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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

时间:2022-01-15 15:15:33 浏览量:

   

今年以来,我县城镇、农村非法销售和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现象反弹严重,县城、集镇、沿街公开摆摊销售,一些“游商”明目张胆,走村串户非法安装,致使卫星电视传播秩序混乱。据不完全调查,目前全县私自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近3万户,已成泛滥之势。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系无线接收卫星信号,易受到非法信号的攻击,对我县的政治、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隐患。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及衡水市两办转发的五部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广电局、综治办、工商局、公安局将联合开展卫星电视传播秩序集中清理整治活动。为确保本次活动有序进行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意义  

通过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清理整治单位、个人私自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现象,规范全县卫星电视传播秩序,维护我县政治安全、信息安全、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主要任务  

1.封堵非法销售渠道,取缔非法销售窝点。县工商局、各工商分局要进一步加大市场查处力度,对本辖区内小商品市场、家用电器商场及其周边街区进行高密度清查,依法取缔非法销售摊点,严厉打击不法兜售“游商”,着力清查仓储库房。广电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提供非法销售线索,确保彻底封堵非法销售渠道。  

2.遏制农村个人非法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势头。各乡镇要积极分片包村,逐户进行清理收缴,彻底清查非法设施的来源渠道,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工商部门。对配合收缴工作的,不进行处罚;对拒不执行的用户,移交广电、工商、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3.查处城镇居民住宅小区非法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综治部门要对各居民小区逐一清查,凡发现单位、个人非法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依法进行清理。同时督导各小区物业部门等相关组织机构定期对所辖居民小区进行巡查,净化小区内卫星电视传播秩序。  

4.对清理整治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公安部门对以暴力手段阻挠执法人员工作的当事人要依法采取果断措施,确保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对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广电部门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国家严禁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深入城区、乡镇、村印发和张贴《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提高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意识。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新闻媒体要及时予以曝光,为规范卫星电视传播秩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时间安排  

专项清理整治活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09年7月1日—7月15日)为宣传发动和摸底阶段;第二阶段(2009年7月15日—7月31日)为市场整治阶段;第三阶段(2009年8月1日—8月31日)为各乡镇村重点整治阶段。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要成立卫星电视传播秩序集中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本区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按时保质完成。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对当地清理整治工作协调、指导和督促职责,并明确专人负责,组建清理整治队伍,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2.确保按时完成任务。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全面取缔非法销售网点,彻底铲除非法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现象。  

3.做好信息反馈工作。乡镇、村对辖区内擅自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情况逐级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并将排查情况及时向上反馈。  

4、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及考核奖惩机制。各乡镇依法收缴一整套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同时安装数字电视的,奖励乡镇工作人员30元,用户除初装费外,只交30元就能得到一年收视费的优惠。县整治领导小组要不定期深入到各乡镇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针对各部门、各乡镇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召开调度会,督促指导。清理整治工作结束后,对整治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对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未按要求完成清理整治任务的给与通报批评;对思想麻痹、行动迟缓致使辖区内问题严重、秩序混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00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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