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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试行)

时间:2021-11-05 15:39:29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行政机关工作要求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认真履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赋予的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的职责,建设依法监督、科学公正、廉洁高效、行为规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
  第三条  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省委省政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四条  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密切协调;保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干部和内设机构职责
  第五条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局工作。
  第六条  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七条  局长外出期间,委托一位副局长代行局长职责。副局长外出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局长指定其他副局长代管。
  第八条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在局长、副局长领导下,各司其职,做好本处室和本单位的工作。
  第九条  局领导、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各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同时离开驻地。
  第十条  干部基本职责:
  (一)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决服从、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大局,为发展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和振兴山东经济做贡献。
  (二)遵纪守法,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做到令行禁止。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熟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熟练业务技能,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主动地做好本职工作。
  (四)正确贯彻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政策,依法行政,文明服务,坚决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五)严于律己,为政清廉,公正办事,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作风。
  (六)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爱岗敬业,求实创新,团结协作,艰苦奋斗,顽强拼搏,争创一流,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基本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带领全体干部职工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三)组织全体人员努力学习政治、业务及相关知识,强化政治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四)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带领干部依法行政,树立良好的队伍形象。
  (五)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加强调查研究,理论联系实际,积极探索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大胆改革,锐意进取,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六)加强机关和基层建设,关心群众生活,积极为干部职工排忧解难,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第三章  依法行政要求
  第十二条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授权的权限、程序行使监督管理权,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立法工作,由政策法规部门归口管理,在年末制定下一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
  第十五条  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授权进行行政审批,并制定相关规定落实各项责任制。
  第十六条  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按照批准的行政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收。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及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二周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落实党委政府的重要会议、文件及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
  (二)研究部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重要工作;
  (三)审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法事项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五)讨论全局年度预算,审核年度决算;
  (七)研究会议召集人确定的其他议题。
  第十九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组成,办公室和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列席。局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听取机关处室或直属单位等的专题工作汇报,通报机关重要工作情况,协调机关重大政务工作;
  (三)研究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和各市局上报的重大的请示事项;
  (五)讨论重要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应诉意见;
  (六)审议决定重大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安全案件的处理意见;
  (七)研究会议召集人确定的其他议题。
  第二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议题,由办公室负责收集,并报告召集会议的局长或副局长确定。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办公室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和会议议题。
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决定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二十一条  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省局局长、副局长,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省局各处室、机关党委、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分析形势、总结经验、部署任务。
   根据工作需要,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召开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
  第二十二条  按照纪检监察工作有关规定,驻局纪检组负责人参加局行政领导会议;驻局监察室负责人参加局有关行政会议。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实行行政工作例会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行政例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工作。
   第二十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召开面向全系统的各类会议,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控制会议和参会人员数量。
第五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五条  依据《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鲁政发[2000]99号)规定,制定公文处理办法,规范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凡主送或者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公文,统一由局办公室负责提出拟办意见;涉及重大问题的来文,应及时报局领导阅批。
各处室应认真负责地按照局领导批示及办公室拟办意见及时办理公文。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及反馈。
  第二十七条  公文运转应高效、规范。除局领导交办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除涉及人事等机密事项外,机关各处室报送局领导的内部批阅件,须经办公室按公文运转程序呈批阅。
  第二十八条  制发公文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处室应主动与有关处室协商一致并会签;如分歧较大未能协商一致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意见,提出办理建议,按照公文审批程序,报局领导审核或者签发。
  第二十九条  制发公文必须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会签和签发。报送上级的请示报告,以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重大事项,由局长签发或局长授权有关局领导签发;以局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按照局领导的分工,由局长或副局长签发;以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局机关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可以以函的形式商洽或者答复业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不得审批下达应当由局审批下达的事项。各处室的发函,由各处室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条  大力精简公文,推行电子政务,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  公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局领导的内事活动(包括接待来访、出席重要会议和活动、出差等)及外事活动(包括出访、接待外宾等)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局机关各处室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由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第三十二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党委、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须经局长同意。处室负责人参加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须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  除组织安排的公务活动外,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参加行政相对人或下级机关组织的颁奖、剪彩、奠基、开业、竣工、庆典等事务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有关单位或部门以及其他兄弟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来访或商洽工作等,需局领导接待的,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后安排。
