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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体制改革中引入外资的可行性分析

时间:2022-03-30 15:03:25 浏览量:

    摘要: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取消食盐专营的条件,但专营体制所带来的种种弊端日益严峻。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成熟程度的加深,外商投资方兴未艾。文章从规模效应、流通体制、生产效率等角度,对在食盐专营体制改革中引入外资的可行性进行浅析,并提出相应的规范措施。
 
    关键词:食盐专营体制改革;引入外资;规范措施
 
    我国在封建社会便对食盐实行严格的政府管制,但封建社会实行盐业专卖的目的是充分利用盐税主要税种以增加财政收入。如今盐税税收作用已显著下降,甚至是微乎其微,2003年盐税收入仅占整个税收收入的万分之二左右。盐业专卖虽在确保食盐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加财政收入及战略储备等方面发挥过积极作用,但其弊端受到越来越多的指责。由于我国民众碘盐消费意识、市场监管力度、盐业生产企业组织结构等条件尚不成熟,短期内无法取消食盐专营,但采取适度的改革措施以促进盐业更好的发展势在必行,而引入外资便是其中一个有益尝试。
 
    一、食盐专营体制现状分析
 
    (一)市场集中程度低,难以形成规模效应
 
    美国作为世界第一产盐大国,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进行盐业改革,但在改革之初也仅有50家盐业公司,30家制盐企业;我国盐业原有1500多家企业,即使通过近几年的改革现在仍有531家企业,产业集中程度低使我国绝大部分制盐企业生产规模远远低于产业经济规模标准。据统计,2002年我国年产值500万元以上的447家制盐企业,产盐平均规模不足10万吨,30万吨以上的仅40家。并且自1994年以来,全国盐业生产能力一直保持在4000万吨左右,而年销售量不足3000万吨,产品积压情况相当严重。
 
    (二)缺乏竞争机制,处于低效运营状态,生产效率低下
 
    我国现阶段对食盐实行国家定价管理,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办法测定食盐生产成本。我国井矿盐生产企业合格碘盐的单位车间成本在120-220元/吨,拥有专营权的盐业公司向制盐企业收购合格碘盐的价格大约为450元/吨,目前盐业公司的一级批发价在1000元/吨,二级批发价在1500-1600元/吨,碘盐的零售价在1800-2000元/吨,专营体制不但没有抑制反而给盐业公司带来了丰厚的垄断利润。同时,由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几乎没有竞争对手,只产不销的制盐企业没有市场竞争压力与风险意识;由于无权面向消费者,这些企业也不能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技术改造与产品研发,造成企业缺乏创新动力,生产效率低下。盐业的过高定价也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盐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2002年全国盐产品出口仅79.40万吨,仅占当年产量的2.01%。
 
    (三)流通体系不适应现代流通的需要
 
    食盐流通长期以来形成了三级批发、一级零售的流通体系,即省、市公司为一级批发,地州市公司为二级批发,县公司为三级批发(有的镇还有委批),经多级批发才到零售。这种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网络布局不尽合理,流通环节多、层次多,运营成本和管理费用很高;由于盐业企业规模较小,物流设施和功能水准差,以高新技术支持的物流配送中心及集装运输发展缓慢,组织化程度低,导致盐业物流作业效率低下;流通秩序尚不规范,物流人才缺乏,经营理念落后;尚未建立食盐专营条件下的物流信息平台,信息传递不畅,不能快速反映市场需求。
 
    (四)融资渠道单一,流动资金匮乏
 
    盐业生产需要巨额投资,货款回笼慢,资金周转期长造成企业运行极为困难,盐行业三角债问题长期存在。1992年以来,全国盐业生产企业普遍出现亏损,连年亏损造成亏损额不断增加,扭亏极为困难。目前,有少数企业通过强化内部管理、推进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等措施走出了亏损的阴影,并实现了一定的盈利,但由于受资金、技术、人才等因素的制约,发展后劲严重不足。为了维持生存和企业运转,便向银行申请大额贷款以维持臃肿而庞大的企业简单再生产。表面上企业生产经营良好,实际上入不敷出、资不抵债,呈现的是“泡沫经济”。
 
    二、合理利用外资,加快食盐专营体制改革的有效推进
 
    (一)提高市场集中程度,实现规模经济
 
    我国盐业市场集中程度低,规模经济不显著。我国盐业当前这种低集中程度的状况,一方面说明国内盐业市场超大规模的主导企业缺位,潜在市场容量巨大;另一方面也说明在位企业普遍缺乏控制与开发市场的能力,这就为外资以各种形式进入该市场提供了充分的依据。随着我国加入WTO,市场开放程度不断加大,盐业市场也必然受到冲击,外资进入已成为可能,加之国内部分企业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为尽快提高其市场地位,也愿意与外资联手。最近发改委正式提出我国盐业要用3年左右的时间进行改革,只留30家企业,最终可能要通过持续并购剩下不到10家企业。我国盐业可充分利用外资资金雄厚的优势,允许其以直接投资或是参股等间接投资的形式参与并购,加快结构调整,提高盐业竞争力,构建盐业新格局。
 
