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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新律师法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影响及其对策

时间:2022-01-22 15:04:51 浏览量:

   新《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扩大了律师权利,加强了对人权的保护,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新《律师法》在律师的法律定位、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庭审言论豁免权等方面,增加了突破性的规定,这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增大了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的难度,对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在保证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同时更有效地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是反渎职侵权部门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一、新《律师法》对律师执业权利的扩展

作为基层院的一名反渎干警,我仔细研读了新《律师法》,发现新《律师法》对反渎职侵权工作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和挑战的,主要就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时享有的以下三项权利:

(一)会见权。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可以看出,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不需批准、不受监听、不限次数。

(二)阅卷权。新《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很显然,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阅卷权限。

(三)自行取证权。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过去的律师调查取证要经过证人的同意,向受害人及其家属调查取证还要经过侦查机关的同意,现在律师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二、新《律师法》对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的影响

由于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直接介入刑事诉讼活动的空间,扩展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必然导致干扰侦查的因素增多,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必然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在过去反渎职侵权部门存在的发现难、查办难、处理难这“三难”没有完全解决的情况下,新《律师法》又给反渎职侵权侦查带来以下“三难”:

(一)取证难。反渎职侵权侦查中获取的主要是言词证据,这些证据对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以及犯罪情节等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新《律师法》实施后,如果律师取证在侦查人员取证之前,律师会有意无意地“暗示”或“提醒”有关人员,给证人造成心理障碍,使反渎职侵权干警难于取到真实证据,证人伪证、避证、逃证等现象将会更加突出。如果律师取证在侦查人员取证之后,由于我国法律对证人保护不够完善,证人出于各种压力对已作出的证言不断反复,可能出现翻证、不再继续作证的情况,从而增加揭露和证实犯罪的难度。

(二)讯问难。获取口供对办理反渎职侵权案件来说极为重要,尤其是首次讯问往往为侦破案件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新《律师法》赋予律师会见权,使律师在侦查中可以提前介入,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减少了检察机关威慑所带来的恐惧,增强了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零口供案件将会增加。律师在会见中会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从而增强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使侦查人员讯问谋略及其运用的效果受到影响。即便犯罪嫌疑人做出供述,有律师为其分析、指点,也会出现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的现象。

(三)保密难。案件保密工作做的好坏直接影响检察机关对犯罪的追诉。由于律师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律师享有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使律师能够及时、全面获悉检察机关收集的任何证据、材料及其薄弱环节,侦查行为的保密期限相应缩短。新《律师法》对律师保密义务又没有给予充分考虑,律师泄露案情,甚至帮助案件当事人串供会时有发生,窝案、串案的办理难度势必相应增加。

三、新《律师法》实施后反渎职侵权部门的应对措施

新《律师法》的实施对反渎职侵权部门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遇。面对新《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反渎职侵权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应对,自觉转变执法理念和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一)转变侦查理念,端正思想认识。新《律师法》在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它极大地保障了律师执业权利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突出表明了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反渎职侵权干警要怀着平常心态正确对待律师的介入,依法保障律师行使“三权”,自觉维护《律师法》的权威。反渎职侵权部门要把新《律师法》的实施看做提升整体素质的良好机遇,加强反渎职侵权干警自身的业务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努力适应新《律师法》的要求,不能怨天尤人,消极抵触;要相信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争取律师对侦查工作的理解和配合;要克服过去那种重实体轻程序、重追究轻保护的落后执法理念,切实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保护与追究并重的现代执法理念。

(二)加强初查工作,将办案工作重心前移。初查为立案前的审查和调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采用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新《律师法》实施后,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之间沟通的顺畅,意味着律师获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会比以前更多,相对应的是侦查人员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却将会面临很大的困难,根据口供开展调查的模式也将面临挑战。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对侦查人员在证据获取上也提出了时间上的要求,这势必要求侦查人员在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同时,对各种类型证据都要尽可能去掌握和固定,提高收集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的能力。

对于案件线索涉及的有关情况或者事实,要从外围查清,对于案件涉及的人和事特别是关键性细节,都要彻底查清,做到心中有数。一旦认为具备立案条件,就应及时立案侦查。在条件不成熟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可贸然立案,并加强动态监视、放长经营。总之,反渎职侵权干警要把初查工作做扎实。

