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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做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经验做法

时间:2022-01-22 15:03:38 浏览量:

  高检院在《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中,明确了各级院检察技术部门是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做好技术保障、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录音录像资料的录制、复制、备份、归档,以及系统建设方案规划、设备维护保养和管理等工作。

2006年3月高检院的《规定》公布实施后,我院于2006年4月配置了简易便携式录音录像设备1套,正式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但因设备简陋,未能达到高检院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的要求,因此无法按照规范建设、规范操作、规范管理的要求,开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2007年11月省院配发1套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便携式设备后,我院于2007年12月下文转发了《安徽省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关于规范填写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文书的通知》,并从2008年元月起正式使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范化工作文书,逐步把规范化管理引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是高检院深入推进“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客观需要。院党组一班人充分认识到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各项工作中都表示出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极大支持。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樊志刚同志多次在院务会上强调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各分管副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对待,积极配合技术科把这项工作做好。技术科也进一步明确了具体职责,从科技强检的大局出发,兼顾检察技术工作发展的长远目标,提高了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在工作中努力使检察技术工作与办案工作有机融合。

技术科也在工作中不断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做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以满足办案需要。由于各业务部门以往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几乎没有在法庭上使用过,技术部门为了节省成本,在刚开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时只刻录一份正本留存,通过在工作中进一步学习高检院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各项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技术部门很快改变了过去的观念,同时刻录两份,一份做正本存档,一份交办案人员附卷,严格按照规范操作的要求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二、建立工作机制,加强与检察业务部门的工作协调

 2007年12月下文转发《安徽省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关于规范填写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文书的通知》后,技术科人员深入相关业务部门,向办案人员讲解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目的和要求,以及省检察院《实施细则》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文书的填写等有关问题,使办案人员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机制有了进一步了解,能够自觉按照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流程进行讯问工作。

三、强化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技术工作立足服务检察工作大局,注重加强与检察业务部门的工作配合,尽可能地为办案工作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一般要求业务部门先填写《通知单》,然后技术部门进行设备检查和文书、材料的准备工作,但反贪工作往往时间较紧,有时需要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时,只能临时口头通知,而不能及时填写《通知单》,技术部门总是把工作做在前面,能够提前准备的如材料、文书等,平时就准备妥当,同时还注意检查设备状况,防止出现意外故障,遇到反贪等部门需要紧急录制的情况,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先进行录制工作,事后再补填《通知单》,切实做好为技术支持与保障,努力为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服务。要求技术人员要多与各主要业务部门加强联系,了解自侦案件的办理进度,及时提醒办案人员进行讯问时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努力做到“全面、全部、全程”,客观真实地反映讯问过程。

我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技术方面。作为基层院技术部门,人员少、设备缺是十分突出的问题,我院仅依靠一个人一台设备开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困难可想而知,这势必会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近两年我院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尤为突出,由于建设新办公大楼的资金缺口已经相当大了,花在其他方面的资金几乎拿不出。我市的固定式预审监控系统设备选型基本确定,我院在新办公大楼的预算中也包括一套预审监控系统,但由于经费问题,目前只能暂停施工。

2、工作流程方面。虽然省院早在2006年5月就制定了《实施细则》,但在基层院执行时仍有一定困难。主要是因为业务部门对全程录音录像工作要求不同,以及部门负责人对这项工作认识上的不足,以致不能严格按照“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3、讯问工作方面。由于讯问目的不一致,自侦部门在处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问题上要比公诉和侦查监督困难些,除了要事先给犯罪嫌疑人思想减压外,有时甚至在做完笔录后再进行录音录像,这样做完全失去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意义。

4、资料使用方面。基层院绝大多数案件相对较简单,也有充足的证据证实犯罪,因而在办案人员眼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就是可有可无的证据,很少能随卷移送法院做为证据使用,这也是资料使用率不高的一个普遍原因。

存在的以上问题说明,我院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离规范建设、规范操作、规范管理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我们打算在今后的工作中着重抓讯问室设施建设,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提出的“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始终坚持“全程同步、程序规范、客观真实、严格保密”的原则,注意并防止因技术原因和人为因素造成录音录像资料不完整、工作不规范以及程序违法等现象的发生,确保视听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全面开展。

(作者单位:**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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