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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诉行政案件申请执行看法律适用

时间:2022-04-14 15:05:50 浏览量: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建设、新农村建设、工业化进程进一步加大,也使得一些房屋拆迁、违法占用土地等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大量涌入法院,自2008年以来,笔者所在的广西恭城法院每年受理的这两类案件都以20%以上的速度递增,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了一定压力,目前,我国规范非诉行政案件申请执行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司法实践中,在对如何认定“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上有不同意见,以致在申请期间的判定上有不同理解,产生分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种观点认为,非诉行政案件的申请执行期间,是被执行人法定起诉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即从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间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时起算,其“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则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另一种观点认为,非诉行政案件的申请执行期间,应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办理,即“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其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须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的规定看,“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后作出的准予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裁定书,其申请执行期间应以该裁定书送达后起算。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较为准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对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范围作了规定,其中第(1)项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第(2)项为: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显而易见,这里所指“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范围很宽,包含了不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因此,申请执行期间很明了,即是从该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开始。另外,对于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而且,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如有问题,只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所以,这就有别于通过诉讼程序作出的行政判决和裁定,权利有所限制。第三,也有利于提高效率和节约诉讼成本,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相对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说明该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已经比较确定,因此,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时,人民法院的审查也就不能太苛刻和面面俱到,审查其“合法性”就行了,若要等审查后作出的裁定送达完毕才能申请执行的话,显然会浪费很多时间,而且也是多此一举。第四,更有利于提高执行效果,执法环节多、程序复杂,也容易给被执行人提供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履行义务的机会,导致法律文书难以执行,成为空文,加剧了“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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