(三)突出侦查重点,注重首次讯问质量。反渎职侵权干警进行了大量初查工作之后,就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首次讯问。侦查工作中的首次讯问是成功破案的重中之重,首次讯问笔录是犯罪嫌疑人最原始的口供,要充分利用好这一绝对优势。首次讯问一定要精心策划,充分准备,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1、结合已掌握的证据,选准讯问最佳时机。讯问早了,干警对案件不熟悉,难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也容易打草惊蛇;讯问晚了,犯罪嫌疑人可能会毁灭证据和串供,给侦查工作带来障碍,因此一定要把握好“火候”。

2、讯问人员要全面了解案件来龙去脉,充分占有案件信息,这样才能居高临下。

3、制定周密的审讯方案,把握讯问的重点,做到有的放矢。

4、注意讯问策略的运用,注意对犯罪嫌疑人的引导。对犯罪嫌疑人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为其分析利弊,打消其侥幸心理,想方设法攻破其心理防线。

(四)转变侦查模式,集中兵力速战速决。新《律师法》实施后,开放、对抗性的侦查模式将以快慢来决定胜负,因此,只有整合侦查资源,加大侦查力量,加快办案节奏,才能保持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的主动性、主导性。在新形势下,要将现行的单兵、小组为单位的办案模式,转化为复合型的、整合型的办案组合,同时加强侦查指挥,运用高科技装备和手段,实现侦查的快速化、高效化,有效地遏制翻供、串供,防止证据的反复、消失。

 (五)加强内外联系,实现侦协一体化。反渎职侵权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建立侦查协作一体化机制,加强内外沟通联络和协作配合。一方面对内加强与侦查监督、公诉、监所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对外积极协调与纪委、法院、公安、审计等部门的关系,形成合力,创造良好的反渎职侵权办案环境和办案条件;另一方面加强和推进侦查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公安、工商、税务、金融、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的社会公共信息为反渎职侵权工作服务。

新《律师法》是诉讼民主发展的体现,是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作为反渎职侵权干警,我们不仅要正确认识、自觉遵守,还要监督新《律师法》的实施。在新《律师法》的指引下,我们要尽快实现从现行侦查模式向现代侦查模式转变,同时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要从有效收集证据,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破解新《律师法》给反渎侦查工作带来的难题。只要我们认真对待,就能保障新《律师法》的正确实施,实现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有效顺利开展。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以检察实践为依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凌忆光

 

 近年来,我院的调研工作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在市院研究室的指导和全院干警的共同努力下,认真贯彻市院调研工作会议精神,提出了“以服务检察实践为目标,大力实施调研品牌战略”的工作思路。通过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扎实有效地推进了我院检察调研工作的健康开展,并以此为契机有力地推动了全院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近年来,全院共撰写调研文章80余篇,被采用18篇,其中《人民检察》1篇,《检察日报》2篇,《安徽检察》8篇,《法治纵横》1篇。获省院论文评比三等奖1篇,优秀奖2篇。获市院论文评比二等奖1篇,三等奖2篇。连续三年在蚌埠市检察系统考核中,名列第一。我们的做法是: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突出调研工作的重要位置

随着检察事业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也在不断向前发展,已经成为领导决策的基础工作,在推动各项检察事业开展中起到了独特、不可代替的作用。因此,我院党组充分认识到调研工作的重要性,把调研工作纳入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首先,高度重视,高点定位。院党组认为,检察机关的调研工作是一项高品位的检察工作,从事调研工作的检察人员,不仅要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而且还要具备深厚的文字写作功底和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属于智能型的检察专业人才。检察调研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因此,在每年年初的工作安排时,院领导始终把调研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进行部署,强调其重要性,以引起干警的重视。其次,党组成员经常了解分管部门的调研工作进展情况,并亲自出题目、点方向,指导调研工作,为干警做出表率,极大地激发干警的调研工作热情。再次,要求干警充分认识调查研究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使干警普遍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调研意识,切实把调研工作与开展业务工作有机地紧密地结合起来。第四,教育干警要牢固树立调查研究是为党的中心工作,为检察业务服务的思想。当前,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一些法律法规滞后,司法实践遇到诸多新问题、新情况,破坏改革发展的新型犯罪层出不穷,因此,院党组要求全院干警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检察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和薄弱环节来深入开展调研工作。第五,鼓励干警参加本科及研究生层次的专业学习,提高检察干警的整体业务素质和法学理论水平,为搞好调研奠定基础。

