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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对县纪委的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状

时间:2022-03-22 15:23:32 浏览量:

申诉人:***,男,大学文化,**县**局副调研员,****年)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身份证号码:**************,电话:********,邮政编码:******。  

案由:对**县纪委的处分决定不服。  

请求:撤销**县纪委对申诉人的处分决定。  

事实及理由:  

 200*年*月*日 ,申诉人受到**县纪委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申诉人对此不服,其理由如下:  

一、**县纪委处分申诉人的事实依据发生在200*年申诉人任**县计委副主任期间,事由为**县计委所属县生态办违反财经纪律。案件涉及当事人8人,其中6人为国家公务员(包括时任县计委主任***)。本人当时既不是计委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生态办负责人(生态办主任由时任计委主任***兼任),也不分管单位财务,又不是本案的策划者和参与者。除了在分配资金时给申诉人安排了一份,申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认为是公司合法利润而领受以外,没有参与案件的任何环节,甚至分配资金时申诉人也不在场。**县纪委《关于给予***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纪〔2008〕**号)认定:“2002年12月,在生态办办公室经计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不在场),***和***商量将这笔钱作为**县森泰经济开发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红利予以私分”。本案的主谋和具体参与人员都未受到处分,至今却只处分申诉人一个人。这样处理显失公平、公正。  

二、**县纪委在《处分决定》中认定“申诉人分管生态工程”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当时既无分工文件,也无会议记录。只是时任县计委主任***口头曾表示,要申诉人分管生态工程,但实际上是时任县计委主任***直接管理。  

三、申诉人存在责任阻却事由。生态办违反财经纪律这个案件的整个过程,包括合同的签定、合同的变更、合同的执行,直到最后违纪资金的分配方案,申诉人都不知情。生态办出纳发钱时,申诉人基于信赖原则(单位主要领导作出的决策,我有理由相信其合法性),没有追问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申诉人认为,“法律不能强人所难”,纪律也不能强人所难,如果要求每一个党员在单位发钱时都追问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这种要求依照法理学原理,缺乏期待可能性。  

四、当时由各级计委直接实施生态工程,让各级计委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不便于管理和监督,确有不合理的地方,是当时国家计委的一个错误决策。申诉人认为,不能把单位主要领导利用上级的决策错误而作出的行为由申诉人承担。  

根据上述事实,申诉人特诉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望及时研究决定。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申诉人于2009年7月30日向**市纪委提交了一份申诉状,市纪委于2009年8月10日电话告之申诉人并通知**县纪委,申诉人须先向**县纪委申请复议一次。申诉人于当日即向城口县纪委递交了申请复议。时隔4个月以后,在2009年12月10日,申诉人领到**县纪委作出的《关于***同志不服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申诉复查决定》(*纪〔2009〕**号)。该复查决定回避基本事实和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作出维持原处分的决定,申诉人表示不服。  

附件1:《**县纪委关于给予***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复印件一份。  

附件2:《**县纪委关于***同志不服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申诉复查决定》复印件一份。  

呈:中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申诉人:***

 201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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