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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6篇)

时间:2023-05-04 08:32:01 浏览量:

篇一:中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篇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附件: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文件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集团公司《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生产经营所涉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的范围和程序,结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班子及相关部门管理层面。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指公司生产经营所涉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战略规划、重大经营管理决策、工程建设项目、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以下事项:

  5.1企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5.2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调整,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建设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5.3重大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5.4企业基本工资制度、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5.5企业党的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部署,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

  设、企业稳定等重要举措;

  5.6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集团和股份公司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5.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及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涉及公司管理人员职务调整和后备人选的确定,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6.1负责直接管理的主管以上管理人员选拔标准的制定、选聘和任免;

  6.2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涉及公司发展战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工资制度以及招议标、大宗物资采

  购、生产装备、工程建设项目、技改技措等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7.1公司发展战略;

  7.2年度生产经营综合计划;

  7.3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调整;

  7.4公司重要制度修订,以及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定;

  7.5重大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7.6大宗物资采购、生产装备、工程建设项目、技改技措等项目设立和安排,以及涉及重大招议标项目;

  7.7其他重大项目或议题。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的运作,是指涉及公司班子成员在授权限额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8.1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8.2预算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8.3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捐赠、赞助等;

  8.4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三重一大”决策形式及基本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主要采取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决策形式,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凡涉及企业战略规划、安全、生产、经营、工程项目、重

  要人事任免等事项一般采取总经理办公会方式决策;凡涉及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等事项一般采取总经理办公会或党委会议方式决策;凡涉及到公司工资制度、业绩考核及薪酬调整等事项一般采取职代会方式决策。

  第十条

  会议决策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票决等表决方式。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议题,由公司领导或相关部门提出,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列为相关会议议题,并确定相应的决策形式及程序。

  第十二条

  在议题提交会议决策前,相关部门或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准备:12.1提出方案。相关部门对提交议题应当认真组织调查和研讨,提出处理意见或决策方案;

  12.2充分协商。公司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对提交会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事先沟通和磋商。公司领导之间未沟通或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提交会议研究;

  12.3论证评估。公司涉及的发展规划、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大额度资金运作等决策事项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并形成论证评估报告;12.4征求意见。涉及面广、关系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通过职代会或其它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未履行或未完成决策前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决策。

  第十四条

  会议决策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4.1提交决策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提交决策材料。包括决策方案及说明材料、调研报告、科学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14.2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前送参会人员阅研。

  14.3规范组织会议。会前应书面通知有关与会人员,到会成员应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召开;明确会议议程;会议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14.4充分讨论。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上充分讨论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集体决策的事项按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除特殊情况,未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14.5形成会议决定。

  14.5.1凡需以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职代会形成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的,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14.5.2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在讨论重要人事任免时,保证每个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因特殊情况缺席,会后及时征求其意见;

  14.5.3会议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推迟作出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作出决定的,决定人应承担决策责任;

  14.5.4在会议集体讨论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暂缓实施的决定;

  14.5.5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14.6备案备查。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记录人等内容,应由总经理办公室或相关人员负责详细记录、整理,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期限。对需要报集团、股份公司备案或审批的事项,应履行相关报备及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得泄露,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章

  决策执行及变更中止

  第十七条

  公司班子成员应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阻碍或者拒绝执行。

  第十八条

  决策作出后,公司班子应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并纳入月度考核,以确保执行效果。公司党总支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员工,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加以纠正。

  第十九条

  决策事项的经办部门,应主动承办决策执行中的相关事宜。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有关协助单

  位和个人的责任及完成时限,并适时组织检查、督办,确保落实决策事项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条

  对执行公司决策的情况,纳入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的年度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公司决策目标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据实提出变更或中止的理由和建议。决策需要变更或中止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公司班子成员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公司班子成员应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进行认真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企业科技、商业秘密外,“三重一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应当结合厂务公开的规定,及时公开公告,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党总支应将“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监督职责权限内一项重要任务,对凡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加强监督检查,把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到工作的每个环节,强化监督,及时纠正不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

