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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2-01-04 15:04:07 浏览量: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规范财务开支,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逐步减轻我镇财政负担,推进廉政建设进程及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制定XX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制度:
(一)会计主体的设定和会计帐簿的设置
镇属的会计主体有镇财政所、镇机关、社会事务科、公路站、经济发展科、社保所、企业公司、农业服务中心、机关服务部、动物卫生防疫站。每一个会计主体只能设置一套总帐。严禁一个主体“两套帐”或账外账。
(二)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
各法人单位的会计、出纳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财务人员实行用人单位和财政所双重管理,财务人员人选由镇财政所审查批准后,才能接管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机关内部科室,只设出纳,会计账簿由镇财政所负责记账。
(三)会计核算、会计报告和档案管理
各单位在发生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成本、费用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及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时,应按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要求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档案、保管档案和销毁档案。
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一)收入减免的审批:
各有收费权限的单位和部门为了工作的开展,需要对一些特殊的事项作出处理而需要降低收费标准和直接减少(或免)收费的,必须报镇财政所审核,镇主要领导审批,以便于财政的综合平衡。
(二)支出的审批:
1、镇机关一般性支出一次在5000元以下的,由镇长审批。在镇长审批签字之前,各部门主管领导需事前向镇长请示并征得同意后方可支出。支出后,主管(副职以上)领导和经办人要在票据上签字,经镇长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还需经镇党委书记同意 ,镇党委书记批准后,镇长审核签字方可报销。一次性支出在10000元以上的,需事前征得镇党委书记同意并向镇党委写出书面请示报告,经镇党委集体研究批准后才可支出。
2、每月底财政所应以报表的形式向书记、镇长报告各部门资金收支情况。
四、现金管理制度
(一)支付限额
各单位、各部门应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确定一个适用于本单位的现金定额,但一次性开支在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用转帐结算。
(二)现金的管理
1、出纳人员应按现金开支计划提取现金,现金未开支前应放置于很难搬动的保险柜内(定期调整保险密码),每日下班前应将未开支的现金存入银行,注意存取途中的安全。
2、禁用未入账的“白条”顶库,机关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借款的,1000元以下由财政所长审批,1000元以上由镇长审批后才能借用,并且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偿还,借用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保证实际数与账面数一致。
3、对现金的长款应按会计制度作为单位收入、短款应由出纳人员负责赔偿,严禁将二者相抵。
4、提高业务技能,增强防伪能力,特别是认识假币的能力,对收到的假币由出纳人员负责赔偿。
五、票据管理制度
(一)票据的领购
1、对各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专用收费票据,镇属部门领回后到镇财政票据管理员处对所领票据作备查登记,加盖财政所印章后才能使用。
2、镇属各部门应凭收费许可证(或收费文件)到镇财政所交清旧票,然后才能领用新的合法票据,并交纳票据工本费。
3、各单位应对所领的各类票据的时间、本数、套数、定额票据的金额等作详细的记载。
(二)票据的使用
1、各单位、各部门应对收费的票据加盖收费单位公章,认真填写收款人和缴款人姓名、收款日期,对一式几联的收据,应用复写纸同时填写。
2、对有编号的票据应按编号的次序序时填写,不得跳号开出票据。
3、收费票据应有收费的项目名称、收费详细内容、大小写金额填写准确无误。
4、一式几联的票据不能用铅笔填写,其它票据只能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
5、收款人和填票人原则上应用私章代替手工填写。
(三)票据的保管。
1、各单位应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平时放入保险柜内,严禁随意摆放。
2、对遗失的票据,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票据管理部门报告遗失票据的种类、本数、套数、收费的金额等。并在公共性报刊上申明作废。对遗失的定额票据,按所遗失票据的金额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3、票据管理员应随时盘点票据库存、交旧领新,保证各部门票据的供应。
(四)票据的缴销
1、各单位、各部门应将已使用票据的存根交回票据管理员处,并且将已开出票据所收费的金额总计,填写在票据封面的右上角。定额收据按已开出数核定金额。
2、票据管理员应对票据的领、存、销情况建立台帐,随时反映出票据的结存情况,登记已收费票据的收费金额,并与收费会计和主办会计核对一致。
3、单位变更、或取消收费权时、应交收费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票据全部交回票据管理员处,并登记已开除票据的收费金额、未使用票据的份数和序号。
六、实物财产管理制度
(一)、新增财产的管理
