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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业务中特约商户的风险与防范

时间:2022-04-03 15:07:21 浏览量:

    摘要:特约商户与银行、持卡人构成了银行卡市场的“金三角”,对银行卡业务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在信用卡的使用过程中,特约商户可能因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或遭遇欺诈而遭受损失。文章详细分析了特约商户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并提出了防范建议。
 
    关键词:信用卡;商户;风险;防范
 
    随着网络和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银行卡走进千家万户。截至2008年末,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超过18亿张,其中信用卡发卡量超过1.4亿张。一方面信用卡改变了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方式,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另一方面,随着信用卡市场的不断扩大,在信用卡的发售、使用等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诉讼,也常见诸报端。
 
    统计显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2002年起开始遇到信用卡纠纷案件。2002年该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数量为1件,2004年收案2件,2005年收案2件,2006年收案4件,2007年收案5件,2008年收案15件,收案数量逐年递增。而重庆市高院的统计数据则显示,2007年受理的信用卡纠纷只有69件,2008年则突增到256件。深圳福田区法院2007年受理信用卡纠纷275件,2008年则多达800多件。
 
    除数量迅速增长之外,近期此类案件还表现出信用卡欠款数额增大和新类型案件大量出现的特点。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调研发现,2008年及之前该院受理的信用卡纠纷案件主要为信用卡透支纠纷和失卡损失赔偿纠纷,随着银行业相关政策调整及金融形势变化,2009年集中出现了信用卡透支套现纠纷、信用卡年费缴纳纠纷、银行单方调整信用卡利率纠纷、全额罚息纠纷等新类型案件。
 
    一、特约商户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的审查义务
 
    特约商户是与发卡银行签约受理银行卡购物消费的经营性单位,并与银行、持卡人构成了银行卡市场的“金三角”。它是连结银行与持卡人的纽带,对银行卡业务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特约商户严格进行审查,有助于防范信用卡被盗用、透支等风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月26日发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43条的规定,特约单位经办人员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的内容包括:确为本单位可受理的信用卡;信用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字样;信用卡无打洞、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持卡人身份证或卡片上的照片与持卡人相符;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44条中规定,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审查无误的,应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份证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如超过支付限额的,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填写授权号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无误后,将信用卡、身份证和第一联签购单交还给持卡人。从该规定来看,除“如超过支付限额的,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填写授权号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无误后,将信用卡、身份证和第一联签购单交还给持卡人。除此之外,特约商户主要审查“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签名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即可,而没有对持卡人签名进行核实的义务。因此,按照该《办法》,特约商户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的审查义务实际上是一种形式审查。
 
    1999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废止了《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并且在新的制度中删除了有关特约商户应负担的审核义务的规定,具体的义务由各发卡行自行做出,而各家银行一般仍是比照《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商户的审核内容。
 
    2001年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重新对持卡人在特约商户的交易流程进行规范,要求特约商户要核定:卡片签名条上无“样卡”或“专用卡”等非正常签名字样;卡片无打洞、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信用卡的有效期、照片。除此以外,《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还对持卡人在特约商户的交易进行了具体的描述:“特约商户收银员在POS上刷卡,输入交易金额,要求持卡人通过密码键盘输入6位个人密码,如发卡行不要求输入密码的,由收银员直接按确认键;交易成功,打印交易单据,收银员核对单据上打印交易账号和卡号是否相符后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并对信用卡交易核对签名与卡背面签名是否一致后,将银行卡、签购单回单联等交持卡人。”据此,特约商户的收银员除了应认真核对信用卡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交易凭证上打印的卡号、发卡行信息是否与卡面一致,交易金额是否正确外,还应当审核信用卡密码是否能被系统接收,核对持卡人的签名是否与卡背面的签名一致。
 
    二、特约商户在信用卡业务中面临的风险分析
 
    特约商户在信用卡的使用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即特约商户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或欺诈风险。前者主要是特约商户工作人员疏于审查,没有按操作规定核对止付名单、身份证、预留证和预留签名,接受了已被止付或者被冒用的信用卡;或不经授权即让持卡人超限额消费,导致信用卡失控。后者主要是个别特约商户经办人员上下串通或与持卡人内外勾结,通过受理黑卡或假签购单进行诈骗,套取银行资金。
 
    (一)特约商户疏于履行审查义务,或者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而导致信用卡欺诈
 
    1、受理人员不按规范流程进行业务操作可能使特约商户遭受经济损失。在受理人员操作中,如果发生签购单上无持卡人签字,漏压卡或单据上卡号不清,超限额未要授权或超限额向发卡行申请授权遭拒绝,擅自办理信用卡交易等情况,银行可以向特约商户退单并拒绝付款,特约商户可能因此遭受自担经济损失的风险。
 
