才能动工。

第三十条  村进行经济和公益事业建设,需使用农户承包田(地)的,村委会应事前提出方案与农户协商,各农户须积极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严禁破坏耕地,任何人不准擅自乱挖土方,违者限期恢复原貌。如村民需挖土方,须经村镇批准。

第三十二条   村民赠与或出卖房屋后,不再批给宅基地。

第三十三条   村民的违章建筑必须拆除。经劝说教育拒不拆除的,报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财 务 管 理

第三十四条  村委会要根据本村具体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财务计划。统筹安排财务收支、使用和分配。做好月、季、年度的经济活动分析,组织财务计划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健全财务制度,明确会计管帐、出纳管钱、实行帐钱分开。出纳要严格现金管理,做到日清月结,收入要及时存入银行户头。会计要及时记帐,对各种应收暂借款及时清结。

第三十六条  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小额支出由村领导审批签报;大额支出由村“双委”研究决定后,由村领导审批签报。

第三十七条  票据要注明用途、日期、经手人,各种票据应有两个以上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财务人员有权对不真实、不合法的票据不予报销,对记载不准确、凭证不完全的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第三十八条  年终财务结算后,必须张榜公布帐目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十九条  开展尊老爱幼活动,保护老人、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组织一支专职清卫队伍,清理垃圾,打扫公共场所卫生,保证村容村貌的整洁,美化环境。

第四十一条  各户在按要求做好灭鼠、灭蚊蝇、改厕等家庭卫生方面工作的同时,实行“门前三包”,积极配合清卫队搞好全村环境卫生;坚决杜绝垃圾乱倒、家禽乱放的现象。

第四十二条  严禁向村内河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禁止未经批准在村内主要道路两侧、公共胡同堆放物料占用道路。

第四十三条  实行移风易俗,提倡丧事简办,反对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村民死亡后应在一个月内到村委会、镇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四十四条  凡本村适龄青年,都要踊跃报名应征,对应征入伍者,村委会给予物质和精神鼓励。符合参加民兵条件的青年,必须积极参加民兵组织和训练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村民自治章程由村委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村民自治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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