  响的集体组织及责任人,按照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会上应表达自己对所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持“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明确态度,并对此负责。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进行责任追究:

  27.1违背集体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造成重

  篇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党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央、省、地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加强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校应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

  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二、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党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职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党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员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党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党校内部组织机构中层领导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的确定,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党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国家各类重

  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党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党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未列入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基本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校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三)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校纪检监察部门或相关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校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四)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五)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保障机制

  (一)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二)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

  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党务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三)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校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党委报告。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开展校巡视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校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

  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校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意见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篇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民主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意见》(中办发[]号)和集团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的统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部。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主要决策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战略发展方向、目标及长远规划;

  (三)任期责任目标;

  (四)体制、机制改革方案,及重要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

  (五)专业技术、经营方向的重大调整方案;

  (六)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融资;

  (七)重大科研、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确定;

  (八)年度工作目标和年度财务预决算;

  (九)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部署和措施;

  (十)工资薪酬调整,医疗、福利分配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

  (十一)重大案件涉及党纪政纪的处理。

  (十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突发事件、重大法律纠纷的处理;

  (十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配等需提交职代会审议的重大问题与事项;

  (十四)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一)后备干部的推荐;

  (二)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的聘用、解聘及调整;

  (三)中层领导干部的聘用、解聘、调整。

  (四)中层后备领导干部的确认。

  (五)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推荐或委派;

  (六)干部、职工管理制度及有关待遇。

  (七)其它重要人事管理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一)重大科研开发项目的投资与安排。

  (二)重大技改与基建项目投资与安排。

  (三)重大国内外合资、合作项目的投资与安排。

  (四)重大项目的投资与安排。

  (五)对外投融资、担保、委贷及借款项目的安排。

  (六)重大、关键性设备的引进、购置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的安排。

  (七)计划外追加项目的投资与安排。

  (八)重大工程承包项目和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的安排。

  (九)其它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包括研发项目

  投入、技改技措及建设项目投资、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筹融资、资产损失、捐赠支出等)。

  (二)单项额度超过100万元的预算外资金使用。

  (三)不论金额大小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如捐赠、赞助等。

  (四)全资、控股(间接控股)公司需报本部研究同意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五)其他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式和原则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会议形式决策,会议形式主要

  为联席会、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会议形式,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一)第四条中所列(一)、(二)、(三)、(四)、(五)、(九)、(十

  三)项的重大决策事项,第五条中所列(一)、(二)、(三)、(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通过联席会方式进行决策。

  其它重要事项主要通过办公会形式决策,单项资金超过500万的预算外资金使用和投资规模超过1000万的投资要经过联席会方式决策。有关会议要求按相关规定进行。

  (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重组方案等事项,以及班子确认应该提交职代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征求职工代表意见或提请职代会审议通过。职代会按照《工会法》有关会议议程和程序的规定召开。

  第九条

  贯彻“三重一大”制度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特别是在重要规章制度出台,重大投资、资产处置、企业改制等关系到重要权益和职工切身利益的经营活动中决策中应征询相关法律顾问的意见。

  (二)实事求是原则

  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必须尊重客观实际,充分论证、科学决策,确保各项决策有利于改革发展和稳定。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重一大”决策前必须广泛征求意见,遵循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应提交职代会审议或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决策前提交职代会审议。当不同意见相持时,应暂缓作出决定,经研究后,在进行表决。

  (四)决策回避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若涉及到参与决策人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也可以根据会议内容和进程要求该成员回避。在正式作出是否回避决定前,该成员应当暂停参加该会议。

  (五)保密原则

  严格保密纪律,对尚未正式决定或公布的会议内容和决定,以及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传播和泄露。

  第四章

  “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

  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均要严格履行议题申报、会前论证、会议研究与决策、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等流程。

