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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

时间:2022-01-10 15:19:25 浏览量:
第一条 为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康有序开展,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行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及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的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规范化建设单位)。
  第三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统一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资产台账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制度、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对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级债务管理、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进行重点控制。
  第六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定期对资产、负债进行清查,年终进行全面资产清查。
  第七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制度,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明确理财小组职责,制定民主理财办法,召开民主理财会议。
  第八条 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应按规定程序产生,认真履行职责,要对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定期进行财会知识培训。
  第九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工作流程,所有经济活动手续必须齐全。
  第十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按期编制财务报表,按要求向部、省、县报送相关报表及材料。
  第十一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会计档案柜(室),加强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产台账、财务计划、经济合同、财务公开底稿等文字材料以及电子数据等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及时进行财务公开,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全面。群众普遍关心和重大经济业务或事项发生要逐项逐笔公开。
  第十三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接受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经部门)的审计监督,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发生下列事项,要进行专项审计:
  1.村干部任期届满和离任;
  2.土地补偿费及其他转移性资金的收支;
  3.发生数额较大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
  4.其他重大的经济活动。
  第十四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实行统一电算化管理,使用农业部认定或监制的符合新《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标准的农村财务会计电算化管理软件,建立健全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定期组织对财会人员有关财会知识、政策法规、电算化管理等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 农业部及省(区、市)农经部门对“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核抽查。示范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称号,收回其称号牌匾。
  1.因财务问题造成农民上访,经核查属实的;
  2.不及时进行财务公开或进行虚假公开的;
  3.主理财小组成员未履行职责的;
  4.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无法正常开展的;
  5.审计发现重大财务问题的;
  6.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未按规定开展或未起到示范作用的。
  第十七条 未经农业部批准,各级农经部门不得将“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牌匾私自授权非示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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