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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做法、问题及对策

时间:2022-03-05 15:12:29 浏览量:

       又称农民集体土地征用,是指为了国家建设的需要,国家强制把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随着农村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征地是经常发生的事情,这使许多地方城市面貌焕然一新,它是与各地方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分不开的。然在这过程中,也发生了令人痛心的事情,如有的农民采取铤而走险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其中也不乏有的地方政府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存在。那么,在征地过程中,如何维护农民的利益呢?这确实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一、 有关征地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及思考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用。”这是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征地作了原则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集中规定了征地的批准机关、程序、补偿安置等。《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就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作了专门规定,明确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符合专门项目的特殊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就有关征地中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简单规定了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征用再出让问题。

  国务院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对征地行为的批准事项作出了规定。

  从以上的法律、行政法规可以看出,我国有关征地制度是不完善的,操作性不强。而《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制定的,虽经两次修订,但变动不大,故该法已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其中,规定了关于征地的制度前提条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什么是公共利益没有任何规定,这就为政府无限扩大征地提供了便宜条件,原因就是没有对征地用途加以区分。征地用途分为公益性征地和经营性征地。公益性征地如用于公共道路、水利、学校等建设,这种情况才是征地的合理前提。经营性征地是用于商业目的,如搞房地产开发,这种情况往往是政府低价从农民手中征用土地,在高价出让给公司或私人,这与政府的职能是不相称的,这种情况完全可以由开发商与农民以市场价格协商来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只是用地上要严格限制,政府应加强用地的审批管理。这才能体现市场经济的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众所周知,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土地也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对农民土地的征用,就意味着农民丧失了生存的源泉。所以,征用土地对农民给予合理的补偿是必要的。而现行有关征地补偿操作性方面,远不如城市房屋拆迁那样,它有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操作性是很强的。因此,国家有必要专门制定一部《土地征用法》来加以规范。

  二、 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思考

  征地过程中涉及到的核心问题-征地补偿安置,而真正涉及到补偿安置的只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这一条特别就耕地的补偿安置费用作了规定,而其它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安置没有标准。而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标准,而省级地方政府往往在制定标准时又显得过低。而且标准的制定又是省级授权地市级,地市级又授权区县级,这种做法有违《立法法》,这必然会造成层层降低标准,也会损害农民的利益。

  诚然,每一地块的价值是不一样的,但为了维护农民切身利益,每个省级政府在制定标准时明确一个最低标准是必要的。上海市是这么做的。可见,是可行的。 
  征地中必然会涉及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而地方政府在制定房屋补偿安置价格中往往只体现了房屋的残存价值,更说不上对房屋所占土地的价格补偿了,这是极不合理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是否应该补偿,这是争论的焦点。本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也是一种商品,也要体现等价交换的原则,应该给予房屋所占范围内的土地作补偿。上海市在征地补偿中,也有土地使用权基价这一项,这种做法走在了全国最前列。

  补偿费的支付方式也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是其它方式。如四川省成都市对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可以采取社会保险方式,到时发放养老保险金。最近,成都有几位农民首次拿到了保险金。

  三、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公开性、透明性的思考

  关于有关补偿安置的地方文件中,很多都是对城市拆迁补偿的规定,而真正涉及到征地补偿标准的很少。如有关评估问题就是这样,没有专门对征地补偿评估作规定,而征地也是完全可以采用的。如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中就只涉及到城市房屋,没有规定在征地补偿中可以适用,而这恰恰是可以采用的。如在征地动员会上采用城市房屋拆迁做法,如实介绍全部报名的估价机构,并在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下当场以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这有利于消除农民的种种不合理猜想,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在制定补偿标准问题上,有的省份是多年不变。大家知道,土地价格在逐年增加,至少每年要调整一次。在价格制定上可采取听证会形式,除要有政府主管部门参与外,还应该有农民代表参加,听取农民的意见。上海市已举行了首次征地听证会,这有利于推进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信息应公开化。政府应把有关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在互联网上,供公众查阅。现很多地方政府还没有做到这一点。而有的地方政府已建立了专门的网站,如南京拆迁网公布了城市拆迁补偿标准,但没有涉及征地补偿,是不足的。上海市的房地资源网是做得好的,其中专门公布了征地补偿的各种标准,这是政府服务为民思想的体现。

  以上只是本人的一些看法,没有涵盖征地的全部问题。但我想各地方政府真正做到从老百姓的利益出发,许多问题是完全能够解决的,社会的安定局面也是能够维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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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区检察院对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十分重视,把它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常抓不懈,并把组织发展工作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结合起来,通过发现、选拔、培养、推荐等一系列的工作程序,为有发展前途的后备干部人才搭台铺路,创设阶梯,提供施展才华的舞台。

    一、后备干部队伍的基本情况

    2009年**区检察院经过向组织部门推荐并经组织部门考察测评,初步确定副检察长后备干部2名。这些后备干部可以说是目前**区检察院干警队伍的骨干和精华,后备干部平均年龄40岁,均为本科学历,均担任主要业务科室负责人。

    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主要做法和体会

    在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中,我们注重借鉴以往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并进一步强调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在工作的指导思想上,从加强自身建设和履行职能的需要出发,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做实做好。抓好业务拔尖人才和综合素质好、有领导潜能、有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的复合型人才这两条线,组成科学、合理的后备干部梯队。

    后备干部的人选,要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群众基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织协调能力。在对后备干部的选拔上,解放思想、拓宽渠道、开阔视野,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彻底摈弃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完善发现、选拔人才的机制上下功夫。在工作程序上,通过一定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后备干部名单,避免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情况。**区检察院对各级组织上报的后备干部名单,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由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初步人选。在后备干部的培养和推荐工作中,积极选送他们参加各种学习班、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政治修养;同时,注意在工作实践中培养后备干部。

    在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中,我们有以下感想和体会:

    1、要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作为检察工作长远发展的重要环节,常抓不懈。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是搞好干部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兴检、人才强检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关系到检察事业兴衰的重大问题。因此,要予以高度重视,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并切实落实到具体工作实践中。

    2、要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贯穿于检察整体工作的始终,抓紧抓好。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它是与组织发展工作和履行职能紧密结合的。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要从源头抓起,在组织发展工作中,要考虑到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搞好组织发展,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就能具有高的起点。通过多种形式的工作,使后备干部不断增长工作才干和经验。

    3、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要紧密依靠组织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三、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后备干部的培养机制不健全,培训方式单一。

    2、对后备干部队伍的分层、分类管理不明确。

    3、在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中,与区委和组织部门的的沟通、联系不够,主动推荐的意识不强。

    四、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对策和思考

    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是组织建设工作中长期的战略性任务,是组织建设工作的中心环节,要提高对做好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对后备干部的发展、培养、推荐工作要有明确的目标,科学的程序,健全的机制。要着力培养一批新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旗帜性人物,以及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检察干警。

    要采取灵活、多样的的方式加强对后备干部队伍的整体培训,使后备干部的培训工作能够取得实效。要创造条件使后备干部成为各项检察工作的骨干,积极主动推荐后备干部担任部门实职工作,为他们提供更多的锻炼机会,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还应定期了解和掌握后备干部在本职工作发挥作用的情况及工作表现,不断充实、调整、完善后备干部档案,逐步形成完整的后备干部队伍人才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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