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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工作规则

时间:2021-11-05 15:39:52 浏览量:

第一条 为了使市卫生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陕西省卫生厅工作规则》,结合市卫生局职能和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卫生局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学习型、服务型、落实型机关。
第三条 市卫生局要切实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能,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和省卫生厅的决定和指示,保持政令畅通;要求真务实,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要恪尽职守,讲求实效,勇于创新;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勤奋工作,清正廉洁;要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及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职权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第六条 局机关实行逐级负责制。科室负责人对分管局领导负责,班子成员对局党组负责,局党组书记、局长向市委、市政府负责。属于职权范围的事要大胆处理。属于要请示报告的,科室必须逐级进行,做到不越级请示,不多头请示。请示工作必须有自己的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卫生局的决策按照事项要求分别由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决定。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决策事项由科务会议决定。
第八条 卫生局及各科室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和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九条 卫生局代表市政府起草的卫生规章、草案,全市卫生工作年度计划、中长远发展规划、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部门预算、重点建设项目立项、行业准入等重要决策,由主管科室草拟,分管领导审核,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属于贯彻上级单项工作会议精神,政策规定明确属于对号入座非办不可的,转发上级文件,下级申请财物需要局里转报的等一般性工作由分管领导决定,不再上会研究。
第十条 提请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有关科室和直属单位必须事前提出书面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按归口报局人教科或局办公室收集。其中,涉及其他科室的应事先会商;涉及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到基层的,应事先征求基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卫生局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二条 卫生局及各科室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职权,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行政,强化服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卫生局根据全市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及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需要,提出规范性文件和行业管理办法,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卫生行业管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十四条 科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行政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省市有关规定。涉及卫生局与市级有关部门共同完成的事项,要执行市政府指定的规章、决定,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卫生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卫生规章草案,由主办科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论证、草拟,经主管领导初审后提交局务会议审定,然后上报并协助市政府做好条款的修订、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章 政务公开

