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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的安全管制

时间:2022-04-05 15:18:53 浏览量:

    摘要:基于目前食品安全问题,文章从信息不对称角度分析了食品生产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和原因,探讨了政府对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管制的必要性,论述了政府对食品安全管制的难点,最后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政府管制
 
    一、引言
 
    最近“三氯氰胺”毒奶粉事件、“地沟油”事件频频曝光,使我们逐渐认识到食品安全信息越来越难以被消费者了解,以及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的严重性。与此同时,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该法实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对质监部门食品安全监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食品安全问题涉及的环节很多,食品加工环节是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也是目前问题最多的环节,是亟待解决的课题。本文主要从信息不对称角度对食品生产企业、行业和消费者信息传递问题,以及政府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监管进行一些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内大量文献研究了食品安全的政府管制问题(龙一平,2006等),但是从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角度分析了食品安全的政府管制问题的相关文献(王俊豪,2005)较少,本文的创新点是结合目前食品安全信息越来越难被消费者观察的现状,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原因和表现,并注意到了信息不对称性更可能体现在整个行业的企业和消费者之间,探讨了政府对食品安全管制相关方面。
 
    二、食品安全管制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大量国外文献(植草益,1992;史普博,1999等)进行了由于商品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政府管制的相关研究,其中Nelson(1974)将食品质量特征分为搜寻品、经验品和信任品三种。其中搜寻品的质量信息可以被直接观察到特征信息,显示十分直观,是不易缺失的信息类型。经验品的质量信息也较为明确,不同的是需要经过消费者的直接体验才能获得。信任品无法被直接了解,无法在消费后的短时期内了解,故消费者往往会重复购买信任品,质量安全信息最易缺失,其危害性也最大。这也构成了信息不对称的起因。拥有大量食品安全信息的食品企业或行业对信息进行垄断,只向消费者传递少量有利于企业自身的信息,造成了企业或行业与消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一)食品加工企业方面
 
    首先,在安全信息的意识上,小型食品加工企业和小作坊缺乏食品安全的意识;其次,在技术上,因为要支付高额的费用,小企业安全控制体系很难建立,进而导致了食品加工信息缺少电子系统统计;再次,在安全信息的传递上,这些小企业小作坊,因为自身的食品安全没有做好,更不愿意公开更多的食品安全信息,对其加工食品安全信息有很高的垄断权,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在食品标贴往往透露出的信息模糊;存在机会主义行为,贴出产品安全标识与实际状况不符合等虚假的信息;有的食品(即食食品)甚至没有包装,也就是几乎没有给消费者传递任何食品安全信息。
 
    大型食品加工企业,特别是名牌企业,通过广告、品牌、信誉这些信息沟通的基本方式向消费者只透露出有利于企业自身产品的有利信息,对于不利企业自身的信息自身垄断。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企业主动透露的信息东西不一定是真实的,从而误导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二)整个生产行业对待食品安全信息处理方面
 
    蒋抒博(2006)建立博弈模型来分析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对称问题。例如,在奶制品行业中出现的三氯氰胺事件,几乎所有的奶制品企业都含有三氯氰胺,其奶制品产品的质量都存在问题。
 
    (三)食品消费者方面
 
    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缺乏认知与基础知识安全防范意识;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还没有受到高度重视;消费者对农产品和食品的安全意识很浅薄;对一些非高致病的食品,消费者往往并不能认识到其危害;消费者去购买一些缺乏安全保障的廉价食品,三无产品。消费者粗糙的购买行为也给食品生产厂商带来了盈利机会。
 
    消费者搜集食品安全信息的成本特别高,几乎不可能了解所购买食品的所有安全信息。只能感受到色香味等可直接体验的信息,而借助仪器进行检测成本过高,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不可能的。蒋抒博(2006)在博弈模型中认为消费者购买食品后能够完全判断食品的优劣,这是有失偏颇的。现实生活中,随着食品加工工艺的复杂性,很多食品是消费者购买后消费后短时间内也判断不出来食品的优劣,例如地沟油、三氯氰胺事件。
 
    三、政府管制的必要性
 
    (一)食品同时具备搜寻品、经验品和信任品的特性
 
    搜寻品的特征信号完全可以依靠市场来传递;经验品特性造成的信息不对称可以通过企业建立声誉机制加以解决。二者均不需要政府的过多干预。但是以安全与营养为核心的食品作为信任品,其信息必须由政府或其他可以信任的中介组织来提供信号传递机制。食品质量信号的有效传递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中介组织等多方面共同努力。
 
    (二)在市场情况下,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市场失灵
 
    在不完全信息下,信息不对称具有内部性,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传递食品质量的信任品特征信号方面,市场几乎彻底失灵。因为消费者自己根本无法了解食品重要的质量状况,其信息完全被生产者垄断。信息的极度不对称使消费者面临严重的食品安全与健康风险,因此需要由足以令消费者信任的第三方介入市场,提供信号传递机制,从而解决食品质量信号的市场失灵问题。而第三方必须保证具有强制的执行力,而政府具有很强的执行力。因此需要政府对食品安全管制,需要政府多方面协同解决建立良好的质量信号传递机制,有助于将经验品和信任品特性转变为搜寻品特性,从而促进质量信息在买方和卖方之间、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双向交流,最终使食品市场上的商品质量不断提高,消费者可以放心地吃到安全健康的食品。
 
