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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行政与行业管理相关问题分析思考

时间:2022-01-14 15:27:52 浏览量:

司法鉴定是一项系统社会工程,需要在改革中解决的问题很多也很复杂。诸如: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运行体制、启动制度、实施制度、质证制度、采信制度等等。在以上诸多问题中,一个首要问题就是要构建科学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1998年,国务院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划归司法部负责。党的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的目标。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并决定于2005年10月1日施行。2005年9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公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办法")。"两办法"中提出:"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本文以司法鉴定行业的性质和特点为切入点,就司法鉴定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司法鉴定行业的性质和特点

  一个行业的管理体制受其行业自身性质、特点限制和决定,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也是如此。目前我国司法鉴定行业的性质比较复杂,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设立的,有院校、科研院所、及医疗单位设立的事业性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也有民营性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还有合作或联合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特点如下:

  (一)范围广泛。

  司法鉴定活动涉及职业类别众多,是多个行业群体的集合体。随着社会经济、科学的发展,司法鉴定的业务类别将更加广泛。因此,司法鉴定管理的难度更大、任务更艰巨。

  (二)多重行业管理

  司法鉴定行业内包括法医学、精神病学、司法会计、建筑工程质量等多种行业,行业内还有专业分工(如法医学就有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法医物证学、法医毒物学等)。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专职和兼职之分,多数司法鉴定人都具有"行业鉴定人"和"司法鉴定人"双重身份,例如: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同时也是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同时也是司法鉴定人。因而,要接受司法鉴定行业及各自行业的双重管理。

  (三)经济性质复杂

  司法鉴定活动从性质上看,是为司法裁决提供科学证据(专家证言)的一种诉讼活动,是为司法公正服务的,因而不应当具有盈利性。从目前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工作单位性质上划分,一是司法机关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是现行司法体制下司法机关行使职能的方式之一,应当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其多数鉴定活动也是收取费用的;二是科研、医疗、教学等事业单位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是发挥技术资源优势,同时收取鉴定费用以增加收入弥补国家投入不足或增加职工收入;三是个体或合作、联合成立的从事某行业的活动的事务所或有限公司,在从事本行业经营性活动同时,兼营与本行业相关的技术性的司法鉴定业务,收取司法鉴定费用的目的是增加利润;四是专门成立个体或合作性质专营司法鉴定,自收自支的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或者实际运作中具有盈利性的。因此,司法鉴定机构还未完全处于中立地位。

  (四)部分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粗放,业务能力参差不齐。

  由于司法鉴定活动有利可图,竞争不可避免。合理的竞争,促进鉴定质量的提升;恶意竞争会导致鉴定质量下滑。有的鉴定机构从表面上看制度健全,但没得到较好的落实,内部管理粗放,鉴定意见书制作粗糙,说理性不强,有的鉴定文书前后脱节,经不起逻辑推敲;有的甚至句子成分残缺,错别字较多。审判采信率较低,有的甚至引发信访纠纷。鉴定意见书是鉴定机构的产品,鉴定意见书的质量折射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粗制滥造出来的鉴定产品,增加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是一个鉴定机构业务能力低下的外在表现。

  二、司法鉴定管理模式

  司法鉴定管理的现状及今后的发展趋势来看,大至有三种管理模式:一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所有的管理职能;二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与司法鉴定人行业组织分工协作,共同管理司法鉴定行业;三是由司法鉴定人自发组成的行业组织实行独立的自治管理。第一种模式不可取。司法鉴定涉及面较广、专业性极强,对鉴定人的培训、制定鉴定规程以及对外交流等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既不方便,也难以胜任。第三种模式不符合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国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还极不成熟、完善。司法鉴定在我国不过50余年的历史,目前全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予以规范,司法鉴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还不可能实现高度自律,让司法鉴定人协会独立实行行业管理,实在难担此任。第二种模式,不失为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应选择的较佳模式。

  三、采取行政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模式是司法鉴定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我国,很多领域都成立了机构健全、管理规范的行业协会,这些协会对加强行业管理,推动行业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在司法鉴定领域,也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本行业的微观管理职能,与行政管理机关共同推动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有成功的经验和法规依据

  目前我国很多行业采纳的管理模式,均是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如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有不少可借鉴的成功经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可分担司法行政机关现在承担着又不宜长期承担下去的部分管理工作,如年检、注册、培训、维权等,又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优势,进一步加强、巩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也确定了这种管理模式。

