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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及土地流转问题分析思考

时间:2022-01-16 15:24:44 浏览量:

努力探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 为实现**农业经济科学发展创造条件
自我国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使广大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使广大农民的生活从温饱不济到实现总体小康,充分证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农村实际的制度。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农业现代化不断发展,粗放型的小生产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化、开放性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和集约化、市场化经营已经成为当今农业生产的必然趋势和主流,而适应这一趋势和主流的必要条件是土地、资金、劳力、技术等农业生产要素的集约使用,其中的土地集约化是前提条件。因此,在坚持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现土地集约化、生产规模化,为实现我县农业科学化发展创造条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我们认为,要实现我县农业又好又快发展,探索并健全我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非常必要。

  一、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

  (一)发展现代农业必然有赖于土地流转

  现代农业是以资本高投入为基础,以工业化生产手段和先进科学技术为支撑,有社会化服务体系相配套,用科学的经营理念来管理的农业形态。现代农业的核心是科学化,特征是商品化,方向是集约化,目标是产业化。现代农业是用现代工业装备的,用现代科学技术武装的,用现代组织管理方法来经营的社会化、商品化农业,是国民经济中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产业。现代农业的基本类型有土地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劳动密集型、智力密集型等几种,无论是哪一种都离不开土地相对集中这一前提条件。从我县目前的情况看,农业从总体上开始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但从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看,农业现代化的进程还相当缓慢,离现代农业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主要表现为:农业产业化经营规模小,经营主体分散力弱;农业贡献率偏低,农产品品质品牌不突出,生产经营技术进步不快,产业组织和服务体系不健全,政策机制还不完善,市场竞争优势不明显等。为尽快改变我县现代农业发展基础薄弱的现状,对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进程已经更加必要而迫切。

  (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土地流转

  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农民对产业种类和种养种类的选择日趋多样化,农村许多新兴产业异军突起,农村产业争地,产业争人的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新兴的潜在优势产业需要高起点、规模化的发展而需要一定相对连片规模的土地;另一方面,土地分散于千家万户又难于集中,尤其是还有相当部分的村民“自给自足、小富即安、不富也安”的小农经济意识难以转变,宁愿死守“一亩三分地”低水平、粗放式、低收入耕作,也不愿将自己有限的土地流转盘活。这就从客观上给土地的规模化、连片性流转带来困难。同时使大量的土地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和投入产出率提不高。

  (三)农民就业结构的变化要求土地流转

  随着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尤其是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为广大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创造了有利条件,促使大量农村劳动力跳出农门、走出农村,尤其是多数农村有知识、有文化的青壮年向城镇、向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效益高的行业和产业转移,还有相当一部分为举家外出,从而使大批的耕地或闲置、或抛荒、或低价出租他人耕种,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为提高这部分土地资源的利用率,有必要在有偿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将其流转出来,由种田能手、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农业企业承包进行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

  二、当前我县农地经营权流转模式雏形与评价

  经过多年来广大群众的自发实践和农村基层组织的积极探索,我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已经出现三种基本模式的雏形。

  (一)自发流转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是农户之间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对土地经营权实施转包、出租、转让、互换等形式进行转移,如我县通州金桥烤烟示范点和大部分种烟大户不足烟地的取得就属于这种模式。这种流转模式的优点在于农地流转的数量、价格、具体形式完全由两个平等的主体自愿协商决定,能较好地协调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与“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之间的关系。但是这种流转形式也存在诸多不足:一是流转主体单一,程序不规范,容易造成农村土地管理的混乱;二是流转无契约约束,绝大多数是采取口头协商约定,因没有具体的约束依据而容易引起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同时还会造成土地使用权人不愿对土地多投入的短期行为;三是流转的范围小、流转量小而零碎,难于实现农地的规模经营和提高农地配置的效率。这种模式在我县农村较为普遍,但未形成竞争市场。

  (二)股份制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是农户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将土地经营权交给农业企业社等实行企业化经营,入股者依约定按股分红,如通州丹平、谷硐鸡场等农户以土地入股与县国营林场联合造林就属这种模式。这种流转模式的优点在于把农(林)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分离开来。通过按股分红的形式,既保留了原承包地的收益权,又不致因放弃农(林)地使用权而同时丧失承包权。兼顾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既为放弃农(林)地的农户给予了一定的即期价值补偿,又为农户提供了一定较为稳定的预期收入。但是,这种模式需要的条件比较高,主要是要求经营权者要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营管理能力和适应市场竞争的能力,同时还要求双方都有良好的信誉度,不然,股份制也是有较大风险的,这种模式在县内形成还不多,规模也不大,但应是一个比较看好的发展方向。

  (三)反租倒包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是在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以提供口粮或租金补偿等形式将农地反包给集体,集体再将集中后的农地出租给种田大户或农业企业,形成土地集中规模经营。在掌布景区附近和掌布村坝区部分田土就是由乡政府与农户协商,将相对连片的农田从农户手中反包过来,再发包给外地经营户种蔬菜、糯玉米等,就属反租倒包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既满足了经营者发展规模生产的需要,也使一部分有能力从事其它产业的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从目前的情况看,反租倒包模式是适应发展规模化生产需要的较好模式,进行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应着力总结和推广这种模式。但推行这种模式要求的条件较高,就是要求牵头的乡镇、村委会或其他农业单位必须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能力。

  三、完善农地经营权流转机制需要发挥政府功能

  我县目前的农地流转客观存在,但是还缺乏相应的机制规范其运行,农户和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对政府的服务有较大需求,政府在服务农地流转上应找切入点。

  (一)抓好政策法规宣传

  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学习文件、召开座谈会、办宣传栏等形式,宣传学习《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宣传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的政策,深化干部群众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理解,进一步转变传统的生产经营观念,统一干部群众对农村土地流转含义的认识,使大家明白土地流转的重要意义和操作的基本原则,让广大群众消除疑虑、积极配合,主动支持和参与土地流转工作,为形成完善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建立农地流转交易平台

  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县级协调中心”、“乡级服务中心”、“村级工作站”或中介组织等协调服务机构和信息网络,通过各种渠道调查摸底,搜集农地流转的供给和需求情况、价格信息等资料,加以统计、分析、预测和公开发布,使广大农户和其他经营主体能够及时、准确获取可靠信息,沟通市场供需双方的相互联系,为农地流转供需双方搭建交易平台,实现农村土地依法、自愿、有偿、有序、有效地流转,达到供需双方公平、公正、合理的交易。

  (三)加强流转土地的协调管理

  土地流转仍应由村委会进行相应的协调管理:一是要求流转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流转合同,并报农地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备案,便于对已流转的土地使用情况实施监管,一经发现改变土地用途的,应立即予以制止;二是做好土地流转后经营状况的监测,如发现问题,则应采取相应对策,以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失;三是对土地流转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村委会应做好协调,及时化解矛盾,消除农村不安定因素。

  (四)建立农地流转政策扶持机制

  积极探索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农地经营权流转机制:一是立足科学发展,围绕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目标,采取资金补助、项目支持、税费优惠、优质服务等优惠政策,对种养专业大户、农民种养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生产基地、现代农业和特色农业示范基地、农业招商生产基地等规模化生产的主体实施土地流转重点扶持,激励有实力、懂经营的投资主体积极投入适应现代农业要求的规模化生产经营;二是根据农地流转后土地承包权人的个体差异,采取经济补偿、物资照顾、承包权换社保、承包权换农业企业就业岗位等灵活有效方式,保障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从而积极主动支持和参与土地流转工作,为推动农业科学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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