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
法(2002修正)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6.07
【实施日期】1996.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
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2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第91号令发布根据2002年5月2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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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用、使用的资产;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以出租、出借等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要方式有:
(一)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其他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的情况。
第三条凡需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提供资产的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划转手续,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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