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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现状分析

时间:2022-01-09 15:26:58 浏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我们依法组织药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健康检查符合要求的发给药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每年进行年检盖章。体检工作虽然年年组织,一年复一年。但仍然存在着体检面不全,时有漏检现象,以及发现体检不合格人员通知调离直接接触药品工作岗位也难以全面执行落实等状况。

 

一、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药品管理法》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只有要求每年进行一

 

次健康检查。但违反规定却没有具体行政处罚的条款。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GMP、GSP的跟踪检查,相对来说对《药品管理法》51条的执行还是比较到位,问题出在医疗机构药品从业人员,医疗机构有市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个体诊所、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尤其是乡镇以下医疗机构量大面广,有相当一部份属于个体性质,对健康检查规定认识不足,参加体检不自觉、不主动,要等待通知。体检组织由药监部门书面通知到乡镇一级卫生院,并委托乡镇卫生院通知所属的卫生所、卫生室、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参加体检。但仍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个别乡镇卫生院未做好体检组织工作,没有按规定要求通知基层医疗机构,致使药品从业人员成批未参加体检。二是卫生室个体诊所人员少,个别医疗机构仅有一名医务人员,工作脱不开身未参加体检。三是有少数医疗机构认为年年体检没什么必要,而不参加健康检查。

 

另外:参加体检人员不符合要求,药监部门发调离工作岗位通知书到乡镇(中心)卫生院。乡镇以上医疗机构法制意识比较强,一般能做到及时执行调离工作岗位,而村卫生室、个体诊所收到乡镇卫生院转过来的调离工作岗位通知书,却往往强调种种原因,拖着不办,不执行调离通知,致使患有传染病的医务人员继续从事着直接接触药品工作,造成直接或间接的传播疾病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     几点建议与意见

 

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的一

 

件大事。我们必须认真对待,逐步完善规范体检程序,杜绝漏检、代检行为,加强监管确保健康检查不合格人员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岗位。我们认为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法》的宣传贯彻,增强药品从业人员对体检工作重要性的思想认识,变被动为主动,确保一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全面落实到位。

 

(2)药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药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的督

 

促检查,建立体检工作电子文档,完善监管机制,规范体检组织程序,对应参加而未参加体检的药品从业人员要加强法制教育并及时安排补检,努力做到应检人员不漏检。

 

(3)健康体检不合格的药品从业人员必须调离直接接触药品工作岗位,对个别医疗机构顶着不调,任其让患有传染病人员从事药品直接工作的,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资格,或者以公告、通报方式责令调离。

 

(4)药品行政执法人员也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药品管理法》虽未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体检。实际上药监部门执法人员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检查时也要直接接触到药品,若患有传染病也同样会污染药品,危害人民用药健康。

 

(5)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无故不参加体检行为要予以行政制约,对患有传染病必须调离工作岗位而未调离的行为要予以行政处罚,进一步规范药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械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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