  (一)提出议题。主管领导或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行政办公室提出“三重一大”会议要求及会议议题。

  (二)会前论证。决策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相关部门根据计划和工作部署,深入认真开展调研,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根据对应的拟定决策事项,分别交由行政管理办公室审查,并安排会议决策。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现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监察部门的意见;研究涉及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篇二:中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篇:“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某市地税系统“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程序,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和行政决策的失误,不断提高民主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酝酿决策、会议决定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通过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及有关制度规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各级领导班子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坚决落实班子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税收征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税务稽查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审计工作的规定,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责任制。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切实在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3、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4、重大税收业务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由局党组管理的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奖励和处分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年度预、决算情况;

  2、基建项目、重要物资、设备购置招(投)标;

  3、资产报废、处置;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预算中未列出具体项目,或者超过预算的重大开支;

  2、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的重大开支;

  3、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组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党组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深入调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者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听取意见或者公示。

  2、充分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分管领导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作出决定。事项内容涉及多个机构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分管领导提请局党组书记、局长确定。

  3、确定议题。局党组书记、局长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局党组议事规则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制度确定会议议题。

  (二)集体决策

  1、保证出席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2、充分发表意见。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由分管领导委托有关人员进行汇报,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规定进行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4、形成会议记录。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明确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

  5、组织列席旁听。根据议题内容,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三)执行决策

  1、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2、严格执行决策。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

  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前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处置后及时向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报告处置结果。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

  第六条

  明确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一)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抓好制度的组织实施;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职责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纪检组、人事、计财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主要领导和局党组报告。

  (二)市局纪检、人事、计财部门应将各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党政“一把手”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对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

  (三)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将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篇:“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现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

  2.企业发展战略、合并、分立、破产、改制、兼并重组;

  3.资产调整、收购、经营;土地储备、出让、产权转让;

  4.对外投资、提供担保;

  5.利益调配,机构调整,企业安全稳定等;

  6.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

  2.向控股或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

  3.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4.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1.投融资计划;2.拆迁或建设项目安排;

  3.重大项目委托设计、重大资产委托评估;

  4.土地租赁计划;

  5.大宗物资采购;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重大资产购置、处置、损失核销等均应经董事会审议并上报。其中:5-50万元的报区投融资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审批;50-100万元的报区投融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10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审批;公司50万元以上资产评估、委托设计、租赁事项等,应经董事会审议并报区投融资领导小组备案。

  2.土地储备中心的大额资金运作,包括大额拆迁资金的划拨等,均应严格按照区政府和区投融资工作的规定及程序办理。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对重大问题,通过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讨论决定。以上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二)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提交

  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分析,进行讨论并做好记录,采取民主集中的原则,做出决策。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通过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四)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组织实施

  通过董事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经理办公会会议做出的决定,由部门经理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监督检查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决策和实施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办公室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政府、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第三篇: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篇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县教体局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

  确保在校长负责制下的实行依法治校,充分发挥班子成员集体领导的作用,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依据XX市校长负责制配套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决策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校务会议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凡涉及到“三重一大”

  项目都必须经过民主酝酿,集体讨论。

  校务会议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

  凡列入议题的,则由具体分管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及广泛的深入调查后,作充分准备提交讨论。

  视工作需要,校长可以直接提出议题。

  2、依法决策原则

  凡是需提交校务班子讨论的“三重一大”

  事项,都必须严格依法,符合国家政策,按照相关的程序,对根

  据需要须通报的,则及时向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通报。

  3、规范程序原则

  提交集体讨论决策的项目,由各部门负责人向校长提出,确定议题后,提交校务会议讨论。

  凡涉及须经学校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则先由校务会按照议事规则议事。形成初步方案后,提交教代会审议。

  对涉及学校重大的决策,凡与区域层面有关,或者是需要有区权限的则在校务会决定之后在三天之内向上报教育局相关部门或教育局分管领导。

  凡“三重一大”

