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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时间:2022-03-27 15:17:58 浏览量:

   

00八年春节前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专项工作总结  

   

为规范我市粮食流通监督管理,提高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春节期间我市粮油安全,让市民吃上放心粮油,过上祥和的春节,市粮食局、工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和《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为准绳,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粮油肉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8] 3号)通知精神,联合开展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此次检查工作完满结束,总结如下:  

一、    拟定检查方案,统一行动部署。  

由市粮食局牵头起草联合检查方案,于1月17日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成立2008年春节前夕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小组组成部门有:市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广播电视局。小组由粮食行政执法6人、工商行政执法2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1人和广播电视台记者1人共10人组成。  

二、开展检查工作进程紧凑:  

17日由粮食局拟订联合检查方案报市人民政府获批准。  

18日由粮食局准备监督检查执法的法律法规文件依据并联系广播电视局落实做好媒体宣传等项工作。  

21至22日,工商行政管理局落实好检查路线抽查的粮油经营户名册、资料;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粮油加工厂的加工、经营状况。  

23日检查东兴市区内粮油加工厂、个体粮油经营户。  

24日检查马路镇、江平镇内粮油加工厂、个体粮油经营户。  

25日由市粮食局组织汇总、通报、上报。  

三、明确检查区域范围及对象:东兴市区内、马路镇、江平镇的非国有粮食企业(含个体户)的粮油加工、经营情况。  

四、明确检查措施:采取抽查办法。共抽查非国有粮油经营企业(含个体)21个。其中:粮食加工企业1间;花生油加工厂1间;粮食经营个体户18个;超市1个。  

五、明确检查内容及分工:  

(一)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2、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4、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5、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加工销售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中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查处。  

六、检查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粮食经营台账不完善,未能准确反映粮食销售数量。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不符合有关仓储标准和储粮规范。普遍存在问题:1、储粮无防潮设施、设备,不符合仓储设施有关规定;2、食用粮油与非食用物品混仓堆放。  

(三)发现以下经营个体户存在无“QS”标志粮食上市经营:  

1、东兴镇金冠路47号,黄记粮油综合店,黄家娟。  

2、东兴镇金冠东路中心市场,杨华生。  

3、东兴镇旧菜市旁边,蜡烛五商行第一分店,许明莉。  

4、马路镇民盛路4号,李世文。  

5、江平民族市场旁,邓文喜。  

6、江平镇民族市场旁,黄秀东。  

(四)发现经东兴镇兴宁市场内,杨先莲营户存在无生产许可证编号的仿制“QS”标志粮。  

(五)发现旧菜市市场内,陈陪光经营户同时存在无“QS”标志粮;无粮食经营台账,违规经营。  

(六)发现大三联超市经营户同时存在无“QS”标志粮;无生产许可编号两种违规情况。  

(七)发现东兴镇贵州二巷1号,花生油厂经营户无产品检验报告,违规生产经营花生油。  

(八)发现江平民族市场,杨庆英同时存在违规经营无“QS”粮;陈化粮(感观鉴定,未获必要化学检验认可)。  

(九)发现旧菜市街15号经营户无照经营。  

七、整治情况。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小组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暂行规定》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计综合[2002]1345号)文件精神等相关法律法规,即日对以上违规加工、经营粮油户作出警告,并责令整改;对旧菜市街15号无证经营户,责令其尽快补办相关经营手续。  