    (二)完善市场竞争秩序,培育多元化竞争主体,形成有效竞争
 
    我国食盐生产企业实质上并不是真正的商品生产者,没有产品的商标、品牌,不能与消费者和市场直接见面,只能按计划调拨给盐业公司经销;由中国盐业总公司编制食盐计划,排斥市场竞争,不能实现优胜劣汰,这些无疑与市场经济的精神相违背。而理论与实践证明:竞争对效率的提高具有极强的激励作用,引入竞争是盐业改革的必然选择,要努力培植多元化的竞争主体,塑造竞争氛围。一方面要提高国内市场的竞争性。要放宽市场准入门槛,打破条块分割,使新投资主体能较容易地进入;另一方面与外资联手,加快开展国际化经营。谨慎选择海外战略合作伙伴,积极开展合资、代理、直接投资等多种形式的国际化经营活动,通过海外市场合作竞争逐步培育国际级跨国企业,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盐业产业市场的竞争格局。相关部门要抓紧制定与完善盐业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和监督,对盐业市场经营活动与竞争行为进行全面监管,限制过度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为包括外资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竞争和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
 
    (三)加快运销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现代流通方式
 
    盐业“生产集中,消费分散”的特点使大量费用产生于运输环节,因此,利用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食盐物流配送体系、信息网络和连锁经营网络,全面改造传统的盐业企业经营方式、管理体制和组织模式,实现商流、物流、信息流的有机结合。这是一项很庞大、技术要求很高的系统工程,而国外的一些物流公司已经充分具备这方面的能力,能够符合国际统一的流通技术标准和参数要求,拥有完善的现代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具有很强的盐业物流信息系统与决策系统,也拥有一批专业化的物流人才,这些是国内大部分物流企业所不具备的,更是现行盐业流通系统所望尘莫及的,接受国外物流公司的加盟,充分发挥其作用,必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观我国盐业现行的流通体系,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
 
    (四)吸收外资,缓解资金短缺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资金筹集渠道很少,主要来源仍是银行贷款,但债务沉重的企业是很难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并且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每年能从证券市场上募集到资金的企业更是凤毛麟角。因此,盐业企业改革所需的巨额配套资金不能仅来源于国内,引入外资是企业解决资金困难的一条较为直接的途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的投资环境和市场运行环境日益改善,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商来华投资。从地区分布看,外商投资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占全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86.25%,东部地区也是盐的主产区;从产业总体分布来看,外资经济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在第二产业中又主要集中在重化工业等部门;同时,外资的流入往往伴随着技术的转让,使被投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从长期上改变其经营状况。盐业的高利润,加上政府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必然会刺激外商的投资,缓解盐业资金困难的难题。
 
    三、对外商投资采取相应的规范措施以促进盐业改革的有序进行
 
    (一)完善法律体系,为盐业改革、外商投资提供稳定的软环境
 
    处于我国盐业“基本法”地位的是《盐业管理条例》,在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又颁布了《食盐加碘条例》和《食盐专营办法》,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些部门规章。但这些法律设计存在很多缺陷:立法缺乏前瞻性,一些制度设计与食盐专营管理实际脱节、市场“准入”条件模糊,“准出”条件缺失、盐业市场监管职能过于分散、地方规章与上位法相抵触等等。为此,必须完善法律体系,为盐业改革提供法律保障。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统一的《盐业法》,以规制各地地方立法,实现全国盐业立法统一。在法律制定中,应加入引进竞争做出相应的说明及规范,应鼓励各种形式的资本参与盐业改革。在外资参与改革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系列急需解决的问题和矛盾,相关部门应严格控制好外资控股、兼并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给予一系列扶持政策。
 
    (二)建立新型的食盐市场政府监管体制
 
    随着各项法律法规的健全、交通运输设施的改进,政府对食盐的严格管制大可逐步放松,引入竞争机制,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充分发挥作用。新的政府食盐监管机构的职能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外资在盐业中的投资份额进行控制。由于盐在我国特殊的战略地位,尽管允许外资的参与,但必须同时保证民族经济的安全。二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区域内合格食盐经营公司的数量。包括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既保证充分竞争又不致引起过度竞争。三是制定合格食盐经营公司的入选标准。以资产规模、专业人员队伍、从业经验为准,对入选的企业进行排序,对排队居前的公司优先发给合格食盐公司执照,对外资与国内资本实行一视同仁,杜绝偏袒国内资金的行为。四是制定严格的卫生标准。与卫生局、工商局合力对盐的质量进行监管,确保各个食盐公司上市销售的产品达到合格碘盐的标准和国家食品卫生的要求。五是通过拍卖特许权的方式鼓励竞争。将资源配置给最有效率的厂商,以鼓励厂商的创新活动,提高我国盐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并可防止食盐公司之间达成有违市场竞争原则的合谋协议,从而减少资源浪费,增进社会福利。
 
    参考文献:
 
    1、刘少华,曾咏梅.盐业产业集中化与竞争力[J].中国井矿盐,2004(2).
    2、张燕.从盐专卖看政府管制[J].中国市场,2006(14).
    3、王俊华.对盐业政府管制体制的探讨[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2(8).
    4、龙超.论我国食盐专营体制及其未来变革[J].经济问题探索,2005(12).
    5、高敏雪.外商投资在中国的现状与未来[J].中国对外贸易,2008(6).
    6、王茂春,储雪俭.国家专营条件下的盐业物流系统模式探讨[J].物流技术,2005(8).
    7、武二顺.论我国食盐专营管理立法及其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07.
    (作者单位:钟巧玲,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李敬鹏,滨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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