  事项的决策,应在决策之前征求学校党委意见、决策之后须向学校党委通报。

  二、决策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学校依法履行国家、市、县等部门规定的教育教学重大改革的决策与方案,需向县教育部门汇报,涉及学校全局发展的汇报、报告、请示事项。

  2、学校的发展规划及的工作计划。

  3、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涉及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分配与奖惩方案、福利待遇、人事与岗位安排方案、招生方案、重要改革方案。

  4、学校内部机构和部门的设置或撤并。

  5、学校内干部队伍的建设、学校师资队伍的规划与建设。

  6、学校教职员工、学生政治思想工作,学校的统战工作,群众组织的工作,学校的安全工作。

  7、学校职工的聘任、职称晋升人员的推荐。

  8、重大的活动接待与外事交流活动安排。

  (二)重要项目安排

  1、学校的校园规划和建设。

  2、学校内的基建项目、大修改造项目、新建项目,以及大宗教学

  设备设施的添置。

  3、其它认为需集体讨论决策的项目。

  (三)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学校内的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的任免。

  2、学校中青年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和使用。

  3、学校中层干部的考核与使用。

  4、学校推荐县级以上先进个人和集体。

  5、学校教职工的处分和处理。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学校经费的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策情况。

  2、凡学校支出超过

  10000元额度的经费使用和安排。

  3、学校人员经费的调整。

  4、对未列入预算经费的使用,需经校务会讨论。

  5、其它应当由集体讨论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决策程序

  (一)会议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应由行政会议或由相关的部门分管领导,向校长提出,经校长确定后,列入校务会议题。

  会议之前,校长与书记对提交校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先酝酿,基本达成共识。

  2、凡需提交的议题,确定后,由校办提前数天通知各位出席人员和相关列席人员。凡有相关材料提前

  1—2天送到参会人员手上。

  (二)会议表决

  1、讨论议题时,分管领导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的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充分发表意见。

  凡涉及到多项议题要逐个发表意见。

  2、会议讨论决定时,每个参与者要明确表明意见。

  凡需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多个事项,必须逐项表决。

  3、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校长可以根据情况,做出暂缓表决或暂缓决策的决定。

  在决策中对少数人提出意见要慎重考虑。事后经过沟通协商后,再提交校务会议决策。

  4、凡遇上突难急情况、须请示校长后可当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按规定召开会议,履行程序。

  5、凡讨论“三重一大”

  事项,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进行,表决有效。

  凡因故未出席,则事先由校长听取意见,可口头或书面。

  由校长将意见则带入校务会。

  6、会议记录应完整,充分体现决策的过程,对于决策的决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均要签名确认。

  (三)决策执行

  1、凡经校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工作分工与职责,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但一旦形成决策之后,必须无条件执行。

  除了有特别意外的紧急情况外,须复议后执行新的决定。

  2、凡需上报的重大事项,需上级部门领导同意批准执行,若未批准,则由校务会重新讨论决定。

  获准后按规定由各职能部门执行。

  (四)决策监督

  1、学校党委、工会负责对“三重一大”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凡是校务会议通过的决定应该按时完成落实。

  具体执行人是第一责任人。

  对于落实执行的情况,适时向校务会汇报。

  2、根据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凡可公开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在适当范围内及时公开。

  3、总务主任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对未出席的由总务主任负责传达通报。

  (五)资料归档

  凡校务会议决策的议题,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以及实施情况,均要以文字稿形式备案。

  每学期结束前由总务主任整理后,交档案室归档。

  第四篇:小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金洼小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要求,我校在校长负责制下,坚持党组织政治核心,落实教代会民主管理,实行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班子成员集体领导的作用,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领导班子领导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校务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二)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原则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调研、协商和咨询、认证。凡涉及重要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按照领导干部任免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三)规范程序原则

  学校校务会集体决策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确保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需经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先由校务会议按照议事规则形成初步方案提交教代会审议。

