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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

时间:2022-02-25 15:30:51 浏览量:
 

强化法律监督,打击危害能源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失职渎职犯罪案件,维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秩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的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失职犯罪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给生态环境撑起了保护伞,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戴上了一个“紧箍咒”。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何要开展专项行动?环境领域的失职渎职行为有哪些表现?专项行动将如何开展?近日,本报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

环境破坏典型案件逐年增多,与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官商勾结、钱权交易具有直接的关系,而专项行动是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有效形式

记者:此次专项行动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请您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什么要在今年开展针对资源、能源、环境监管领域失职渎职犯罪的专项行动?

宋寒松: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辉煌成就,但是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情况仍然相当严重,尤其是近几年,环境破坏典型案件逐年增多。从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情况看,土地、矿产、林业、水源等领域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案件之所以屡禁不止,与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官商勾结、钱权交易具有直接的关系。

各级党委、政府都有对环境进行监管、对破坏环境案件进行查处的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就必然造成或者纵容一个地区破坏环境行为的发生。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今年“两会”上很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要求检察机关坚决查处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

想治理一个地方的环境,既要打击惩治破坏环境的违法排污等行为,更要双拳出击,严厉打击背后放任、支持、纵容这些违法活动的失职渎职犯罪行为。开展专项行动,正是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加大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破坏生态和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记者:此次专项行动把水资源、森林资源监管等6类案件作为重点,这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宋寒松:检察机关将6类案件作为查办重点,主要是基于如下考虑:一是土地、矿产、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能源资源和环境资源直接关系国计民生,集中查办这些领域的渎职犯罪对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作用大,意义深远。

二是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主要发生在土地资源管理、煤炭和矿产资源管理、房地产管理、道路交通建设管理、环境监管等工作领域。据统计,2004年至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及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3822人,这些犯罪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十亿元,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三是相对集中精力、人力、时间、资源,用专项工作带动其他各项工作,是经过实践证明了的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的十分有效的实现形式。

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专业性、技术性和隐蔽性非常强,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各行各业关于环境的法律、法规,研究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

记者:最高人民检察院王振川副检察长谈到,“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专业性、隐蔽性、复杂性强,保护层厚,查证难度大。”请您具体解释一下。此外,查处此类案件对检察机关提出了什么样的要求?

宋寒松: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专业性表现在各个行业、各个领域的标准、要求不一样,各种指标的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如果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不了解、不掌握,查处就有一定困难。

隐蔽性表现在国家机关人员渎职失职犯罪都是在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活动中发生的,很难发现。经常是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检察机关才能知道。比如,不少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对空气、江河、地下水、土壤的污染是慢慢形成的,有些即便形成了,如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没有受到严重威胁,也不容易发现。而且很多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小企业都藏在深山里,有些企业用暗管偷排,查处难度非常大。

复杂性表现在各个地区、各种行业、不同领域破坏环境的表现形式不同,比如矿山开发地区破坏环境的主要表现形式可能就是洗矿废水乱排乱放,“三北”防护林地区的表现形式可能就是纵容盗采滥伐,河湖沿岸是违法上马小造纸、小化工。污染形式不一样导致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不一样,具有相当的复杂性。

还有一个困难是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个别地方以为了地方发展为借口,设置种种阻力,干扰检察机关查办。

但是,能源、环境领域失职渎职犯罪也有它的行为表现,存在犯罪事实,有犯罪的结果发生。能否揭露犯罪、证明犯罪和追究犯罪,关键在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有运用法律武器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勇气和本领。

检察机关要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认真学习环境法律、法规,由此判断是不是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发生。检查部门对于专业性很强、技术性很高的案件,比如环保方面就需要请环境保护部门、环评单位、相关专家对致污排污造成的后果进行技术上的支持。要认真研究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捕捉此类犯罪的多发领域、行业以及新的作案形态。

要加强有关部门的密切联系,实行上下一体、区域联动、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侦查办案一体化工作机制。要与有关部门建立相关行政调查案件的通报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案件情况,发现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商请有关部门及时移送。对严重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案件,要及时介入行政调查,下级检察机关查不动的上级检察机关来查,本地检察机关查不动的异地检察机关来查,推动案件查处。

记者:检察机关和环保系统的合作一直很密切,您认为在这次专项行动中,双方应如何加强合作,推动环境监管工作进一步提高?

宋寒松: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和环保系统建立了互相信任、互相联系、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与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今后,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在移送案件、配合查办、情况通报、技术支持等方面建立良好的合作,在共同开展预防犯罪上下功夫。要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整章建制堵塞漏洞等方式,推动有利于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法律制度的完善,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记者:据我了解此次专项行动分为4个阶段,请您介绍一下每个阶段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宋寒松:第一阶段是动员部署和准备阶段。今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召开专门会议对专项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各级检察机关已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公布了举报电话。

第二阶段是线索排查阶段。各级检察机关5月底之前对已经受理和发现的第一批案件线索逐一登记报上级检察院备案,对典型和特大案件线索由省级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三阶段是挂牌督办和集中查办阶段。从2008年5月到2009年8月,有步骤地进行集中查办,确定重点案件分批挂牌督办,分期、分批不间断地起诉和支持法院审判重点案件。

第四阶段是总结推动阶段。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进行专项工作全面总结,及时推广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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