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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审最低报价法”在基建项目中的应用

时间:2022-02-15 15:16:23 浏览量:

 

      
    经评审最低报价法在国际上是一种很通常的做法,在基建项目招标中能够达到投入最少而收益最大的目的。经评审最低报价法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竞争者凭借的是实力和社会信誉,没有暗箱操作,这样使人为干扰因素降到最低,能有效防止基建项目中的腐败行为。
    经评审最低报价法的弊病主要是一些承包商为了中标,不管可行与否,采取低价中标变更业主增加投入或者采取最低报价中标高价索赔的招数。有一些单位为了中标,所报价格低于成本,在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低价低质,甚至形成“烂尾工程”。这与建设方原来招标意愿完全相反。这样的工程在施工中质量达不到要求,致使使用期内维修费用大量增加,不但使工程整个生命期综合成本高,而且工程使用寿命也缩短。
    经评审最低报价法顺利实施有三个关键环节。

    对投标单位的入围资格进行审查

    招投标资格预审要严格而且标准要高。明确投标单位的责任,为确保投标单位都有能力完成工程,应对其资金、技术、经验、信誉等方面进行审查,用高标准要求投标单位,这对中标单位日后更好地完成工程能起到保证作用。
    在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时,特别要防止人员挂靠情况。现在有些地区的建筑市场不是很规范,有一些人凭借关系而不是凭实力,托朋友、拉关系,挂靠到某具备资质的单位名下。

    工程项目设计图纸务必完善

    实践证明,许多以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到竣工办理决算时造价又上去了,工程项目设计不完善是导致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之一。施工企业按最低价中标,实质上是微利,管理稍微偏差,就可能导致保本或亏本,企业为了最大限度创造盈利,往往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招标前期工作要求做细做足,无论是勘察还是设计都要提高深度和精度,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以确保工程量清单的准确度。尽量避免工程结算时因工程量清单不明确而导致的“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扯皮现象。

    签定合同应明确相关事项


    投标单位一旦中标,在签署合同时,业主单位与承包单位应明确:“经评审最低价中标工程”对应的合同形式既是总价合同,又是单价合同,投标报价应包含招标图纸或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内的所有内容。如果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内有漏计或工程量少算的情况,视为该项目已经包含在总价内,结算时不予调整。
    签署合同时,业主单位与承包单位对于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变更,原则上应按投标报价中的单价结算;若报价中只有类似变更项目的单价,则可以参照投标价格确定变更项目的单价;若报价中没有适用的类型或类似变更项目的单价,在签署合同时应明确新增项目按何种方式结算,尽量避免“最低价中标工程”出现“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现象。
    对于工期较长的工程,如果施工期间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材料出现了较大程度的价格上涨或下跌,应按影响较大的材料价格波动超过±10%以上时再予以调整,这样可在较大程度上实现合同双方风险共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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