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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打击非法行医执法中的暗访取证

时间:2022-04-15 15:08:09 浏览量: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政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卫生部等七部门在 2005年4月19日 联合制订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卫监督发[2005]156号[1])彻底解决国务院温总理所讲的“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不良局面,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执业 医师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及《血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医疗市场非法行医进行规范管理。2007年国家卫生部等七部委发表在打击非法行医及非法采供血活动中首次提出“明查暗访式监督方法,加大医疗市场行政执法力度,有效扼制非法行医活动。  

一 暗访取证的必要性及重要性  

     近年来,由于我国处在经济和社会体制的转型时期,社会利益在诸多领域面临重新分配,社会矛盾重重,由此引发的包含卫生行政违法在内的各种违法活动越来越多,卫生行政违法活动日益隐蔽和复杂,违法行为人对调查取证抗拒执法检查的现象较以前更为突出,加之社会诚信水平不高,对举报人保护不力等因素的存在都增加了公开取证的难度,如某医疗机构的中医科,表面上为医院聘请的无资质医务人员对一般的胃痛病人,通过医托关系拉患者开具6付中药,价位在2000~8000元不等,而此药在中医公立医院6付中药价位约为30元左右,差拒之大,令人震惊,实际上该中医科为承包科室,但在卫生监督部门依法查处违法事实时,必须在中医科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前提下才能对有违法行为的相对人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取证工作往往异常艰辛和困难,因为该中医科的收费、挂号、发药均在医院收费处和大药房;如在打击非法采供血活动中,各血站,单采血浆站违规现象更为隐蔽,假如我们卫生执法人员以献血或献浆者的身份去暗访,在你没有带身份证或记不准身份证号码,但能记住出生日期的情况下,工作人员会对你重新编排一个身份证号,目的是想采到你的血和血浆,当然这种现象在陕西并非普遍,只限于个别地市浆、血站内发生,如监督人员不这样暗访,就不可能抓住明察的证据,那么采供血系统将更加以利益为重,血头、血霸逢生,市场更为混乱;又如,目前正进行打击的非法无证行医等专项行动中,自己挂牌行医的诊所,大多开在偏僻的城乡结合部,工作人员不写处方,收费又低,迎合了一大批进城务工人员的看病心里:对于走街串巷的游医,假回国博士非法行医取证工作非常困难,因为这些游医对当地地形十分熟悉,逃跑非常方便,加之他们具有一定的病源,家里可以接待日常病人的寻医问药,也可以上门服务,他们不承认自己从事了诊疗活动,不在任何法律文书上签字,很难找到确凿的证据证明其非法行医,对医托现象,与其执法部门善打游击战,善于伪装密切相关证据,令执法部门难寻踪迹和难堵源头。这些违法行为的取证、靠亮明身份,公开取证极其艰难且执法成本也高,所以卫生部门为获取违法行为的证据,加大惩治违法行为的力度,只得由监督人员乔装打扮,装成病人,或与其他人员配合假装去就医,以获取其违法事实的证据,即明察暗访式取证,或叫陷阱取证,也叫圈套取证,它的真正含义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采取掩盖或者隐瞒执法身份与行医相关人员接触 ,并取得其信任后所获取的行医人员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既可能是物证、证人证言,也可以是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 。故“明察暗访”式取证有其深远的实践基础 ,这一点会对卫生执法案件起到柳暗花明的作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及重要性。  

二“明察暗访”式取证的适应性  

    “暗访取证”也叫盯梢,一般分为两种,因执法人员诱惑而使相对人违法,而获得的暗访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诉讼证据;假如被监督单位相对人违法事实在先,执法人员采用暗访方式,以取得对方信任,而通过购买相对人的违法产品或相对人对其进行非法行医,而获得的诊治证据,或雇用中间人而使相对人对其身体诊治,获取证据,这样采集的证据是合法的,是行政诉讼法中可采取的,本人在本篇文章中谈到的“暗访取证”就是后者而非前者,各级卫生监督人员要区分开两种形式取证的适应性,否则将是违法取证,程序错误、后患无穷、一切都是徒劳的。  

三 明察暗访取证的合法性  

     在公检法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讲到,对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使用和认定证据行为提出新的规范,是对行政处罚活动的限制,规定中谈到什么样的行政证据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证据,其中57条以否定列举式的方法作了规定[2]: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以偷拍,偷录,窃听 等行为  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及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由于“暗访”取证是卫生执法人员在未表明身份前提下进行的,不少同志担心易造成对行政相对方 程序性权利的侵夺,事实中,暗访取证结束后,卫生监督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暗访所得的证据材料进行调查,其相关管理人可以陈述、申辩、举反证,来推翻行政执法证据,所以并不可能造成执法程序上违法。     

     目前卫生监督工作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指导执法原则,根据行政法关于效率优先的价值追求方法,对卫生监督人员暗访中摄取的证据材料按照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核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由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方,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以认定经过 这些法定程序所得的证据材料不是非法证据,既提高了办案人员的工作效率,简化了案件难易程度,同时又是公平,公正的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一举两得,故提倡合理的“暗访取证”方式,是卫生执法工作中的出路之一,是解决非法行医问题的关键,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可采用之。  

四  探讨  

     从长期执法活动中总结并使用暗访取证,更加简化了行政处罚的难度,如果卫生行政执法有奖罚制度(暗访时)对投诉人,中介人有一定比例奖励,那么我们在暗访取证时更加如鱼得水,破案率提高,处罚案件执行率可达到95%以上,接近完成国家的目标要求,会更加完善暗访取证范畴,建立监督打非长效机制,那么这支监督队伍会更加成熟化,真正成为一支人民的健康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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