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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除外制度的立法价值及范围(侯立光,李陈婷)

时间:2022-02-25 15:35:11 浏览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的反垄断法应运而生,以求超越微观交易层面对市场关系及竞争秩序加以调整。国外的反垄断法都有适用除外制度,即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允许垄断组织和垄断行为存在,我国反垄断法第七条也在法律的层面上确立了在某些领域对某些事项不适用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具体而言,是指在某些特定行为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组织、垄断状态或垄断行为可以合法存在,即对某些与反垄断理念相对立的限制竞争的特定协调或联合或单独行为,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一项法律制度。

作为竞争的对立物,垄断本身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垄断排斥、妨碍自由和公平竞争,扭曲价值规律,妨害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作用。另一方面,一定条件下适当的垄断同资源的合理配置并不抵触,这种垄断的存在给社会带来的利益往往大于限制竞争所造成的损害。在某些特殊行业或领域里,过度的竞争并不符合国民经济的发展或者给消费者带来最大利益,同时以知识经济为核心的新经济时代又必须以一定的合理垄断存在为保障。因此,作为规制垄断问题的反垄断法应当以保护有效竞争为宗旨,既要保护竞争机制不受破坏,保持竞争的活力,又要设置一定的例外机制以克服某些无效益的过度竞争,保护合理的垄断。正是基于这种情形,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各国反垄断立法中均得以确立。

现代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所体现的价值是反垄断法基本价值取向的例外。具体而言,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社会公益价值。反垄断法以“维护效益,弘扬竞争”为根本宗旨,但某些关系国计民生且成本极高的产业,如邮电、通讯、自来水、铁路等公用事业以及银行、保险等社会影响大的产业允许存在垄断状态,这纯粹是出于社会公益价值的考虑。

其次是道德价值。许多国家都规定某些特殊组织,如律师、医生、会计等应有自己的道德规则和职业操守,摒弃盲目的价格竞争。

最后是效率与公平价值。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除了具有社会公益价值之外,效率与公平同样是其价值目标所在。这里的效率,主要指的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为了总体效率,有时需要限制、牺牲某些个体和团体效率。这里的公平,指的是经济生活的公平,且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为了总体公平,有时需要在法律设计上允许某些个体和团体间存在某种不公平。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注重的是社会公平和实质公平。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例外规定,必须有严格的范围界定,法律的稳定性和严密性要求我们确定划分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的界线,确认是否垄断原则的设立就成为认定适用除外的基础。一般而言,各国规定了两个确认原则:一是本身违法原则,二是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指只要企业的市场占有超过一定的比例其具行为属法律禁止的范畴就属非法,而无需综合考虑它们对市场的影响;合理原则要求只有在全面衡量垄断行为和垄断状态对市场的影响之后,才能确定它们是否违法。随着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由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的转变,合理原则逐渐具有了优先地位。同时,由于垄断本身的不确定性以及随着新经济的发展,垄断将成为市场经济的常态,合理原则将越来越多地运用于实践中。

适用除外的对象必须满足以下要件:第一,根据反垄断法的一般性规定属于限制或禁止的行为;第二,该种行为的宏观经济利益大于限制竞争所造成的损害;第三,法律规定不适用反垄断法限制和禁止性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认可其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第四,行为因适用除外而取得合法性。借鉴各国立法经验,适用除外的对象为:

(1)自然垄断。所谓自然垄断就是国家对某些行业的价格和进入实行全行业管制,只允许一家企业垄断全部生产。一般认为自然垄断行业包括交通运输、电信、电力、石油、天然气、供热、供水、邮政等以提供公共服务为职能的企业或部门。

(2)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由于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垄断性,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反垄断法有所冲突。

(3)特殊卡特尔领域。卡特尔又称“横向协议”,是指法律上相互独立的企业为了共同的目的,相互在市场方面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或进行某种协调,从而限制企业在这方面的自主权。一般来说,这种横向协议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正如亚当·斯密所说,同行业的经营者聚在一起往往都是阴谋实施垄断行为。因此竞争者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反垄断法严格审查的对象。但是如果某些协议没有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反而提高了市场的竞争力,则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适用除外制度。

作为世界上较晚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设计充分吸收了各国的立法经验,集中体现在反垄断法第七条中: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一方面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法律对其适用除外制度而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防止其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牟取不正当利益,从而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当然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规定还是比较原则,操作性不是很强,还需要以后的配套立法来补充和完善。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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