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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卷烟纸管制与专卖管理

时间:2022-02-16 15:08:17 浏览量:

    卷烟纸是构成卷烟的两个必要元素之一,没有卷烟纸就无法制造卷烟,因此对卷烟进行管制就必须对卷烟纸进行管制。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对卷烟纸的管制最早出现于国民政府实行的烟酒公卖时期,专卖管理始于抗日战争时期。

公卖时期对卷烟用纸的管制

    南京国民政府继续执行北洋政府时期的烟酒公卖政策,烟草公卖范畴仍仅限于土烟叶、土烟丝。由于国民政府于1931年提高了卷烟税收,私制卷烟日益增多,为防止私制卷烟泛滥,减少偷漏税,国民政府加强了对卷烟纸的控制,并先后制订发布了有关章程。如财政部同年10月颁发了《取缔卷烟用纸规则》,对卷纸的进口、购销实行严格管制,主要规定有:1.进口卷纸须有银行或卷烟厂同业公会保结,无保结者不得从事进口卷纸业务;卷纸进口后须由进口海关将保结截留转送统税署或当地统税机关查核。2.凡属核准登记之烟厂均可进口或购进卷纸,并应向主管统税机关申领准购单,无准购单的卷纸不得进入烟厂。3.纸商必须将卷纸出售给持有准购单者。4.纸商或烟厂的卷纸进出数量应逐批登入统税机关所发之登记簿,以备查核。为便于操作,1933年11月财政部又发布了《卷烟用纸购运规则》,共37条,对纸商的登记、地域限定及卷纸的进口、售卖、购进、运输等方面逐一作了规定,较之《取缔卷烟用纸规则》更为详细、具体,同时还作了补充,增加了处罚规定。增加的主要条款有:1.非正式登记烟厂不得购买或使用卷纸。2.烟厂购运卷纸,需申领准购单和准购卷纸运照;由总厂供给卷纸的卷烟制造分厂,应临时填具申请书,向统税机关申领卷纸转厂证明书,以资运转。3.纸商指直接购运卷纸的进口商,其设置商号地点暂以上海、汉口、青岛、天津为限。4.各纸商购运卷纸应先取具银行保单,并报由指定的当地统税机关核明,转请税务署登记,方得照章购运卷纸;购运者如为外国商人,应分别取具该商号及负责经理人之国籍证明书。5.无进口保结、准购单及运照者私自运销卷纸,除没收充公外,并处以卷纸价格10倍以下罚金,对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卷纸应予以焚毁。6.纸商、烟厂如冒仿或假借别种纸张名目私行购运,一经发觉,没收充公,处以卷纸价格10倍以下罚金,并永远停止其购运卷纸。7.纸商如将卷纸自行或委托他人私制卷烟或串通烟厂漏税,除停止保结、准购单及运照外,并应依法处罚。同时国民政府还加强了对卷烟用纸的存储管理,1935年4月财政部税务署连续下发了《为指定卷烟用纸堆存公栈致各纸商烟厂函》、《指定堆存卷烟用纸公栈暂行办法》、《指定堆存卷烟用纸公栈驻栈员办事细则》等章制,1937年3月财政部又发布了《上海卷烟用纸存入公栈暂行办法》,对卷烟用纸的存入、贮藏、提取等方面的管理均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还制定了处罚条款。主要有:1.堆存卷烟用纸公栈由财政部税务署指定,并派员常驻以办理卷烟用纸进出公栈登记暨稽查事宜。2.纸商或烟厂的进口卷烟用纸均应在海关验收后酌情全部或部分由税务署派员与原商、厂共同监运存入公栈。3.卷烟用纸凭税务署核发入栈凭单运入公栈,驻栈员查明单货相符并登记数量后方可入栈贮存;税务署可随时派员查验,其查验人员须携带查验证。4.烟厂向公栈提取卷烟用纸须持有税务署核发的提取卷烟用纸准单,纸商提取售给烟厂的卷烟用纸须持有税务署核发的购纸烟厂的准购单、运照及提取卷烟用纸准单,缴送驻栈员验明登记,会同栈方照数检付。5.卷烟用纸如需退回,由税务署核发入栈凭单并派员将原货押回公栈贮存。6.纸商、烟厂无税务署核发的凭证串通栈方私自提取卷烟用纸,栈方应处以所提取卷烟用纸完税后等值罚金,并撤销公栈权;纸商、烟厂按照《卷烟用纸购运规则》的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罚金、没收充公、停止核发进口卷纸保结、准购单及运照、永远停止购运卷纸等处罚。