  第三十五条  局领导出国访问和局机关处长、副处长以及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国均须按程序报批。
  副局长离开驻地外出应事先向局长报告;局领导离开驻地外出,应事先向办公室通报。局机关处长、副处长以及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开驻地外出,须报分管局长批准,并在局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  局机关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约稿,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必要时由办公室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批准。建立健全新闻宣传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对外发布信息、接受采访约稿等要保证内容准确、口径统一。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与现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或法规相悖,或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务人员身份不符的文章和言论。
第七章  行政监督
  第三十八条  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和质询,报告工作,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做好“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建议和提案办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处室负责对建议或提案的具体办理。
  接受司法监督、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处理和整改。
  第三十九条  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不当的行政行为。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  认真办理和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实行局长接待日制度,由局长、副局长及各处室负责人定期接待群众来访;重要的群众来信,由局领导本人阅批。
  第四十一条  实行政务公开,通过政府网站等多种形式,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务信息,便于行政相对人和人民群众的知情、参与和监督。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处理。
第八章  请示报告
  第四十二条  请示
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一般问题的请示,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逐级进行;重要问题的请示,必须行文。对下级的请示,上级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一般的要在十日内给予答复。下级要严格按照上级的批复或答复执行,并抓好落实。
  第四十三条  报告
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一般性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要及时报告任务的进展和完成情况;发生重大事故、案件和特殊情况,必须随时报告。
第九章  值班制度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局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值班制度,保证上传下达联络畅通。
  第四十五条  领导实行轮流值班。其一般职责是:
  (一)及时妥善处置值班期间发生的各种情况。
  (二)检查本级和下级值班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第四十六条  值班员职责
  (一)坚守岗位,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二)做好值班记录,遇重大、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值班领导。
  (三)做好值班期间的文电收发、保管。
  (四)协助值班领导处理值班期间的各项工作。
  (五)夜间值班人员除遵守值班员一般职责外,应协助门卫共同负责办公区域的安全工作。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要坚持学习制度。各级干部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法律政策水平,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八条  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各级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四十九条  坚持廉洁从政。各级干部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权拉关系、谋私利。领导干部还要严格要求并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
  第五十一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在社会团体中兼职。确需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严肃批评,并限期改正;对扰乱机关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依照党的纪律和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十一章  后勤保障
  第五十三条  要经常教育干部职工爱护公物,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切实加强资产、装备管理,做到账实相符。
  第五十四条  各级要按照规定正确使用房产、设施和装备。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拆毁、改建;不得擅自变卖、出租和转让。
  第五十五条  房产、设施和装备必须加强维护保养,实行责任管理,防止损坏、丢失,确保使用安全。
  第五十六条  加强水、电、暖管理,保障单位正常用电、用水和取暖,注意节约水、电和燃料。
  第五十七条  加强计算机局域、广域网络的建设和维护。办公自动化网络系统、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资料、病毒防治以及机房维护等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山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资产装备的新建、购置、报废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十条  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六十一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积极筹措资金,切实保障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需要,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科学编制预算,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使用资金,降低监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四)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实施监督、控制、检查。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家资产流失。
  (六)加强对所属单位财务活动的审计监督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建设,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交通、通讯工具,改善办公条件和监管手段。
  第六十三条  接待工作要坚持统一管理、对口接待、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六十四条  接待工作要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接待范围和标准,做到从简从便,朴实节俭,热情服务,周密细致。
   第六十五条  各级要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一)录入人员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和病史登记。
  (二)引导、教育全体干部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个人卫生。
  (三)开展经常性的群众体育活动,强身健体。
  (四)按照规定对干部职工进行身体检查,通常每年一次,并记入健康档案。
  第六十六条  搞好办公和生活区域室内外卫生。
第十二章  督查、考核
  第六十七条  会议、公文督查:
上级机关下发的重要文件,公布的重要监管业务政策,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等,必须迅速组织传达学习,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反馈实施意见;有限办时间的必须在限办时间内办结;无限办时间的主动反馈贯彻落实情况。
  第六十八条  日常工作督查:
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进行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及时做好工作指导。
  第六十九条  日常督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重要工作进展和工作完成情况。
  (二)办公秩序的保持以及规范统一情况。
  (三)人员出勤和在位情况。
  (四)值班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安全保密工作情况。
  (六)本单位(部门)的其它工作情况。
  第七十条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要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对公务员进行“德、能、勤、绩”考核。
  第七十一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效和贡献的机关公务员,分别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及权限给予表彰、奖励。对受奖人员,可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十二条  机关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对违反纪律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尚不构成行政处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告诫规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由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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