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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论文(结合司法工作)

时间:2021-11-28 15:11:31 浏览量: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要求“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全面贯彻六中全会精神,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承担的一项重大而光荣的历史任务。

一、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关键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通过实行法治来整合多种利益诉求,这是现阶段社会和谐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充分运用法治手段有效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努力营造权利受尊重、安全有保障、行为有约束、纠纷可诉求,利益可维护的法治环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方面,人民法院通过正确行使司法权使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得到一体遵守和正确适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实现对国家事务管理活动的平等参与,实现民主和法治。二是在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人民法院通过正确行使司法权及时处理人民群众通过诉讼途径表达的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制裁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最大限度实现公平和正义。三是在培育诚信友爱价值观念方面,人民法院通过正确行使司法权促进和保障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引导人们信守约定、讲求信用、维护良好风尚,促成彼此信任,增加价值认同和凝聚力,减少摩擦与内耗,真正实现社会的诚信友爱。四是在促进社会创新活力方面,人民法院通过正确行使司法权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能力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保护,使社会充满生机与活力。五是在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方面,人民法院通过正确行使司法权坚决依法惩罚犯罪,平息各种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的稳定有序。六是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方面,人民法院通过正确行使司法权约束和惩罚破坏生态、破坏自然的行为,推动整个社会循环经济体系的建立,促成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服务

人民法院担负着打击制裁犯罪、调节经济社会关系、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做好这些工作,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为此,我们必须牢记自身担负的重要职责,充分、有效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创建和谐社会服务。

(一)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要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严打”方针,处理好打击与预防的关系。依法严厉惩处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依法从严惩处贪污、贿赂等严重经济犯罪。严厉惩罚犯罪要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同时,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要在法定期限内努力提高办案效率。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要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加强司法领域人权保障。要坚持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预防犯罪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促进未成年犯及时得到矫治。要针对审判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管理漏洞,积极提出司法建议。结合审判工作,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二)加强民商事调解,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商事审判指导原则,树立“最好的判决不如调解”观念,充分调动办案人员的调解积极性,耐心疏导,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减少当事人的冲突和矛盾。同时处理好司法调解与司法裁判的关系。要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要注意调解的方式和方法,选择和确定调解方式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案制宜、因人制宜,灵活多样。要提高调解技巧,升华调解艺术,做到不轻不重,彬彬有礼;不紧不慢,抓住时机;不偏不倚,两头满意。要做到自愿调解、依法调解。

(三)加强行政协调,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审理好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处理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增进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行政审判要积极引入行政协调机制,在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基础上,将协调机制贯穿于庭前交换证据、庭审过程和庭审后宣判前三个阶段,充分了解纠纷的产生原因及当事人的诉讼目的,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借助更多的途径和方法平等保护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健全执行工作制度,加强执行工作。加强执行工作,及时兑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是人民法院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要建立健全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公开制度,提高执行工作的公信力。要严格规范执行工作岗位职责,建立执行工作流程管理制度。要创新执行工作方法,探索与银行、工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公开被执行人有关信息,通过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置产等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努力建立执行威慑机制。

(五)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方便群众诉讼。对困难群众实施司法救助,采取各种切实措施方便群众诉讼,是司法为民理念在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实行司法救助,就是要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也能打得起官司;让那些确有冤情但正义难以伸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能够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立并落实司法救助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正义,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则的内在体现,对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要完善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的告知有利于改变二者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确保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要坚持向当事人和来访群众发放诉讼须知和打官司的小常识。要求文明执法和善于执法,工作态度要热情周到,工作作风要严谨踏实,回答问题要耐心细致。以公正、文明和富有亲和力的司法作风,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信赖。

要完善便民、利民各项措施,更有效地服务当事人诉讼和群众来信来访。要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贯彻执行“两便”原则,方便群众诉讼。

(六)维护司法廉洁,惩治徇私枉法。能否实现司法公正,关键在于能否保持司法廉洁,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我们各级法官要时刻摆正个人和组织、个人和群众的关系,真心实意地听取各方面的批评,积极主动地接受监督,既严格自律,又接受他律,始终把自己置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做清正廉洁的模范。要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加强对行使审判权、执行人员的监督。坚持“抓教育、重预防,关口前移;抓制度、重监督,标本兼治;抓效果、重落实,上下联动”的工作方针,全面推进法院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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