八、检查、整治工作分析。  

(一)高度重视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民以食为天,粮食市场的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长期稳定和持续发展。为此,我国粮食流通改革从计划经济到双轨制到放开市场一系列发展,不断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适应现代经济形势发展;不断完善化、规范化、科学化。从二00四年国务院温家宝总理签发第407号文颁布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后,相继出台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粮食库存检查办法》(国粮检[2006]139号)、《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粮食行政复议办法》(国粮通〔2005〕1号)、《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计综合[2002]13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桂政发[2005]18号)等等粮食流通相关管理法律法规。之后,国务院为巩固、落实好粮食流通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抓好粮食流通管理,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等。通知强调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起责任,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价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确保粮食宏观调控。强调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执法,依法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做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布局规划,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强调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必须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一是巩固和发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建设的成果,将行政执法重心向基层延伸,逐步形成全国省、地、县完善的监督检查工作体系;二是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进一步规范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为和工作程序;三是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进行监督检查;四是加强粮食检验体系建设,为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技术保障,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掌握全社会粮食购销存情况,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粮食情况,为判断形势和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十分重视。粮食市场放开以后,经营、管理模式都跟着改变。如果管理跟不上,政府就无法实行粮食宏观调控,无法平抑粮食市场,稳定粮油价格,确保粮食安全,确保社会稳定!因此,加强粮食流通管理非常重要、必要。  

(二)从整个粮食流通情况看,我市粮食流通领域的工作还是取得了一定成效,有一定发展的,主要表现在:一是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取得一定的突破,新的粮食流通体制基本框架初步确立;二是粮食宏观调控能力有所提高,粮食市场保持基本平稳;三是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稳步推进,以国有粮食企业为主渠道,多种市场主体共同发展的格局已经形成;四是粮食流通服务和监管逐步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实现向依法管粮的重要转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粮油经营建档方面得到进一步完善;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花生油加工和粮食加工方面工作配合越来越密切。  

(三)从检查情况看,我市粮油市场现状很不乐观,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我市粮油经营活动,刻不容缓!  

1、本次检查普遍存在无“QS”标志粮食违规上市情况严重。  

“QS”标志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首先必须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其次产品出厂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此项制度自2001年开始,首先在米、面、油、酱油、醋五类食品中推行。2003年5月1日起,五类食品中凡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且未加印(贴)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2003年下半年,又扩大到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  

粮食销售品中存在无“QS”标志粮食,除违反质量安全管理外,还可能存在无《粮食收购许可证》而收购粮食等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行为。如果是这样,则应执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四章“罚则”第十九条规定并罚。  

这种违规行为如不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将会严重影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扰乱我市粮油流通正常秩序,造成粮食质量安全方面重大隐患;打击农民种粮积极性,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存在无生产许可编号的伪造“QS”标志情况,除上述第1点危害性外,还同时还应追究伪造质量安全标志的违法责任。  

3、本次发现陈化粮虽属感观鉴定,未得到确切化检认定,但是,足以引起高度重视。陈化粮上市经营完全违反《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严重危害社会、损害人民消费权益,影响民人身体健康!  

《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明确,购买陈化粮必须向当地工商局、粮食局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到自治区,由自治区工商局、粮食局审核批准,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购买陈化粮资格证书》;申请陈化粮购买资格的企业必须是饲料、酒精专业生产厂家;陈化粮只限饲料、酒精加工用途,严禁倒卖。因此,陈化粮是绝对不允许非法上市经营的。  

对确认为“倒卖陈化粮或者不依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应按《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款处罚。  

4、花生油生产销售无产品检验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所出厂产品有害物质含量极有可能超过国家有关花生油的卫生标准,而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如果是非法进口越南“黄曲霉”高含量的花生加工食油,将导致“黄曲霉”严重超标,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5、无照经营粮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扰乱粮食流通秩序,如不纠正,应依法处理。  

6、粮食经营台账没有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市社会粮食流通统计数据质量;影响粮食监测、粮食安全预警;影响政府对粮食宏观调控决策。经整改后,仍不按规定建账、报数,应按《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  

九、建议。  

工作小组根据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建议:东兴市粮食局尽快成立粮食监察大队,落实人员编制,把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配合市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物价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进一步完善、加强粮食市场监督管理,规范粮油经营秩序,形成粮食流通监管长效机制;完善、规范社会粮食流通统计,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掌握全社会粮食购销存情况,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粮食情况,为判断形势和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东兴市粮食局                  东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东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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