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理论上的优先权指特定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或者出租人处分标的物时,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的购买的权利。特指流转人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的优先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本条优先权行使需具备的条件: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准备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2、享有优先权的成员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只要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优先权。
关于优先权的限制:
民法上优先权的限制有:(1)出卖人向法定继承人出卖财产的;(2)以拍卖、招标等方式出卖标的物的;(3)法院查封、冻结的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的。
《解释》第十二条的优先权的限制为:(1)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2)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理解《解释》第十二条应注意以下问题:
1、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通知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准备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何才能知道流转事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通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该义务,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签订的流转协议就会无效。
2、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有两人要求优先权的。这类情形,应当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主选择权。
3、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公示内容。公示内容一般包括流转土地的名称、地理位置、面积、流转价款、流转人的信息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