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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卷烟的危害性及其鉴别检验重要性浅析

时间:2022-03-04 15:11:10 浏览量:
长期以来,卷烟市场是假冒伪劣商品的重灾区,从知名的国内外品牌,到名不见经传的低档卷烟,大多被假冒,而且范围趋广、品种趋多、假冒水平趋高,使广大消费者严重受害,使合法的烟草企业严重受损,使国家税收严重流失,使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受到严重影响。进一步认识假冒伪劣卷烟的危害性及其鉴别检验工作的重要性,对于依法加大打击假冒伪劣卷烟的力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假冒伪劣卷烟的法律概念及其危害性分析

  (一)假冒伪劣卷烟的法律概念

  对于假冒、伪劣及假冒伪劣商品概念的内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性法规中都有一定的相关描述和规定,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同时,由于起草制订的部门、时间和专业的不同,其内容的涵盖和侧重亦有所不同。譬如,《商标法》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了明确界定。《产品质量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对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对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明令予以制裁。不仅如此,在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中有进一步的细化以及处罚和量刑细则等。

  国家烟草专卖局作为国务院烟草专卖的行政主管部门,于2002年制订和颁布了《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这是在我国境内卷烟真伪鉴别检验的法规性文件,对卷烟真伪鉴别检验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范,使之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规范的可操作性。

  《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假冒伪劣卷烟的实际情况,对其概念作了迄今为止最为高度的涵盖和精炼的规定。《管理办法》明确,(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冒卷烟: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②伪造或冒用卷烟产地、企业名称、地址或代号的;③国家其它法律法规中明确为假冒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伪劣卷烟:①变质变味的;②掺杂使假的;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④质量不符合现行《卷烟》国家系列标准的;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销的;⑥国家其它法律法规中明确为伪劣的;(3)假冒卷烟若同时具有上述伪劣卷烟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冒伪劣卷烟;(4)与标准样品无显著差异的且无伪劣情形的卷烟为真品卷烟。

  (二)假冒伪劣卷烟的危害性分析

  1、假冒伪劣卷烟导致了社会分配秩序的混乱

  首先,由于假冒伪劣卷烟属非法地下生产,又以非法手段和渠道进入市场流通,既逃避了消费税、增值税,也逃避了企业所得税等各种税收,从而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其次,假冒伪劣卷烟不仅对合法生产企业的卷烟品牌这一极其重要的无形资产进行赤裸裸的偷窃和掠夺,而且由于生产假冒伪劣卷烟比合法烟草企业生产的卷烟有着低得多的总成本曲线和平均成本曲线,加上合法生产经营企业为打假导致成本上升,从而非法地下烟厂有着高得多的生产者剩余,即,市场对合法生产者和非法生产者进行了不公平的收入分配,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造成了社会分配秩序的严重混乱。

  2、假冒伪劣卷烟的大量存在降低了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

  假冒伪劣卷烟的存在与蔓延,严重扭曲了价格竞争等市场经济的杠杆,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合法生产经营者权益,误导了资源流向,降低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造成各种资源的浪费,严重侵蚀了宏观经济的肌体。

  3、假冒伪劣卷烟造成消费者社会经济福利的巨大损失

  制售假冒伪劣卷烟者为获取高额利润,往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劣质产品假冒正牌产品,从而剥夺了消费者相当大的一部分消费者剩余。同时,卷烟是特殊商品,国家为满足具有这种特殊需求的消费者的需要,实行严格的生产总量控制;烟草行业不断地推进科技进步,不断地降低卷烟有害成分,提高吸烟的安全性。而假冒伪劣卷烟不仅根本谈不上降低和控制卷烟有害成分,并且往往以低劣烟叶甚至霉变烟叶为原料,使用有害化学物进行染色、加料,加工场所卫生状况差等,使消费者蒙受经济、健康、精神等多方面的伤害和损失,大大降低了他们的社会经济福利水平。

  4、制售假冒伪劣者为寻求保护的设租和少数执法者的腐败寻租破坏党风廉政建设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执法者拥有法定的打假治劣的公共权力,这种权力对制假售假者是一种潜在威慑和巨大威胁,代表制售假活动的风险。制售假烟者为了自己巨大的经济利益、生存和发展,不惜重金设租诱惑和收买执法者,以寻求保护伞;少数执法者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或者本身就属于寻租者而利用打假权力获取额外经济收入,实现权钱交易。

  二、卷烟真伪鉴别检验的重要性分析

  (一)鉴别检验对于行政执法和司法的重要意义

  无论是行政诉讼中的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还是刑事诉讼中的侦察、起诉、辩护和审判,都是围绕证据问题进行的。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和灵魂,是诉讼证明的基本手段,具有作为证明手段的最后性和不可替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国家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法定证据的种类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鉴定结论是行政和刑事诉讼及处罚的十分重要的证据。

  1、证据的“三性”要求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作为定案重要证据之一的鉴定结论,必须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才具有证据资格或证据的可采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卷烟真伪鉴别检验报告具有与涉烟案件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和条件联系,属于重要的证据形式;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其手段合法,即收集手段合法,以及形式合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卷烟真伪鉴别检验机构和鉴定人员必须具备法定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必须合法,鉴定报告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否则不具有合法性和证据能力而不能采用;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是定案证据的核心属性。因此,卷烟真伪鉴别检验报告的内容要完整和规范,结论要明确和准确。

  2、证据对于行政处罚、复议和诉讼的重要性

  按照《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卷烟真伪鉴别检验及其报告是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依法行政,对违法涉烟案件确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卷烟真伪鉴别检验及其报告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证据之一,证明烟草专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支持其应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否则,若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以及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就很可能由于没有足够的合法证据而陷于被动,甚至导致败诉、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且由此对烟草专卖的权威性带来负面效应。所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对于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涉烟案件是十分重要的。

  3、证据对于刑事诉讼的必要性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的规定》明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相关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等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一条基本的重要法律原则;对于刑事案件,从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和提请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到检察机关的审查审理和提起公诉,以至法院的庭前审查、开庭审理和判决或裁定等,无不以证据为核心。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石,是诉讼成败的决定性因素。

  毫无疑问,卷烟真伪鉴别检验是查处违法涉烟案件行政执法过程和打击假冒伪劣卷烟司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卷烟真伪鉴别检验报告是对违法涉烟案件实施行政处罚以及依法对制售假烟者进行刑事惩处的必要司法证据。

  (二)鉴别检验的合法性规定及其法定地位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第十条规定:“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鉴定工作,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以上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

  国家局《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具有法定地位并具备相应承检能力的国家级、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认可并授权,方可开展假冒伪劣卷烟的鉴别检验工作”。

  以上法律法规从国家立法的层面,规定了国家级和省级烟草质检站在获得国家烟草专卖局以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后依法开展卷烟真伪鉴别检验并出具报告的法定地位和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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