    为加大对卷纸制造的管理力度,1936年5月财政部公布了《制造卷烟用纸管理规则》。主要规定有:1.凡制造卷烟用纸的工厂应经财政部税务署核准登记后方可生产,并实行驻厂员制,驻厂员和主管统税机关有权对纸厂的产销业务进行检查。2.纸厂只能将产品出售给核准登记的正式烟厂与纸商,售出的卷烟用纸须凭驻厂员查核过的准购单或运照出厂,退回原厂的卷纸须凭退运证入厂。3.无使用价值的卷纸应报请主管统税机关派员会同驻厂员监视焚毁,不得私运出厂。4.制造卷烟用纸的纸浆不得私自销售或转让。5.纸厂停业或转移商号须经主管统税机关查验,并呈请税务署酌核处置。6.违反规则者,依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金、勒令停止制造及撤销登记等处罚。各级统税机关依据上述章则加强了对卷烟用纸的管理,同时对违章违规活动进行了严厉查处。

特许管理

    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于1938年取消了烟酒公卖制度,1939年卷纸列入特许商销货品范围,实行特许管理。各烟厂向沪港及国外购运卷纸时,先填具特许进口申请书,送由税务署核转财政部填发特许证,并连同原有入口保结及运照一并报关内运。

首次实行专卖管理

    1942年国民政府实施战时烟类专卖制度,并发布了《战时烟类专卖暂行条例》,规定对卷烟用纸实行专卖管理。卷烟用纸除由国家设厂制造或向国外采购外,其它制造购运贮存均应经专卖局核准,并呈报财政部;对私自制造、购运、贮存卷烟用纸的,没收其货件,并处以该货价1~2倍的罚款。同时对未持有专卖机关核发的准运单运输卷烟纸,或所运货件名称、数量、运输路线及起迄地点、时间与准运单所列不符的,制定了处罚措施。为加强对卷烟用纸的管理,国民政府于1943年6月、7月分别发布了《颁发实施卷烟用纸专卖注意事项的训令》、《卷烟用纸管制办法》,对卷烟用纸的生产、销售、运输、进出口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1.原有或新设卷烟用纸制造厂商均应向专卖机关领取卷烟用纸制造厂商登记申请书,经核准后由专卖机关发给登记证;凡未经专卖机关核准登记的,一律不准设厂及营业。2.卷烟用纸制造厂由专卖机关派员驻厂督导,监贴专卖凭证。3.卷烟用纸制造厂商出售卷纸应凭专卖机关所发准购证,出售卷烟用纸的运销商转售时也须持有准购证,准购证的申请领取只限经专卖机关核准登记的卷烟制造厂商和卷烟用纸运销商。4.必要时,卷烟用纸可由专卖机关收购并配销。5.卷烟用纸起运时,应报请起运地的专卖机关,发给运单随货同行,运达目的地后向当地专卖机关缴销准运单。6.卷烟用纸中途需改运或分运,应持原准运单及凭证报请当地专卖机关填发改运单或分运单,原准运单登记凭证予以注销转报存查。7.进口卷烟用纸应向财政部申领特许凭证,进口时报经专卖局按海关核价收购。

取消专卖后卷烟用纸的管制

    1945年1月国民政府取消了烟类专卖,卷烟用纸的专卖管理终止,但对卷烟用纸仍然实行管制。国民政府于1947年1月发布了《卷烟用纸制销、购运管理规则》,其主要管理措施与战时烟类专卖时期的规定基本相同,并规定各纸商及卷烟厂如停业或转让商号,应经主管税务机关考核批准。

    同期,东北解放区实施烟酒专卖制度,东北行政委员会于1949年2月发布了《烟酒专卖暂行条例》,规定对卷烟纸实行专卖管理,未经专卖机关许可,不得私自制造、使用或转让卷烟纸。

再次实行专卖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东北区继续实行烟酒专卖,卷烟纸仍沿袭专卖管理。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在总结东北区的经验后,决定在全国实行烟酒专卖制度,同时为做好卷烟专卖的准备工作,首先对卷烟盘纸实行专卖,并先行在华北地区实施。1951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公布了《专卖事业暂行条例(草案)》,成立了中国专卖事业公司。1952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下发文件,决定将卷烟盘纸划归专卖事业公司经营,并从1953年1月1日起,卷烟盘纸的资金、任务、计划、利润、经营由专卖事业公司负责。同年5月,卷烟专卖取消,但卷烟盘纸依然由国家实行管制,1954年商业部再次明确盘纸、铝纸、钢精纸要按国家核定的卷烟生产计划和划定的供应范围进行计划供应,工厂不得向市场出售。