  二、决策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部门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的实施方案,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学校发展规划制定与调整,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学校学年和学期工作计划、总结。

  3.学校内部机构调整与学校重要的规章制度制订、修订和废除。

  4.有关评选先进班组、优秀工作者等评优推优工作。

  5.学校党政班子自身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以及有关教职工聘用、解聘、奖励和处分

  6.学校收费、招生计划与工作、学生评优推荐名单确定工作。

  7.学校绩效考核。

  8.其它有关学校的重大、急难特工作。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学校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等人事安排。

  2、学校校级、中层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考核和使用。

  3、学校考核小组、职称评聘小组、招生工作小组成员的任免。

  4、学校干部担任区教育系统各类代表的推荐。

  5、其他重要岗位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和调动。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学校对外重要合作和交流项目。

  2、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项目。

  (四)大额资金的使用

  1、学校财务、预决算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2、学校人员收入分配方案、奖励经费制订和调整;

  3、未列入预算、大额度的特殊支出;

  4、校务班子认为应当集体决策的其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三、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

  “三重一大”事项一般由学校行政会、相关组室提出,经校长确定后,列入校务会议议题(视工作需要,校长、书记可直接提出议题)。议题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征询和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门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三重一大”事项由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处室提出,经行政会讨论或支委会酝酿通过后,提交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校长室提前1-2天将相关材料送达各校务会成员以及其他规定的列席人员(重大突发事件除外)。

  (二)会议表决

  校务会成员为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扩大会议,并作好记录。研究讨论议题时,分管领导和有关处室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研究多个事项时,要逐项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校务会成员应表明意见,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必须逐项表决,表决时一般坚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可以暂缓进行表决的,应暂缓作出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遇有特别紧急情况,经请示校长后可当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按规定召开有关会议。

  校务会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进行,表决有效。需经教代会通过的决策事项,校务会议通过后需及时提交教代会通过。

  在讨论本人与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三)决策执行

  校务会讨论通过的决策事项应及时做好校务公开。

  学校党政领导和处室分管领导按分工负责组织落实,认真实施“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

  映,但在上级或本级校务会议没有改变决定以前,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外,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

  凡前次校务会作出的决定,如需再次上会复议或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决定的,必须经校长同意后,提交校务会议进行复议,在做出新的决定后执行。

  校务会认为需要上报的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上级分管领导。若未获上级领导部门批准,则需要再由校务会讨论,重新作出决定。获得批准后再由学校党政领导和分管处室领导组织落实执行。

  (四)决策监督

  学校党支部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校长室负责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及时将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向校务会、支委会或行政会议汇报,确保决策落实;对于不按决策执行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校务办公室主任负责向未参加会议的校务会成员通报、传达会议内容和决策情况。

  (五)决策备案

  要将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议程、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存档备查。

  郑州市惠济区金洼小学

  2019年2月20日

  第五篇: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司法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执政能力,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指对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

  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规划、措施以及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举措;

  (三)司法行政长远发展规划及全局性工作部署、工作计划;

  (四)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请报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

  (六)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改及废止;

  (七)重大执法事项、重大活动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安排、研究和处理;

  (八)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

  (九)重要的信访、投诉事项的处理;

  (十)涉及干警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下列事项:

  (一)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二)局后备干部的确定;

  (三)局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

  (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局重大专项建设项目;

  (二)预算外的基本建设、装修、信息化工程和其他一次标额2万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本局国有资产重大变更和处置、重大项目立项、对外大额投资捐赠等;

  (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项:

  (一)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

  (二)预算外的大宗物资一次性采购金额2万元以上或全年累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的事项;

  (三)预算外行政日常公用经费一次性1万元以上的开支;

  (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是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原则要求: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局党组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做出决定,努力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坚持按照程序决策原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三)实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即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管理体制。

  (四)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者了解的“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者报告。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专业性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或咨询、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选拔任用局中层干部,应当征求局纪检组的意见。

