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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时间:2022-02-11 15:18:31 浏览量:

*** 学校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政策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市政[2009]214号)、《**市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其他配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按照市本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文件规定,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已缴费的在校学生,以学籍为准。   

第二条 在校学生门诊统筹待遇享受周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学生在校期间应连续参保缴费,至毕业、退学离校起停保。  

第三条 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由市城镇居民医保中心负责报销结算,我校医保工作办公室协助;门诊(含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由我校医保工作办公室负责报销结算。  

第四条 市城镇居民医保中心根据每学年实际参保学生人数,按照每人15元的标准拨付我校建立门诊统筹基金,我校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以及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学生在校医院(或校医务室)的门诊医疗费用;每学年门诊统筹基金节余较多的,将对本学年内在校学生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进行补助。  

第六条 在校学生在校医院(或校医务室)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报销     %,学生个人自负     %;在校外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报销     %,学生个人自负     %。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每学年最高报销限额为     元(意外伤害门诊为      元)。  

   第七条 学生应凭本人城镇居民医保证和学生证在校医院(或校医务室)就医,并在医疗费用报销登记帐册上签字,不能由其他人代办代签。  

    第八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校医院(或校医务室)就医,特殊情况需到校外就医的,应由校医保工作办公室批准。学生校外就医所需药品,应回校医院(或校医务室)取药(急诊、重症的除外),所缺药品由校医院(或校医务室)酌情使用同类药品替代或组织外购。学生校外就医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应提供医疗费正式收据和费用情况明细。学生在校外就医无正式发票的,或自行到校外就医的,其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条 当一学年未结束而门诊统筹基金已经超支时,暂停报销学生门诊医疗费用,待下一学年门诊统筹基金拨付后,再进行补报。根据门诊统筹基金收支情况,经学校研究,报医保中心同意,可对门诊统筹基金的报销范围和比例等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校医保工作办公室负责学生门诊统筹的管理工作,并配合市城镇居民医保中心对门诊统筹基金进行监管。校医保工作办公室负责每个季度初向市城镇居民医保中心报送上季度门诊统筹基金支出情况报告,每年9月份报送全学年门诊统筹基金支出情况决算和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学生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医疗事故、生育与计划生育,以及赴境外港、澳、台及国外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医疗统筹资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学生就诊时应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违规违纪、弄虚作假造骗取门诊统筹基金的,由学校追回;违规金额较大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校负责门诊统筹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职工,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实行岗位责任制,认真做好学生就诊、台帐记录、资金结算等工作。对违反财政、审计、医保中心等有关部门管理规定,造成门诊统筹基金管理不善或基金流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学生门诊统筹监督考核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试行,由我校医保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九年九月一日  

   

备注:如学校选择的门诊统筹定点单位为外部医疗机构,学校应与所选择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将协议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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