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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制度创新中的成本收益分析

时间:2022-03-30 15:14:43 浏览量:

    摘要:文章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对中国商业银行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制度创新中的成本和收益进行了分析,指出虽然商业银行在当前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制度创新参与的动力不足,但将来仍是该制度创新的关键主体之一。
 
    关键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制度创新;成本收益分析
 
    一、引言
 
    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它形成了一种新的融资框架,在这个框架中,它为有关主体提供了一系列的交易规则、惯例和组织安排,从而形成了一种新的融资经济秩序,所以本质上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就是一个制度创新的过程,而创新的动力将来自于证券化制度框架内有关利益主体的推动,而这些参与主体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如果潜在收益大于制度创新为其带来的成本,那么他们将是这一制度的积极推动者。在中国,商业银行、政府、投资者、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将是主要的参与者,而本文仅对商业银行在这一制度创新中的成本和收益做初步分析。
 
    二、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潜在的收益分析
 
    作为证券化对象的住房抵押贷款主要由商业银行提供,商业银行也常被认为是这一制度创新的首要推动者,这是因为商业银行能够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得到多方面的利益。
 
    (一)降低了银行流动性风险
 
    资产的流动性是指不需要花费很大成本就能迅速转化为现金的能力。中国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的信贷资金来源于银行存款,各项存款中绝大部分是期限不超过5年的短期存款,而银行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期限可达20-30年。这种短存长贷的结构性矛盾造成了银行资产与负债的期限不匹配,有可能使银行陷入流动性不足的困境,不利于实现其经营原则,即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2008年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已达到2.98万亿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2008年第四季度)》),发放这样大规模的长期资金,短存长贷的矛盾将是银行面临的一大问题。而化解这一问题的一个有效办法是银行将抵押贷款出售,并由特殊机构进行包装后发行证券,即抵押贷款证券化,从而在确保一定盈利水平的同时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并通过分散风险实现经营的安全性,最终达到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目的。
 
    (二)降低了单一化融资风险
 
    从世界各国金融结构的分析中,我们发现有金融中介机构参与的间接融资远比直接融资重要,这是各个经济主体在金融交易中逆向选择和规避道德风险的结果。在中国的表现则是,经过银行的间接融资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而直接融资却十分弱小。过高的间接融资比重以及融资方式单一化已经成为中国金融风险形成的一个制度性原因,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融资方式单一化,一方面赋予了银行在全社会的融资行为中绝对的控制力,容易造成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垄断经营,降低金融市场的效率,也不利于中国银行业竞争力的提高;另一方面,单一化的融资方式还容易使金融市场上各主体的资金来源受到严重限制。拓展资金来源渠道是银行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问题,但对于中国现阶段而言,国有商业银行发行股票上市或者大量发行金融债券仍然受到较多因素制约,因此银行的资金来源受到存款增长的较大约束,这对改善银行的融资结构和防范金融风险是十分不利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实质上是建立了将市场中的短期资金转变为住房金融所需的长期资金的融资机制,能有效地减少银行住房资金来源上的约束。
 
    (三)分散了银行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是指银行在经营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而招致损失的可能性。住房抵押贷款由于金额大、期限长,银行面临着巨大的信用和利率风险,因此,必须将风险化解、分散,使风险控制在与收益对等的可接受范围内,实现银行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统一。在证券化运作中,特设机构在担保机构、投资银行等机构的参与下,将住房抵押债权转化为抵押组群发行证券的过程实现了信用创新,把全部集中于商业银行的各类风险进行重组,使风险在原始权益人、SPV、投资者、担保者之间得到分散,银行可以将集中在一级市场上的风险转移给二级市场上的各类机构及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从而实现了银行风险的社会化,提高了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
 
    (四)有利于银行满足资本充足性管理
 
    资本充足率低是中国银行商业化改革和国际化经营的一大障碍,也是降低中国金融体系应对金融风险能力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资本充足率等于资本与风险资产之比,所以提高资本充足率可以用增大分子或者是减少分母两种办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减少风险资产的比例,通过减少分母达到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目的,从而提高了银行的安全性。
 
    (五)提高银行的赢利水平
 
    商业银行将抵押贷款出售,经证券化运作,可以提前收回贷出的本金,减少管理成本;若再将收回的本金重新贷出,就能带来持续化的收益;继续保持中介服务的功能,则能够稳定地获取中介服务费,也提高了银行的盈利性。具体表现在:证券化减少了银行的管理成本;持续证券化带来的收益;潜在的资本利得;可观的服务费收入等。
 