二、群策群力,全员参与,营造良好的调研氛围

检察机关的调研工作涉及到每一个业务部门,在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的今天,每一个工作环节都可能涉及到调研问题。所以,要搞好调研工作,仅靠一个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多方力量的共同参与。为推动全院调研工作的健康开展,每年年初,我们都制定全年的调研工作计划,按照市院下达的调研专题拟定本院的调研课题,引导各业务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并通过季度检查、督促、指导,确保每一层次的调研课题都能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在研究方法上,引导干警以检察实践为依托,注重理论与实践研究相结合,开展检察实务研究;在研究课题上,围绕检察工作重点、难点进行检察理论研究。我院从党组成员到一般干警都树立了调研意识,工作中,院领导率先垂范,通过带头搞调研,参与课题研究等形式,激发了干警的调研热情,形成全院从上到下都参与调研的良好局面。近几年,由检察长参与课题研究的5篇文章分别被《检察日报》、《安徽检察》等刊物采用,有70%以上的干警加入了调研队伍。

三、精心组织,加强协作,形成调研工作的有效模式

要使调研工作深入持久、有声有色地开展,必须做到层层有人抓、环环有人管,形成网络化工作管理模式。为此,我们做到了"两个结合":

一是坚持专、兼职调研人员的结合。我院设一名专职调研人员负责全院的调研工作,各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调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在各业务部门明确一名调研人员负责该部门的调研工作,专兼职调研人员加强了经常性的联系,做到了"四定",即定计划、定课题、定时间、定质量,促使调研工作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使干警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应用研究,防止脱离实际和假大空,做到从微观上抓指导,从选题到行文都及时进行修改,保证了调研文章质量。

二是坚持调研部门与业务部门相结合。调研部门与业务部门二者都是检察机关的有机组成部分,调研离不开业务,要高质量的办好案子也同样离不开调研,因此,专职调研人员与业务部门紧密结合起来,互相配合,形成调研合力,发挥调研优势,针对执法活动中某个突出问题共同开展联合调查研究,认真剖析,总结经验,从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难题,提高了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推动办案工作创新开展。

四、选好课题,准确切入,扎扎实实开展调研工作

选择合适的调研课题是决定调研工作质量好坏的关键。我们立足于本院实际,紧紧围绕当前检察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检察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开展对策性调研,对探索检察业务和办案工作起到了一定指导作用,为业务部门提供了到位及时的支持和指导,同时也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一是围绕工作“重点”开展常规性调研。上级检察机关每年都会对当年检察工作作出部署安排,点明工作重心。这些重心,也就是我们调研工作的“重点”。比如,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审查逮捕和起诉工作、诉讼监督工作等都是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检察调研应当围绕这些重点,充分展开调研,才能为业务部门提供及时到位的支持和指导。每年市院都围绕上述重点工作布置了一些调研课题,我们积极响应,认真撰写,并及时上报市院。两年来,我们围绕重点工作撰写的研究文章有四十余篇。比如,《未成年人犯罪公诉机制的改革》、《提高检察建议质量,搞好职务犯罪预防》、《关于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时间的思考》、《论取保候审制度适用中的问题与完善》等。

二是抓住工作“热点”开展对策性调研。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际关系的变化,为追求某种不正当利益,司法不公、执法不严情况在某些诉讼环节表现出来,比如,某些二审法院滥用二审终审权和自由裁量权现象较为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司法公正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贯彻,同时也与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悖。针对这一热点问题,我们组织撰写了《检察机关加强刑事二审裁判监督之探究》一文,这篇文章用两起典型案例来说明二审法院对终审权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反应出检察机关对二审裁判的监督无力,从法律监督意识、法律监督机制和法律监督体系等方面进行了探析,并提出了对二审裁判进行监督的对策。这篇文章对检察机关完善二审裁判的监督提供了较高的参考资料,被《安徽检察》和《检察日报》采用,并获市院论文二等奖和省院论文三等奖。

三是关注法律的“难点”开展探索性调研。在检察工作中能经常遇到一些法律适用中的难以理解的问题和程序中难于掌握的环节,为使检察工作健康和创新开展,就要通过调研活动,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途径和工作程序,为立法和司法提供参考。比如,反渎局在查处渎职侵权案件过程中,常常涉及到原案的侦查权也就是管辖权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司法理论界也没有统一的说法,对此,反渎局工作人员进行了专业性的研究,撰写了《提前介入渎职罪原案侦查问题初探》一文,该文从理论的高度阐述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渎职罪原案侦查的依据、方法和需要把握的尺度,为检察机关改进渎职案件侦查方法,进一步完善渎职案件侦查程序,有效的打击各类渎职犯罪,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上的支持。此文也被《安徽检察》采用。