1、机关财产单项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由镇主管领导审批后,由机关服务部负责购置,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镇主管领导报请镇长同意后购买,5000元至10000元需镇党委书记同意,10000元以上的需党委会研究同意。
2、镇机关的所有财产由机关服务部购置并作备查登记后领用。对日常维修费用及批量金额大(或累计金额大)的灯管,小车费油费、修缮费等,必须由指定购买地点进行定点供应,由财政所定期与业主结算。
3、接受捐赠的实物财产按购置财产的办法处理。
4、盘盈的财产应补充登记,补办领用手续。
(二)财产的使用调配
1、机关的房屋、公车、办公桌椅由党委统一调配;其它财产由机关服务部负责调配。
2、接受捐赠的财产要转赠的由镇党委研究决定,具体工作由镇机关服务部和财政所负责办理。
3、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已有集体财产的,应先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管理部门调剂使用。
4、对需要新购置的,必须先向机关服务部申请,由机关服务部购回后统一调配。
(三)财产的处置
1、财产的变卖:单项购置价值在500以下的由各单位处置,购置价在5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由财政所审核后报镇主要领导决定,单项购置价在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由镇党委会(党政办公会)研究决定,所有的报批工作由镇财政所负责。
2、财产的租赁(或承包经营):财产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各单位自行决定,财产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由镇主要领导决定,财政所负责完善相关手续和收取相关税费。
3、财产报废:财产价值在10000元以下的由各单位自行决定,财产价值在10000以上的由镇财政审核镇主要领导决定。
4、所有的财产处置收益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四)财产的日常管理
1、各单位和个人应尽力保管和维护集体财产,防止遗失和意外损坏,凡因个人的原因造成财产遗失和损坏的由个人负责照价赔偿。
2、集体财产严禁随意调换、随意改变用途、改变造型、改变结构,凡出现前述情况的财政收回财产的使用权,或收取相当金额的资金用以恢复原状。
3、所有财产的修缮由镇机关服务部统一进行。
4、所有的实物财产财政应建立相关的账目和备查簿,每年应进行一次财产清理,掌握财产的变动情况。各单位、各办、每人使用的财产财政登记造册,制定领用登记表一式二份(使用人和财政各一份),双方签字确认。
5、对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的,应办理完财产遗交手续后,组织人事部门才能办理相关的调动手续,否则,造成财产损失的由组织人事经办人负责赔偿。
6、非工作原因使集体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保管人负责一切责任。
七 、办公电话使用管理制度
1、凡安装有电话的办公室,必须保证电话的畅通。
2、凡需新安装电话的,必须报镇党委同意,否则不能安装。
3、机关电话原则上不准打长途,如出现长途费用各科室自付。
4、机关各科室之间要用内部电话联系,不准使用外线电话,减少不必要开支。
5、机关干部的手机要保证24小时畅通,否则扣除个人通讯费。
八、招待费、会议费管理制度
(一)招待费管理制度
1、镇机关的所有来人来客,因工作需要确需用餐的,原则上在机关食堂就餐,确因机关食堂接待能力及其他特殊情况需在外就餐的必须报镇主要领导同意。
2、所有的接待用餐必须到镇党委办、镇政府办开具派餐单,机关食堂凭派餐单承办。
3、 所有的接待用酒、水由机关服务部统一安排。
4、区部、委、办、局以上的领导来镇由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领导指定的人员作陪;其余人员来镇由各办及站所对口接待,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业务人员作陪。
5、区委、区政府、人大、政协领导检查工作,年终目标检查、干部考评、镇党委、政府重大的突击性、临时工作接待开支由镇领导酌情决定。
6、机关干部下村原则上要回机关吃工作餐,特殊情况要须报主管领导同意。
(二)会务费的管理
1、机关内部的会议(包括各办及站所之间的交流)不得发生会议伙食费。
2、有机关以外人员参加的会议,所需费用需事先向主管领导请示。
九、罚则
1、不按要求设置和处理账务的由镇财政责令改正,若限期内仍不能改正的,财政所有权剥夺其财务单独核算的资格,收归财政统一集中管理。
2、拒不纳入财政统管的单位和部门,停发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工资,并根据情节轻重,酌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不使用统一收费票据,而乱用白条收据的,以及使用统一票据而截留收入的,按发生额处罚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罚款由个人承担。
5、凡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并停止供应票据。
6、 不按时交财务资料到财政所做账的,财政所有权缓拨部门经费(缓发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工资),直到停止拨款(停发工资),并酌情给予经济处罚。
7、不按规定将发票交由规定的审核人审核的,视为弄虚作假,出纳不能报销。若查出报销的,对经办人按贪污公款处理,对出纳按弄虚作假处理。
8、若各办及各部门超出核定的开支定额(或支出计划)的由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各承担50%的超支费用。
9、 对无票收费、白条收费、收费不按时交入财政专户的,按贪污和挪用公款处理。
10、违反规定,涉及金额大,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制度适应用于镇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其它单位参照执行)、过去与本制度相抵触的,除上级政府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本制度从发出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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