    三、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成本分析
 
    上述银行在证券化中的收益有些只能在规范和发达的金融市场中才能得到。比如,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实施过程中,健全的金融市场和金融环境通过提供低廉的运作成本,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与此相反,存在体制性缺陷的中国现行住房金融环境和金融市场诱发的高额制度成本,将是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重要的参与者之一的国有商业银行参与证券化制度创新所面临的主要障碍。
 
    (一)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不完善带来了较高的证券化运作成本
 
    发育不够完善和欠规范的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加大了基础资产的组合成本和抵押支持证券的定价成本。在中国,商业银行开办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时间并不长,虽然住房抵押贷款增长速度很快,但目前整体规模仍然较小。较小的抵押贷款规模难以分散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风险,更为重要的是住房抵押贷款本身的不规范,使之难以满足证券化对基础资产的要求。缺乏相当规模的标准化的住房抵押贷款积累,难以形成具有相似条件、相似违约率及提前清偿率的抵押贷款集合,显然这将增加证券化的运作成本。
 
    (二)相对落后的金融体系,增加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证券发行成本
 
    新制度经济学有关制度变迁的理论说明,一个合理、有效的金融体系的产生并不是随意的,而是金融体系本身自然演进的结果,它内生于一个国家的要素禀赋性质和经济发展战略。由于受中国经济整体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的制约,中国的金融体系还处在从银行本位向市场本位的转化时期,资本市场还在建立和完善之中,其发展规模和筹资能力都非常有限,在2008年股票融资的规模大约只相当于银行贷款的7%,而在美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初期,股票发行的融资额占到企业资金来源的10%以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2008年第四季度)》计算)。中国股票市场较小的融资规模对GDP增长率的贡献有限。企业债的发行规模虽然存在小幅上升趋势,但总的融资规模仍然偏小。由于商业银行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发行的抵押支持债券属于企业债券,在中国目前股市、债市(特别是企业债)不发达,直接融资成本较高的情况下,抵押支持证券的发行也必然面临较高的成本。另外,根据国外经验,住房贷款的证券化中需要一批机构投资者作为一级市场承接者,而中国由于资本市场处在发展初期,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中机构投资者较少,其参与证券市场的领域和参与程度也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三)证券化带来的收益不明显
 
    中国商业银行目前并不缺乏持有抵押贷款所需的资金,证券化在改善资产的流动性方面给银行带来的收益并不明显。这一方面是中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时间短,抵押贷款市场总量不是很大,商业银行还没有因为住房抵押贷款期限长而出现信贷资金不足和经营风险等问题。另一方面是中国金融机构存款的增长速度较快,至2008年底,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余额为47.8万亿元,比2007年增长19.3%,其中,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为46.6万亿元,同比增长19.7%。到2002年底,中国金融机构居民户人民币存款余额为22.2万亿元,同比增长26.3%。在当前优质贷款项目不多的情况下,银行普遍出现存差,资金是有剩余的。如仅在2008年3月末,银行存贷差就达到14.07万亿(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2008年第四季度)》)。此外,中国商业银行属于全国性银行,其商业网点遍布全国,不同地区的资金供求平衡可以通过资金在机构内部转移得以完成,也就是说,抵押贷款在全国的优化配置可以不通过二级市场也能实现。最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一个重要作用就在于释放资本以从事具有更高边际收益的项目,在中国当前缺乏好的投资和贷款项目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所带来的潜在收益不明显。
 
    上述分析表明,商业银行短期内尽管可以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得到一些收益,但由于中国商业银行目前所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占银行总资产的比例不大,相当程度上降低了证券化所带来的流动性改善这一重要收益,并且由于中国个人抵押贷款资产是银行的优质资产,这进一步降低了证券化的收益,此外,在当前西方国家因次级债而触发的经济危机条件下,我们更需审慎对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这一金融制度创新。因此,像西方国家那样由商业银行积极推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这一制度创新,在现阶段难以在中国出现。但从长期来看,证券化对商业银行带来的收益将远远大于其成本,因此可以预期,商业银行对这一金融创新的意愿将日益强烈,并最终会成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一个强有力的推动者。对于管理部门而言,应把握好商业银行的利益平衡点,发挥其新制度创新的关键主体作用。
 
    参考文献:
 
    1、米什金.货币金融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2、黄小彪.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研究[D].华南师范大学,2003.
    3、马文军.金融制度创新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J].信托投资研究,2004(2).
    4、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R].2008年第四季度.
    (作者单位:洛阳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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