五、严格奖惩,规范管理,推动调研工作深入开展

制度是工作的保证,要搞好工作,必须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为增强调研工作的实效性,我们根据各业务部门的实际情况,将调研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各业务部门,并纳入院工作计划和岗位目标考核,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督促、同考核。为提高干警的写作热情,我们还制定了《检察调研、信息、宣传工作奖励办法》,对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或在市级以上评奖活动中获奖的调研文章,按级别给予奖励,对在调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年终给予单项物质奖励,对没有完成调研任务的业务部门,取消该部门评选评优资格。通过这一措施,激发了全院干警的调研热情,推动了全院调研工作的深入开展。

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坚持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方针,不断改进调研工作方法,努力拓展检察理论研究队伍,帮助干警提高法律政策研究和实践水平,提高检察理论研究能力,力争推出一批高质量的理论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经验

吴部昌

 

未成年人犯罪是我国当代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但我国目前相关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还不完善,迄今还没有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根据现有的法律框架,探索出一条未成年人的合理有效的起诉制度正成为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当务之急。我院自2005年开始办理全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诉工作以来,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原则,着力对犯罪的青少年进行挽救,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经验与做法:

一、规范办案程序、实行专人办理

二00五年一月,根据蚌埠市《关于蚌埠市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意见》,我院接手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公诉工作后,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公诉部门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梳理,并召开检委会及时制定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办法》、《未成年人犯罪公诉案件流程》等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程序,从制度上确保了未成年人案件能够准确、及时、有效地办理。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不断增长,我院经过认真的分析研究,总结出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从年龄结构上看,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越来越突出;二是从身份上看,失学、辍学及在校学生占相当比例,且呈上升趋势;三是从犯罪类型上看,以侵犯财产、侵犯人身权利为主;四是从犯罪诱因上看,不良文化特别是互联网上不健康的内容影响巨大;五是从犯罪方式上看,具有团伙性、暴力性、流动性及智能性。针对上述特点,我院公诉部门成立了未成年人案件公诉组,选派了两名责任心强、有丰富办案经验、且善于做思想工作的检察员专职承办未成年人案件。

由于办案程序规范,办案人员精干,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非常成功。三年多来,我院共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00余件,人数近500人,不仅无一错案,而且获得了社会各界的肯定。为此,我院公诉科连续三年被评为市、区先进集体,2007年还被龙子湖区关公委评为关心下一代先进集体。

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挽救失足少年

正确理解和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穿落实于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工作之中,挽救失足的少年,是我院所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

宽严相济是宽与严的对立统一,是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的科学提法,是我们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它给我们指明了一条正确适用法律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理方向。正确地贯彻宽严相济,就是一方面要坚决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还要注重保护、教育和感化、挽救,体现法律人性化的一面。

我院在办理具体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无论是“宽”,还是“严”,都是为了正确运用法律以实现其终极目标。宽与严是两个对立的概念,分别据以办理同一案件就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处理思路和后果。2007年,我院对部分轻刑的未成年人大胆适用了相对不起诉,最大限度地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通过正确适用不起诉,使他们真切感受到检察官的爱心和真情,迷途知返,重新回归社会,回到学校、家庭和亲人的身边。事实证明,我院对这些未成年人适用的不起诉决定,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力的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目前,这些未成年人表现良好,他们除认真学习外,还能帮家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现在,他们的监护人逢人就说,是检察官给了他们第二次做人的机会。

 正因如此,我院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认为只要符合以下情形的,就可以依法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宽以处之:(一)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二)偶犯、初犯,且不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三)确有挽救必要的,采用教育、感化、挽救能达到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反之属于下列情形的,就应依法从严处之:(一)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二)带有黑恶势力,社会影响较大的;(三)作案手段残忍、屡教不改的;(四)不诉不足以制止其社会危险的。

2007年,我院对一起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较大的未成年人犯罪作了从严处理,被告人刘某等三人被依法决定逮捕。之后法院对三人也处以了较重的刑罚。刘某等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宣判后均对公诉机关从严的做法表示服气,被害方更是多次表达了感谢之情。

