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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三期如何处理?

时间:2022-01-14 15:16:57 浏览量: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三期如何处理?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企业到底能否处分她们的劳动关系?她们的三期又该如何管理?

一、三期中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即用人单位不能在员工不具有过错行为时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合同到期时,凡遇女员工处于三期期间,合同必须顺延至三期结束才能终止。因此,如果女员工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用人单位至少应当负担一年十个月的三期待遇,不能随意对员工的劳动关系做出处理。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来看,法律并未区别女员工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用人单位可以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待,因此,从劳动法律政策的立法原则来理解,法律仍然对女员工生育的特殊生理状态、特殊时期予以基本的保护,并不因是否遵守计划生育政策而判定用人单位一方可以单方剥夺三期女员工的劳动权利。

二、三期中的假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因此,只要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在其特殊时期内都应享有法律政策中的法定假期。但是,法律政策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也并非视其与一般生育期间女员工同样对待。

三、三期中的待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该规定中有关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特殊规定将不适用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如部分劳动禁忌、三期待遇等。《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因此,根据上述两部政策条文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降级并根据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这类女员工的产检及生育费用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险。

结合本案来看,类似小徐这样的情况公司仍旧不能对其到期的劳动合同进行处分,合同期限仍须顺延至哺乳期结束方可终止合同,但在产假期间可以停发其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生产的所有花销由其自行承担,并予以行政处分等。同时,案例中这样的情况也为其他用人单位的管理提示了以下几点:

1、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实行“不解除,不发工资”的七字方针;

2、在奖惩制度中违纪行为的种类里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列为其一,并为其配以适当的处

分形式,如取消评级、调薪资格,书面警告;

3、及时的为此类员工调整岗位,以防止其在了解用人单位的管理措施后影响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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