    (三)对食品安全监管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
 
    食品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食品安全关系到民生和社会的稳定,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前提,政府因此应代表公共保护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四)政府拥有权利对食品加工行业的监管权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从法律层面上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分段监管的体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卫生部负责提出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的条件。
 
    四、食品安全管制的难点
 
    (一)新型食品的食品安全信息难以有效评估
 
    《食品安全法》规定企业负责对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进行风险评估。大型企业引入的新技术和新工艺、新的食品添加剂给食品带来了新的潜在不安全因素,对此企业也不能进行有效风险的控制。首先,新型食品中的有害物质在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尚未规定,从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其次,有的有害物质则是现有设备检测不出来的,从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或者企业检测设备落后,专业检测人才缺乏,检测技术不先进,检测标准不完善,不能及时适应新型食品的检测需要;再次,企业和政府缺少有效交流的渠道,双方信息不能有效的传递,信息优势不能共享;最后,新型食品的认证缺乏,以及新型食品的日常监管模式主要通过产品抽检,造成其监管成本较大。
 
    (二)多头管理,造成监管效率较低
 
    国家质检总局的新三定方案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卫生部负责提出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不再发放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许可证。从形式上看,监管体制并没有完全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方式,并没有解决多头管理、交叉管理和重复管理的问题。涉及加工食品安全信息由不同部门归口管理或者由不同单位负责,不仅在部门间而且在部门内也存在严重的单位分割,缺乏统一协调的信息服务管理机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不完善各部门和各单位都依靠各自独立薄弱的信息系统进行信息采集和资源开发。标准不统一方法不规范,资源采集与体系建设存在交叉重复问题。造成信息资源总量的不足,现有的资源利用率和资源投入效益较低,更为重要的是安全信息服务管理的部门分割也给信息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带来诸多不便和问题,降低了信息的权威性和指导性作用。
 
    (三)消费者参与性不够
 
    对于消费者而言,目前还没有找到这些相关利益者参与交流比较有效的途径,特别是中国地域广阔内部差别很大,各地区经济发展,教育水平,文化背景及饮食习惯有很大差异,因此在扩大参与和风险通报实现食品安全方面仍存在很大差异和不足。
 
    五、食品安全监管的几点建议
 
    由于食品的信息不对称和现存的食品安全问题,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的管制。
 
    (一)政府根据企业的类型不同,采取食品安全管制的重点不同
 
    第一,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大企业在新型食品和新型食品添加剂上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检测水平和风险评估能力。首先鼓励大企业在新型食品的安全信息方面的检测技术,检测设备,检测人才上的投入;其次完善政府自身的风险检测制度和机构,提高自身的检测水平和风险评估能力,与企业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沟通通道,并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进行一定的指导,从而提高检测效率。
 
    第二,中小企业有数量大,分散大的特性,监督部门可以以区位单位,各区监管机构互换检查其他辖区内的食品加工企业,在政府监管的同时并接受现场消费者的监督,以避免“政府管制俘虏”。正如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假冒伪劣产品的加工企业,予以重罚。
 
    (二)鼓励企业建立HACCP(HazardAnalysisandCriticalControlPoint)体系
 
    HACCP是从原材料到最终产品的一系列食品加工工序的监控,政府应加强对HACCP体系的认证和咨询的管理工作,保证认证和咨询市场规范,有序发展,从而降低企业建立HACCP体系的成本;加强社会对HACCP体系的认知度,取得消费者对HACCP的认可,从而增加HACCP企业的收益。
 
    (三)鼓励企业建立可追溯系统
 
    企业与上下游各部门的之间的合作关系、产品生产流程、技术因素影响了企业建立可追溯系统的成本。而消费者对可追溯食品的支付意愿,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概率,食品安全问题给其企业带来的损失,及建立可追溯系统企业的效率,品牌等影响了企业建立可追溯系统的收益。政府部门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可追溯系统,通过宣传提高消费者对可追溯系统的支付意愿,规范产品的生产流程,必要时采取财政补贴的形式。
 
    (四)政府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全方面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依靠市场作用促进企业实施食品安全自我管制,政府通过各种宣传措施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引导消费者对食品加工企业食品安全的关注,充分调动社会中间层组织力量以达到食品安全的共同治理,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公民四位一体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
 
    1、龙一平,徐宏伟.食品安全与政府管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2).
    2、王俊豪,孙少春.信息不对称与食品安全管制——以“苏丹红”事件为例[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5(9).
    3、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M].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
    4、史普博.管理与市场[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5、蒋抒博.食品安全管制的经济学分析[D].吉林大学,2006.
    6、Nelson.P.“AdvertisingasInformation”[J].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1974(81).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学院经济与贸易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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