三、多方位加强帮教工作,推行人性化诉讼模式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除了自身的原因外,家庭、学校和社会也是重要的因素。我院分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后,结合未成年人的自身特点,在审查起诉阶段、出庭阶段及宣判阶段等,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多方位教育、引导,给他们最大化的法律帮助,以使他们明白做人的道理,真正悔过自新,做一个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的检察官首先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和法制教育,让其明白,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犯罪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其次,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并要求其如实供述,真诚悔过。只有真正的悔过,才能获得新生;再次,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尽量采用非羁押的方式,使他们能够在亲人的管理教育下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以利悔罪;还有,对没有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用圆桌讯问的方式,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从而使他们消除对立情绪;另外,对未成年人案件一律不公开审查,避免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的悔过有负面影响,对一些因家庭困难等原因而无力请辩护人的,主动与蚌埠市法律中心联系,帮助他们委托辩护人,进一步为他们解决法律上的障碍。

2、在出庭阶段,除正常的讯问、举证、质证、答辩外,还利用庄严的法庭、肃穆的气氛及未成年的被告人与法定代理人间的亲情关系,打动未成年的被告人,不但使其认罪伏法,而且使其接受情与法的洗礼,吸取教训,真诚悔过,同时,也能使合议庭成员感受到未成年的被告人认罪态度和悔罪决心,从而能为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创造一定条件。

3、在宣判阶段,一方面宣读对未成年的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再次对他们进行教育,一方面对未成年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亲朋好友进行法制宣传,让他们增强法律意识,吸取教训,不但要帮助犯罪的未成年人,而且也使自己不致走上犯罪道路。

4、对相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做回访帮教,并考察他们在不起诉后的表现。相对不起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一项神圣的权利,对不起诉人做出不起诉后,如果没有相应的回访帮教工作,往往起不到不起诉的效果。因此,由检察官牵头,成立以学校、社区、派出所及家长为成员的帮教组织,定期对被相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做帮教,预防其重新犯罪。

通过上述多方位的帮教,犯罪的未成年人基本化解了对法律的敌视和对抗情绪,自私、冷漠的心灵受到了温暖。目前,已被处理的近500名未成年人99%表现良好,有的在学业上已有所作为,甚至受到了省级表彰。

四、多渠道开展犯罪预防、从源头上减少犯罪

开展犯罪预防,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然而,在公诉部门中开展这项工作,还是不多见的。我院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做了深入的分析研究后,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力求从源头上减少犯罪。

1、送法进课堂,在辖区内的中、小学开展法制宣传。

近年来,学生犯罪的比例在不断地增加,这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一些学校没有开展法制课。我院针对这种情况,主动与辖区内学校联系,选派一批法理强且具有亲和力的年轻检察官给学生上法制课,让这些祖国的花朵能够知法、懂法、守法。我院的检察官们考虑到学生本身负担很重,单靠简单的传受方法,很难达到好的效果,他们除了以案说法、宣讲法律外,还在学生中开展模拟法庭活动,让他们亲身感受犯罪的危害及法律的威严,珍惜学习机会,做一个优秀的学生。2008年上半年,我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比往年有显著的下降,这其中的原因就是我院在学生中开展的犯罪预防有了明显的效果,在校学生犯罪率大大减少了。

2、针对个案,开展犯罪预防。

在办案过程中,我院高度重视对涉案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调查,对因相关职能部门缺乏对未成年人做法制教育工作,导致未成年人走上或可能走上犯罪道路的,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如2005年7月,我院在对一名被不起诉未成年人的回访中,发现该居委会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存在空白点,承办的检察官在向院领导汇报后,及时给该居委会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居委会依照《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工作,避免他们走上或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3、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关心未成年人。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作好这项工作,要靠全社会的力量。我院在保证办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前提下,利用传单、电视等方式,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让全区乃至全市人民都来关心未成年人的预防、教育问题,把司法预防为主转变为社会预防为主。三年来,我院共向社会散发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方面的传单数万份,并多次与蚌埠电视台共同举办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话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经过三年多的辛勤工作,我院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诉工作中,做出了一些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未达到理想的效果。今后,我院仍将会在正确理解和应用法律的基础上,全力做好未成年人的帮教、挽救工作,向全市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作者单位:龙 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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