  2.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的方式对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充分的酝酿。局党组书记、局长在充分听取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会议议题。

  (二)集体决策:

  1.在集体决策时,班子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

  2.局党组书记、局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3.如遇重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

  4.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必要时应将决策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和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责分工有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组织实施的分管领导应当抓好落实,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执行情况。

  (二)分管领导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新的决策做出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三)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集体讨论并做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当在处置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检查: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局纪检组的监督和监察。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内容。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按规定落实保密要求外,可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责任追究:

  (一)领导班子和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1.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的;

  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3.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

  4.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者有意规避集体决策的;

  5.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

  6.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7.泄露酝酿、讨论重大问题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确定集体责任或者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1.集体责任的追究,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2.个人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与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上级相关部门处理。

  (三)凡需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制度、责任追究的有关法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区司法局党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篇三:中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一、执行三重一大方面我们坚持三个原则: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坚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原则。

  二、具体做法

  (一)重大决策

  1、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制定和落实本单位重大工作部署、财政预决算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指标、考核分配方案等事项。

  3、制定和实施委综合体制改革方案、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等。

  4、制定和实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部署。

  5、制定、修改和废除重要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等事项。

  6、关系部分干部职工生产、生活、福利等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赏罚

  1、确定后备干部推荐人选;

  2、决定XXX管理的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

  3、决定计划生育干部的岗位轮换、人事调整等事项;

  4、确定XXX管理的干部后备人选和党员的发展工作;

  5、推荐上级部门的有关荣誉人选;

  6、对干部的考核奖励和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

  7、涉及干部人事方面需要上报的材料等;

  8、其他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按国度法律规定需要公开招招标的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工程扶植和资金投入、使用、运作;

  2、涉及本委5万元及以上的根本扶植、工程投资、技术改造、生活设施的新建和大修等投资工程;

  3、涉及本委1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大宗办公设备、重大设备等购置项目;

  4、涉及本委集体资产、土地批租、土地出让、拆迁等项目;

  5、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项目;

  6、其他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本委年度财务预算资金的放置和调解;

  2、本委年度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安排和调整;

  3、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单项支出在1万元及以上的资金放置;

  4、涉及本委500元及以上对外的捐款、赞助;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委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委”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各股室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向委党支部领导汇报。

  (三)”事项建立督查制度,卖力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委党支部会议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失密的外,按期或不按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对XXX会议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科室和人员应及时向下级党组织、纪检组织、组织部门报告。

  (五)“三重一大”事项的制度,将承受下级组织和党内外的监督。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作为增强领导班子扶植、落实党风廉政扶植责任制和精神文明扶植的重要内容。

  4、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应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上报上级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委党支部集体决定的;

  2、未经委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委党支部班子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对委党支部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6、其他因违反本规则而造成损失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当事人的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究竟、性质、情节应承当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篇四:中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

  

  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规则

  【概述】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

  【概念】

  “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

  重大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重要项目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重要干部任免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大额度资金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议事规则】

  “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规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即,凡属重大

  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来历】

  “三重一大”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纪律方面提出的四条要求的第二条纪律要求。具体表述如下: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篇五:中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

  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集团公司的重大决

  策行为,提局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十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

  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障科学发展,结合集团公司的工

  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兰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

  凡涉及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

  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

  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集团公司

  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

  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

  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

  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

  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十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

  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

  兰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兰重一大”是指:集团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

  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

  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

  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

  集团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

  集团公司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运营管理事项。

  (四)

  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

  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

  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

  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六)

  集团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

  集团公司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八)

  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

  查处理。

  (九)

  集团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十)集团公司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

  题。

  (十一)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对集团公司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十三)集团公司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四)其他有关集团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十五)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

  集团公司后备十部的推荐、管理。

  (二)

  集团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十部人选。

  (三)

  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和向

  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主要管理人员

  等。

  (四)

  集团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

  责人)的调整。

  (五)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一)

  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

  (二)