卷烟纸的第三次专卖管理

    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同年9月发布了《烟草专卖条例》,11月正式实施。按照《烟草专卖条例》的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于1984年9月公布了《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对《烟草专卖条例》作了进一步的细化。《烟草专卖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均将卷烟盘纸列入烟草专卖的范围,实行专卖管理,《施行细则》并规定卷烟盘纸为烟草专卖管理品。其主要管理规定有:1.卷烟盘纸实行定点计划生产,并发给生产许可证。2.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按照烟草总公司提出的计划组织生产,产品由烟草总公司统一收购,统一分配,烟厂不得自行购买,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3.无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卷烟盘纸者,国家烟草专卖局有权没收其全部产品。这些规定对控制卷烟产量,提高生产的计划性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加快了400余家计划外小烟厂的关停并转,维护了合法卷烟工业企业的利益。

    中国烟草总公司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分期分批地对卷烟盘纸生产企业开展了择优定点工作。随着择优定点工作的正常进展及专卖管理工作步入正轨,吉林龙井造纸厂、黑龙江牡丹江造纸厂、江苏镇江大东造纸厂、浙江华丰造纸厂与民丰造纸厂、福建龙岩造纸厂、安徽造纸厂、江西井冈山造纸厂、山东省造纸总厂东厂与青岛造纸厂、河南周口造纸厂与密县第一造纸厂、贵州惠水造纸厂、云南红星造纸厂等企业陆续被确定为卷烟盘纸定点生产厂,国家烟草专卖局相继为其核发了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

    1991年6月我国颁布了《烟草专卖法》,1992年正式实施。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将卷烟纸从专卖管理品改为专卖品,对卷烟纸的专卖管理规定也更为全面、具体,较之《烟草专卖条例》与《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增加了:1.生产卷烟纸企业的设立,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卷烟纸生产企业只能将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销售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纸,残次的卷烟纸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卷烟纸(含分切的)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准运证,国产卷烟纸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准运证;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卷烟纸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准运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卷烟纸,由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5.无准运证或超过准运证规定数量运输卷烟纸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收购、没收违法运输卷烟纸和违法所得的处罚。6.对无证生产经营卷烟纸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罚款、关闭企业、停产停业、公开销毁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烟草专卖法规从行政条例上升为法,对卷烟纸的专卖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

    在“七五”和“八五”计划期间,烟草行业得到长足发展,为满足卷烟生产急剧增长的需求,卷烟纸定点生产厂家的数量也大幅上升,1993年全国第三次换发烟草专卖许可证后,卷烟纸定点生产厂,包括卷烟纸分切厂、水松纸厂,多达45家。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由于进口卷烟纸数量不断增加及国内纸业的重组、兼并、转产、关停,卷烟纸定点厂的数量又有所减少,1998年全国第4次换发烟草专卖许可证后,卷烟纸定点厂为23家。

    1999年2月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了《卷烟纸专卖管理办法》,对《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卷烟纸的生产经营进口等方面的专卖管理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卷烟纸专卖管理的范围和职责,修改了若干规定,并增加了禁止卷烟纸向制假窝点流入等方面的规定。增改的主要规定有:1.卷烟纸包括卷烟盘纸、机制雪茄烟纸、未经分切的卷筒卷烟纸。2.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的卷烟纸专卖管理工作,各省级烟草专卖局主管本辖区范围内的卷烟纸专卖管理工作。3.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按各自工作范围负责卷烟纸进出口业务。4.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持有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的卷烟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卷烟纸,不得购买走私卷烟纸和非正常渠道进口卷烟纸。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出口的卷烟纸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出口合同签发准运证。6.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国产卷烟纸,由调出方省级烟草专卖局根据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盖章的购销合同签发准运证,或由调出调入双方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

    国家烟草专卖局不断加大对卷烟纸的管理力度,2000年2月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卷烟纸流入制假窝点的通知》,并提出了具体措施:1.对全国卷烟纸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专卖检查,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卷烟纸的企业。2.对向制假窝点提供卷烟纸生产、经营的企业,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对向制假窝点提供卷烟纸的卷烟生产企业,进行严肃处理。3.各卷烟纸生产企业要采取防伪措施和其它易识别标志,以备对在制假现场查获的卷烟纸进行查验。同年3月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口卷烟纸经营管理的通知》,重申了原有的相关规定、政策及措施,并对进出口业务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进一步堵住了管理上的漏洞。4月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安排部署了对卷烟纸进口渠道和流通秩序的检查工作,要求有卷烟纸经营权的省级烟草物资经营企业、卷烟生产企业,进口大筒卷烟纸分切企业、烟草进出口企业,对本企业在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3月31日期间的进出口及经营业务进行自查,并填写自查登记表,写出书面报告;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本省企业自查后进行检查,并写出检查报告;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抽查,并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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