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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

时间:2022-01-18 17:29:24 浏览量: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内部审计

【发文字号】皖国资评价[2006]10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6.29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评价〔2006〕109号)

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5日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七条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企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应当由外部董事担任,没有外部董事的主任委员应当由董事长担任。

第八条企业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议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监督企业内部审计质量与财务信息披露;

(三)监督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

(四)监督企业社会中介审计等机构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

(五)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接受有关方面的投诉;

(六)其他重要审计事项。

第九条未建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

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做好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监察(纪检)、财务、人事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企业所属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专职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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