第十七条 按照提高效率、方便群众、服务社会、规范行为、加强监督的原则,积极推行政务公开。
第十八条 局机关实行公开办事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凡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卫生决策、行政管理、公共事务等都要公开。凡单位和社会群众前来办理公务或有关事宜,由所问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办理或交有关科室办理。凡能够承诺的事项都要向社会承诺,并纳入政务公开内容。凡上级交办和基层(群众)申办的事项,在法定或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结,并上报、回复结果。
第十九条 政务公开内容主要包括卫生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卫生局及内设机构主要职能、局机关工作制度、行政许可和办事制度、行政处罚依据、程序和结果,监督部门和监督电话,以及其他卫生局职责范围内直接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公开事项由科室提供,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局办公室、人教科、监察室负责对公开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机关行政效能进行监督监察,接受群众投诉。
第二十一条 公开事项可通过新闻媒体、《宝鸡卫生网》向社会公布、宣传。卫生局的公文,凡不涉密的,应及时通过《宝鸡卫生网》向社会公布。有关科室要认真做好公开事项的公众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卫生许可事项由相关科室按规定审批,公开、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热情周到服务,确保许可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时效性。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 卫生局及各科室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加强系统内部监督。认真听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及建议;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虚心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卫生工作的监督、批评、意见和建议,并建立长期联系制度。
第二十六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群众来信,协助处理重要信访问题。科室负责人要亲自处理与本科室有关的群众来信,热情接待来访群众。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卫生局实行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科务会议和职工大会制度。
第二十八条 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局党组成员参加,局长助理、人教科长和办公室主任列席。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所讨论的议题。
(一)局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
1、学习传达中央、省、市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指示,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和落实措施。
2、讨论全市卫生系统改革和发展中的全局性问题、难点和热点问题、突发性和倾向性问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市委、市政府的参谋助手。
3、讨论代市委、市政府起草的政策性文件和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的年度报告和重要专题报告,讨论需要向市委、市政府请示的重大问题。
4、讨论审议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局年度工作、局机关和卫生系统思想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事项。
5、讨论加强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制度、规定及重大问题。研究纪律检查和行风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6、研究和决定局直单位党组织请示市卫生局党组的重要事项。
7、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研究局机关及局直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党务工作;干部任免;干部教育、监督和奖惩工作、人事工作。
8、研究和决定局机关和卫生系统应由党组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议题安排
1、凡需要局党组会议研究的问题,应由所承担的职能科室按照材料齐全、事实清楚、政策依据明确、承办意见具体的原则,提出议题,报局主管领导审签后,送人教科。
2、局党组会议议题由人教科长收集,审核无误后,连同材料列出上会议题单,报党组书记审签。一般在会议召开1-2天前送党组成员及相关人员阅知签字。各党组成员对所分管工作如有需要上党组会议研究的议题,可在传阅议题单时提出,由分管科室准备好上会材料。待会议议题审定后,由人事科长口头或书面通知参加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会议时间、地点等事项。
3、凡提交党组会议研究的议题,须事先论证,其中重要问题,会前要充分交换意见,提出初步解决方案,除传达紧急会议精神或研究紧急事项外,不临时动议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三)会议召开
1、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如遇重要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2、党组会议应有一半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必须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
3、对于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党组书记可相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4、人教科负责准备党组会会议室,人教科长负责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事项,收集会议讨论后的议题,整理印发《党组会议纪要》。
第二十九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机关科室负责人参加,可根据需要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一) 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党的有关方针政策,省、市会议和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
2、讨论审议全市卫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和卫生改革工作的重大举措,为局领导班子及市委、市政府决策卫生工作的重大事项提供科学依据。
3、讨论安排有关重要活动、重要调研、重要文件、材料起草等事项。
4、研究决定有关紧急性、综合性或专项性工作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
5、听取各科室关于上月工作情况和下月工作安排或半年、全年工作总结汇报及专项工作汇报,研究安排常规性、阶段性或专项性工作。
6、研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关安全及其他需要上局务会研究的问题。
7、讨论机关有关公益活动和干部职工福利问题。
8、对机关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9、其他需要提请局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 议题安排
1、凡需要上局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所承担的职能科室,在抓紧时间,充分准备基础上,将材料备齐,报主管领导签注意见后,送办公室。
2、局务会议题由办公室主任收集、审核无误后,连同材料列出上会议题单,报局长或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审阅签注意见后,一般应在会议召开1-2天前送局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阅知签字;局领导班子和各科室,如有上局务会议的议题,按照送交议题的程序提出,并按会议要求准备好上会材料。由办公室主任口头或书面通知参加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会议时间、地点等事项。
3、除传达紧急会议精神或研究紧急事项外,会议不临时动议研究重大问题。
(三) 会议召开
1、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或遇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2、局务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参加与列席人员应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3、会议汇报议题和讨论问题要有较强时效观念,做到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事实清楚,论据充分,意见明确,切实提高议事水平和会议效率。
4、局务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准备、协调安排、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事项。
第三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或主管所议事项的副局长主持,有关科室和相关局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
(一)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1、学习传达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和重要指示,讨论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并决定有关卫生行政许可事项。
3、协调局机关科室之间的重要工作。
4、听取科室工作调研及专项情况汇报。
5、讨论审定局机关及局直单位基本建设项目。
6、讨论审定卫生经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意见。
7、讨论审定各类卫生建设项目的安排意见。
8、讨论审定局机关及局直单位重大采购项目计划。
9、讨论审定机关建设有关重要问题。
10、讨论其他需要由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二) 议题安排
1、凡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问题,应由议题承担科室提出议题并由局主管领导审签后,送办公室。
2、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办公室主任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后列出议题单,送局长或局长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审阅并签注意见后,一般应在会议召开1-2天前送会议组成人员和议题承办科室负责人阅知签字。局领导和各科室如需增添局长办公会议议题,按程序提出。局领导对所分管工作如有需上局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可在传阅议题单时提出,由相关科室按会议要求准备好上会材料。召开会议时间、地点等事项由办公室主任口头或书面通知参加会议人员
3、凡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须事先论证,其中重要问题,会前要充分交换意见,提出初步解决方案,除传达紧急会议精神或研究紧急事项外,不临时动议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对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重大问题,会前由会议主持人与有关领导、科室充分沟通,交换意见,以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
(三) 会议召开
1、局长办公会半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或遇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2、局长办公会应有一半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召开。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在会前向局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
3、会议汇报议题和讨论问题要做到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事实清楚,论据充分,观点明确。
4、对于局长办公会议需要决定的重大问题,应当在充分发扬民主、酝酿讨论、广泛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口头或举手表决的方式,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对于意见分歧较大或情况事实不清楚的,应暂缓作出决定,待弄清情况或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上会讨论决定,但要避免久拖不决。
5、对于一些应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因为情况紧急而不能开会的,可由局长采取临时通气的办法处置,但事后要及时向局长办公会通报并说明情况。
6、办公室负责准备局长办公会会议室,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收集阅存会议议题相关材料,年终归档。
第三十一条 科务会议由科长(主任)主持,科室全体人员参加。科务会议原则每周召开一次,并做好会议记录。主要任务是:
1、学习传达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及局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要求,研究科室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及措施。
2、研究安排科室工作,检查工作计划、安排的进展和执行情况。
3、研究审批有关许可事项、科室建设等。
4、考核工作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5、其他需要科务会研究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局职工大会根据需要召开,由局办公室组织,局领导主持。主要任务是:
1、学习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总结、安排机关工作,通报重大事项等有关情况。
2、领导干部民主述职、测评,征求并听取干部职工对局机关建设等有关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3、涉及职工利益和其他需要全局职工知情的有关事宜。