  (二)是司法鉴定整体、全面发展之必需

  司法鉴定人协会是"司法鉴定人之家",成立司法鉴定人协会,可以整合鉴定人力资源,将所有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团结在一起,形成一个坚强的集体,有助于鉴定人真正把司法形成一个坚强的集体,有助于鉴定人真正把司法鉴定工作当作一项具有远大发展前途的宏伟事业来干,而且对促进司法鉴定行业产业化,提高司法鉴定的社会地位,推动司法鉴定整体、全面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三)为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提供广阔的活动舞台

  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鉴定人协会就是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的大平台,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借此大平台,各显身手,相互交流、相互借鉴、共同发展。

  四、行政与行业管理的分工协作

  行政管理是宏观的、间接的、监督的,协会管理是直接的、具体的、自律的。司法行政机关是通过法规、政策进行管理。协会则是通过行业组织与自律机制管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司法鉴定行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司法鉴定人协会的职能配置与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它行业协会的职能配置必须密切相关。只有合理划分司法鉴定人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它行业协会的职能分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才能切实保障司法鉴定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整体效益,推动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司法鉴定的行政管理应是宏观性的管理,主要是抓"准入、准出"以及政策导向、外部协调等工作。一是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进行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并起导向作用。二是抓好"准入、准出"。审查、审批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司法鉴定人资格准入的审查、审批工作;编制、更新名册和公告等。三是监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奖惩;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涉及执业违法行为投诉的查处;实施淘汰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人员作出处罚,甚至淘汰出局。四是制定发展规划。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布局、比例、专业、市场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在鉴定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五是协助和指导行业协会的工作。

  (二)司法鉴定行业管理上要体现专业性、科学性、高效性、标准化等方面对司法鉴定协会应准确定位、明确职能,从而使其发挥自身作用,以弥补司法行政管理之不足。

  1.培训职能

  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培训,全面提高司法鉴定人素质,是司法鉴定人协会的重要职责。然而司法鉴定种类繁多,且司法鉴定人作为行业鉴定人身份所在的行业协会也承担着对行业鉴定人的培训职能,这就使得司法鉴定人协会与各行业协会的职能发生了交叉。因此,司法鉴定人协会应当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司法鉴定事业最需要的地方,对司法鉴定人培训重点应当是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司法鉴定程序等方面,而对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技能培训可以由其本行业协会负责。

  2.维权职能

  维护司法鉴定人合法权益对是司法鉴定人协会应当履行的职责之一,也是某些行业协会的重要职能。因此,应视行业协会职能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方式。有的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就是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比如法医学会,维护其会员合法权益是其应有之责。所以当作为司法鉴定人协会和法医学会共同会员的司法鉴定人因从事司法鉴定活动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司法鉴定人协会和法医学会都有义务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主动维护其合法权益。有的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并不是司法鉴定或者说根本就没有这项职能,其会员的主要工作也不是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维护其共同会员在司法鉴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并非行业协会应有之责,而是司法鉴定人协会的维权职能。

  3.规范化管理职能

  对司法鉴定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是实现司法鉴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消除恶性竞争的根本保障。司法鉴定协会应加强对司法鉴定各项管理工作制度的建立健全,把司法鉴定事业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4.对外交流职能

  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有利于开阔视野、取长补短,促进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司法鉴定工作发展极不平衡,司法鉴定人协会大力开展此项工作职能,对推动各地司法鉴定事业的共同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5.配合行政执法职能

  协会内设立的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对本专业内的重大疑难专业问题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因司法鉴定活动引发的投诉进行研究分析,提出论证。有利于专业问题的及时、正确解决,确保司法鉴定质量,提升司法鉴定的证据采信度。为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因司法鉴定引发投诉信访问题,决定对鉴定机构的奖惩提供技术支持。

  总体上看,司法鉴定机构逐年增加,呈发展趋势,这与司法部确立的司法鉴定工作"队伍先发展壮大,再整顿规范"指导思想有密切关系。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后,单靠自律运作、自我约束是不行的。作为司法鉴定行政管理部门,既要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摆正自己的位置,不干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鉴定活动;又要通过司法鉴定人协会积极引导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遵守执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同时,要督促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经常检查这些制度的落实情况。发挥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优势,保障司法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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