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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居维稳信息工作系列制度

时间:2022-04-10 15:04:21 浏览量:

**局维稳信息收集报送制度  

   

为了主动了解、收集、掌握矿业系统以及涉矿问题的相关情况、信息和各类社情民意,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切实做好维稳信收集报送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省、市、县有关重大、紧急信息报送的要求,结合矿管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信息报送的原则:及时、真实、准确、保密。  

  第二条 信息报送的重点:  

  (一)系统各单位及干部职工对国家和地方政府、工作部署及其贯彻落实情况的反映、意见和建议;  

  (二)系统各单位及干部职工反映集中、强烈,且容易诱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突发性的信访动态;  

  (三)系统各单位及干部职工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  

  第三条 信息报送的形式:紧急、重大、突发的信息及时先以电话等口头形式报告,然后再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其他信息书面上报。  

  第四条 报送程序:所有信息实行逐级报送。系统各单位的信息向县局报送,县局向县信访局报送。  

  第五条 报送时间:重大、紧急、突发的信息实行日报制,在事件发生当日及时报送;重大活动(会议)前及活动(会议)期间,除重大、紧急、突发外的信息实行周报制;其他信息实行月报制。  

  第六条 责任追究:凡瞒报、谎报、漏报、缓报或授意他人瞒报、谎报、漏报、缓报重大、紧急、突发信息和信访事项,错失最佳处理时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局维稳信息分析研判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明确及时、准确、全面、有效的工作要求,从信访问题入手,加强重点领域信访态势、特点、成因的分析和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形势研判,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增强信访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建立信访工作分析研判例会制度  

1、建立季度分析例会制度。根据信访工作综合情况,重点分析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发展趋势,并通过联席会议、排查调处机制、信访督查以及报送县领导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2、信访工作分析研判例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3、信访工作季度分析研判例会的时间原则上为每季度次月的8日,遇节假日顺延。  

二、信访工作分析研判例会分析研判内容和事项办理、报结  

1、每季度来电来信来访受理情况;  

2、初电初信初访受理情况。初电初信初访受理、转送、交办、承办、督办、督查、报结的情况以及各单位采纳改进建议情况;   

3、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单位;  

4、受理复查、复核的数量及办理情况;  

5、重复率较高的来电来信来访办理情况;  

6、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7、对涉及下列情况的重要信访案件提出办理建议意见:  

(1)涉及多个地方、多个部门的信访件;  

(2)信访人与责任单位对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岐的信访件;  

(3)不及时处理,将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信访件;  

(4)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复杂的信访件;  

(5)具有倾向性、苗头性的信访件。  

8、每季度来电来信来访办理、报结情况;  

9、其它需要协调的信访事项。  

三、季度信访分析研判例会方式  

季度分析采用信访总体情况综合分析与个案分析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组织形式  

季度信访分析例会由分管信访工作的局领导主持,相关信访问题较多的单位及有关股室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律师参加。  

五、督查督办  

召开的每次例会要形成会议纪要,对排查出的重点领域、难点、热点问题和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信访事项,要逐级上报提出解决的建议和意见,包括转送、交办、督办、报结、督查、协调以及报县相关领导等,会议纪要所列出的事项由相关股室负责督办。督查督办后,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督查督办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局维稳信息会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矿业系统维稳信息管理工作制度建设,提高解决维稳信息问题的效率,防止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及群体性事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矿业系统维稳信息问题会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实、客观公正、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三条  实行矿业系统维稳信息问题会商制度,要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基础,避免推诿塞责行为。
      第四条  矿业系统维稳信息管理工作中,下列范围内的维稳信息问题需要提交会商:  

1、涉及多个地方、多个部门的信访件;  

2、信访人与责任单位对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岐的信访件;  

3、不及时处理,将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信访件;  

4、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复杂的信访件;  

5、具有倾向性、苗头性的信访件。
      第五条  参加会商人员如与所涉及维稳信息问题当事人或企业及企业股东、债权债务人、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该会商事项的公正评判,应当回避。
      第六条  维稳信息问题会商应当体现高效快捷原则,会商结果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期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
       第七条  会商应当对提议解决的问题做出决定。参加会商人员意见一致的,依据会商结果形成处理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
      第八条  对于会商问题较为敏感或认定难度大等特殊情况,会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参加会商的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徇私情。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对外透露议事细节。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局维稳工作信息预警制度  

   

为认真做好维护社会稳定情报信息的搜集、研究和反馈工作,提升维稳工作预警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县局办公室负责系统各单位上报的维稳信息进行分类整理、汇总上报与向下反馈工作。  

二、各矿区要有专(兼)职信息员,在全系统建立全面覆盖、反映灵敏、掌握主动、控制有力的信息机制。  

三、各矿区要围绕可能赴京上访的重点人物,可能引发大规模集访的热点问题、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突出矛盾、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焦点事项等问题,切实加强苗头性、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维稳信息的搜集整理。  

四、各矿区要指定专人负责维稳信息工作,对搜集的信息要认真组织研究,及时采取措施化解矛盾纠纷,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局办公室报告。  

五、各矿区要进一步完善维稳信息值班考勤制度,确保重要信息及时处理和快速传递,应加强监控,对有上访嫌疑的人员和车辆要及时弄清情况,果断实施拦截,并迅速向局办公室报告。  

六、对事态紧急或已经发生上(集)访事件的维稳信息,各单位要及时通过电话报告局办公室,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控制,防止事态扩大。  

七、凡因信息预警滞后、迟报、漏报、瞒报维稳信息或产生信息倒流,导致工作被动,无法落实相关控访措施,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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