  基本建设项目、大型装修项目、民生工程(3000万以上新建项目,300万以上改、扩建及装修项目)。

  (三)

  重大投资项目。

  (四)

  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五)

  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

  集团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

  集团公司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

  (三)

  集团公司担保、抵押、贷款等资金使用。

  (四)

  集团公司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五)

  集团公司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二章决策方式

  第八条凡届兰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

  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委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等。

  第九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参加,研究兰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有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集团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十部

  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党、政重大工作部署等进行决策。

  第十条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全体董事参加,必要时监事会、行政

  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职责:按

  照集团公司章程规定,对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董事长)或委托党政班子其他

  成员主持,党委委员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相关部门或项目负

  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对集团公司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按程序行使决策权。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和决策

  部署。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四章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十二条

  凡届

  兰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

  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

  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三条兰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

  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委委员、行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

  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

  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五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

  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二)

  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

  研究行政事务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的意见

  和建议。

  (四)

  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五)

  由党委会或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六条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

  (一)

  按照《十部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十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在民主(或组织)推荐,组织考察等基础上,作出拟任及公示后的任(聘)

  用十部决定。

  (二)

  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进等,应按照集团公司人事任免、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等规定程序执行。

  (三)

  根据决定事项及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

  人员等。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四)由党委会进行集体决定。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

  (一)

  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

  (二)

  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

  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

  体意见。

  (四)

  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

  点、与会人员等。

  (五)

  由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八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一)

  由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或预算外资

  金使用意向、额度。

  (二)

  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

  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四)

  由党委会或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

  影响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届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

  兰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

  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

  集体决策的,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

  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二十二条

  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单位)。重

  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按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予

  以公开。

  第五章决策执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要不断完善兰重一大”决策报批制度。需经集团公司审

  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送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兰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

  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

  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兰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

  实施。遇

  有分工和职责交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二十六条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

  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七条

  在贯彻执行

  兰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

  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六章决策监督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兰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

  兰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

  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

  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党委应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十

  规定》等条规对兰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要把执行兰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四好”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和领导十部廉洁从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要对

  兰重一

  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向

  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本企业领导人员执行

  兰重一

  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坚持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并纠

  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兰重一大”事项,有关

  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

  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乂相互制约;二是班子成员应根据分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兰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三是领导

  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要把兰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

  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四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

  兰重一大”决策

  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

  五是充分发挥同级纪委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二条

  兰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

  众监督。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

  法规、集团公司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公

  司及本单位、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

  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参与决

  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凡届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兰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

  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兰重一大”事项的。

  (三)

  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

  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

  标的。

  (五)

  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乂不报告的。

  (六)

  未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

  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八)

  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

  不米取积极措施的。

  可免予责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十)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一)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

  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

  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活集

  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十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

  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十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十部管理权限提

  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纪检监事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凡此前制定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

  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八条

  各承资企业(单位)应按相应的职责范围,尽快完善或

  修订与

  兰重一大”有关的制度、规定、程序等,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六:中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

  

  关于“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实施细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凡涉及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列入重大决策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工作计划和主要工作目标的安排和确定;

  2、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3、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干部的任免;

  2、中层干部的轮岗、交流。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基本建设项目和房屋更新改造以及装修项目的确定、大宗物品采购;

  2、重要会议项目的确定,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二、集体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

  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实行集体决策。

  (二)集体决策范围

  讨论决策“三重一大”内容时,由校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根据决策内容,可以邀请相关室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三)集体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局长或党委会决策前,要经过必要的调查论证,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要求。

  1、重大决策事项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先提出初步意见再集体讨论决策。

  2、重要干部任免,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3、重大项目安排,事前提出项目相关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集体议定后按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4、大额度资金使用,按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办公会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重要人事任免,应达到规定人数,会议方可举行。

  (四)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变动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变动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六)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七)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股室和责任人。

  (八)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加强监督检查

  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及时将落实情况,并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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