               第八章 宣传工作与信息发布

第三十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宣传、信息和新闻发布工作。科室在新闻媒体刊(播)发稿件,须经办公室审阅,局分管领导审定同意。
第三十四条 实行卫生新闻发布制度。新闻发布由局办公室组织协调,相关科室准备所需材料,确定发布范围,由局分管领导对外发布,相关科室参加。未经分管领导同意,科室不得以市卫生局名义在新闻媒体发布告知性公文。
第三十五条 以市卫生局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和组织的重大活动,由相关科室和办公室共同做好宣传策划报道工作。需要新闻单位报道的,一般应事先征得分管领导的批准。
第三十六条 新闻单位来局采访,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审查核实后,由科室领导接待。局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接受媒体的采访。需要采访局领导的,由局办公室报请局领导同意后,根据采访提纲,由相关科室提供素材,局办公室组织安排。
第三十七条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科室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凡涉及重要卫生工作开展情况,重要政策性、典型性、经验性、问题性以及工作研究等信息应及时报送,由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办公室负责编辑印发,信息中心及时在网上发布。
第三十八条 需要向上级机关报告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事件、重大医疗安全事故、重要卫生工作情况等紧急信息,采用《送阅件》形式报送。《送阅件》由科室拟稿,局长或其他局领导签发。

               第九章 公文审批和印章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卫生局收到的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省卫生厅文件,由局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阅批。
第四十条 市卫生局收到的市政府和省卫生厅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卫生局和其他单位文件,由局办公室按职责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阅批。
第四十一条 市卫生局报送上级机关的报告、意见、请示和发布的决定、公告,由局长签发。以市卫生局名义发文,由拟办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送局分管领导签发。以局名义发函,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签发。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行文时,由局长或局分管领导签发。局领导审签后的公文,未经签发领导同意,不得随意修改。
第四十二条 局机关科室除办公室外不得以科室名义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以科室名义在局机关张贴通知,如需行文和张贴通知的,以局办公室名义行文或张贴。
第四十三条 公文办理中,涉及其他科室职权范围或需要其他科室审核、把关和知悉的,主办科室应主动协商、会签。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科室应列出各方理由,由局分管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四十四条 科室要严把公文质量关,做到公文内容完整、准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体例规范,文字精炼。严格控制发文数量,能用电话办理的事项,尽量不用行文;能用信函格式行文的,尽量不用文件格式。要加快电子政务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四十五条 阅批公文时,阅批人应签署本人姓名及阅批时间。对一般告知性公文,阅批人圈阅或者签名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协商或请示事项的公文要有明确意见。
第四十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并专人管理局印章和用于公务的局长签名章。
第四十七条 公文使用印章严格按照公文处理办法执行。其他事宜需使用印章的,必须经局领导批准。局机关有关印章的规格、式样、制发、启用、管理和销毁,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八条 卫生局全体工作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其中,中心组学习由局党组成员主持,机关副科以上干部参加,每月一次,由人教科负责组织安排。机关全体人员学习由分管局长或办公室主任主持,每季度一次,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
第四十九条 要在市卫生系统大力倡导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的风气,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都要坚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进行面对面的指导工作。不要凭听汇报、凭感觉、凭经验发指示。
第五十条 为保证局领导集中精力抓大事、抓落实,按照省卫生厅的做法,除局里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局领导原则上不参加下属单位召开的一般性会议、颁奖、剪彩和典礼等活动。因工作需要,确需由局领导参加的活动,由办公室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后,协调安排。
第五十一条 局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二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的纪律,自觉服从组织的管理,自觉完成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对组织的决定和安排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反映,但在上级组织未做出裁定前,必须坚决执行本级组织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实行机关工作人员上下班签到考勤制度。签到表由科室负责人审查,月底送办公室存查。由人教科和监察室负责,对机关工作人员出勤情况和签到情况每季度至少抽查一次,抽查结果第二天公布,并把抽查结果纳入年终科室和个人考核。
第五十四条 科室之间要讲大局、讲配合,对工作不得推诿扯皮。局机关工作人员要讲党性,讲奉献,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十五条 一般工作人员请假3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 4天以上由局分管领导审批;科室负责人请假1周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一周以上由局长审批;局领导请假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督促检查

第五十六条 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是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局办公室是局机关督查工作的承办部门。督查工作坚持归口办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督查内容,按业务分工,由有关科室、直属单位承办。
第五十七条 督查工作程序
1、立项拟办:对要督查的事项,由局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明确督查内容、主办单位、督办方式、办结时间和要求,由局分管领导审批。
2、督促办理:立项批准后,办公室及时将督查事项处理单送达承办单位,并按办结时限做好催办工作。
3、反馈审核:对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办理事项,由局办公室提出主办和协办科室或单位,明确各自的任务和分工。个别特别重要、机密性强、时间要求紧又不宜转办的事项由局办公室根据局领导指示直接办理。承办科室或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时限办理完毕,并将办结报告(意见)报送局领导阅批。对不符合办结要求的须重办。
4、办结归档:督查结果如需要以局名义行文回复的,由有关科室按办文程序办理。督查事项的办结材料由办公室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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