    2、在信用卡恶意透支消费过程中,特约商户疏于履行审查义务的行为可能使其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责任。
 
    区分为持卡人的恶意透支和非持卡人的恶意透支两种情形,特约商户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也有所不同。
 
    前一种情形是指持卡人恶意在信用卡的特约商户进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的消费。由于银行在发现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有义务及时通知商店终止结算以避免损失扩大,而商店在接到通知之前的义务只是注意持卡人每次透支的金额是否超过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若超过,则不允许结算。因此,只要特约商店尽到了审查义务即不存在任何过错,他对持卡人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发现持卡人透支消费超过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而仍给予结算,则特约商店对在本商店透支消费的这部分金额在持卡人未归还前承担向发卡行进行赔偿的法律风险。
 
    后一种情形是当持卡人的信用卡遗失、被盗或信用卡与身份证一起遗失、被盗,而拾得或盗得信用卡的人用信用卡到特约商店恶意透支购物消费。若特约商家未履行审查义务致使非持卡人恶意透支(盗刷卡)得逞,则对于非持卡人在本商店消费的这部分金额,特约商店承担与银行共同赔偿持卡人的法律风险。具体的划分可能是:低于必须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最低条件所规定的限额以内的部分由特约商家负责,高于此限额的部分则由银行负责。
 
    (二)特约商户违规参与信用卡套现
 
    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通过正常手续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银行给予的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取出,同时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特约商户违规操作,参与到信用卡套现活动中来,可能使自己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首先,特约商户向持卡人提供套现服务,违反了与收单机构签订的受理协议,由此可能承担银行方面以不存在真实交易为由退单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其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出的《关于预防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持卡人套现和商户提供套现服务均属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发现特约商户提供套现服务,可依据套现行为的严重情况对其采取警告、延迟清算、撤销POS机具等处罚措施,从而使其遭受经济和商誉上的双重损失。
 
    再次,信用卡透支本质上是一种小额的信用贷款,特约商户与持卡人合谋以消费名义套取透支款,在某种程度上涉嫌贷款诈骗,有可能因此承担刑事责任。
 
    三、防范信用卡风险的有关建议
 
    (一)加强特约商户管理
 
    一是银行要履行职责,加强对特约商户收银员的培训和管理。如对经办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鉴别银行卡真伪等具体业务操作方面的培训,提高其防伪防骗能力,使其树立风险意识,增强责任感,在办理信用卡消费等交易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受理信用卡业务,降低因违规操作引发信用卡风险的可能性。二是对特约商户交付的签购单及时进行抽查分析。一旦发现违规操作和发生差错,要及时通知特约商户改进。另外,对交易量大的特约商户要定期上门收单,以加快清算速度,以便监控人员及时发现不良透支情况,尽可能减少风险产生。三是经常检查、监督特约商户经营情况,对违反协议的有关行为及时给予纠正,对已经发生的收回的伪卡、止付卡或冒用卡等现象及时进行追查,必要时可中止或取消特约商户受理信用卡的资格。
 
    (二)加强对持卡人用卡行为的正确引导
 
    在开展信用卡宣传与推广中,应正确宣传善意透支,不能过分强调信用卡的透支功能。要大力宣传信用卡方便购物、消费及存取现金的特点,普及信用卡基本知识,逐步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对持卡人还应宣传和讲解信用卡的使用方法,以改变部分持卡人的不良习惯。
 
    (三)健全相关法规
 
    目前规范银行卡业务的主要法规文件是《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但这两个办法对非法套现行为参与者只是要求发卡行、银联等查获提供非法套现服务的不法商户后收回其POS机、对非法套现的持卡人采取止付、冻结账户和记入“黑名单”等做法,不能施以更为严厉的处罚,并且由于是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不高,没有足够的征摄效果。因此,应当抓紧制定相关法规,使有关部门在信用卡管理活动中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姜锐,王宇.央行:银行卡发卡量增速减信用卡占比显著提高[EB/OL].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0903/17/t20090317_18528578.shtml,2009-03-17.
    2、银监会:信用卡非法套现持卡人将进黑名单[N].北京娱乐信报,2008-06-02.
    3、王光平.信用卡纠纷快速增长[N].中国证券报,2009-03-27.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其中,蒋琳、戴鸿广为经济师;邢增艺为助理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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