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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对乡镇政法工作领导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2-01-20 15:24:50 浏览量:

目前,我国政法工作的职责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服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 设。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做为基层政权的乡镇党委、政府的工作任务同样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就基层政法工作而言,如何加强党对乡镇政法工作的领导,是当前我们每一位政法干部面临的新课题。近年来,我们党在明确政法工作职责,加强基层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基层政法工作的组织领导以及落实政法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了许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新的形势对政法工作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新的挑战,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在基层乡镇,面临着一些新的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当前现状

  前段时间,笔者在本区一些乡镇进行了调查,也走访了一些基层政法干警及人民群众,认为当前乡镇政法工作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或现象。

  1、党政领导尤其是个别乡镇党委、政府一把手对政法综治维稳工作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乡镇党委、政府未能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对待政法综治、维稳工作,没有真正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在工作部署上没有将维护稳定工作摆在与经济、计划生育工作同等的位置,没有真正树立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稳定,两手都要硬的指导思想。在具体工作中表现为: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时重要,闲时次要;治安乱时重要,治安好时次要;不稳定时重要,稳定时次要。甚至个别领导干部认为政法综治维稳工作是一种只消费不增值,不仅出不了政绩,而且还要给财政带来负担;没有真正用科学发展观认识政法综治维稳工作在社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和价值。

  2、政法部门少数干警未真正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仍存在执法不严,执法犯法问题。个别政法干警“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执法观念不明确,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还存在重专政轻民主、重打击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重处罚轻教育,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倾向,有的政法干部政治业务素质低下,存在特权思想、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影响司法机关在群众中的公信力,社会群众反映比较强烈,严重影响党委、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一些不良的社会现象,为何久治不绝,屡禁不止,就是因为个别政法单位玩弄特权,各自为政,只注重本单位的经济收入,而放弃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变非法为合法,从中获得利益。

  3、政法经费保障机制难以落实。实行农村税费改革以来,乡镇各项经费开支,全部通过县级财政转移支付来实现,而政法经费又未纳入财政转移支付内容。所以政法经费严重紧缺,办案经费难以保障,乡镇政法部门办公设备破旧,工作效率低下,从而严重影响了乡镇政法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4、乡镇政法职能作用难以发挥。乡镇政法委是乡镇党委领导、管理本辖区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人权、物权、财权归乡镇统一管理,统一安排。由于乡镇的财力不足,不能很好地确保乡镇政法、综治、维稳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将政法委工作人员当驻村干部使用,没有专职、专责。不但影响政法综治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严重影响了政法部门的形象。

  5、乡镇政法部门管理体制不够协调。乡镇政法各部门完全是隶属于相应县级政法各部门的派出机构。它们既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人、财、物等方面的统一领导,又要接受当地党委的领导。这就形成了上级主管部门无法管和乡镇党委管不了的情况;二是有的政法部门认为其工资、人事、考核、经费、业务等都属于上级主管部门管理,从而出现对乡党委、政府的领导采取可听可不听的态度。给当地党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的管理、组织、协调、监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二、几点思考

  在目前的形势下,我们如何贯彻和执行好科学发展观,如何使我们乡镇政法、综治工作更好的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1、乡镇党委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统领政法队伍。一是政法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要衡量一个地方、一个部门政法工作的好坏,主要标准是人民群众的民生、人身、财产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依法保护,人民群众是否生活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中,是否实现安居乐业。我们要按照这个标准来检验,加强抓好政法各项工作。二是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调查调研之风,在决策部署和具体工作中要结合实际。三是要坚持与时俱进,锐意创新的精神。在新的形势下,党政领导必须用新的思维、新的方式去决策、运行政法工作,制定符合科学发展观规律的新举措,全面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

  2、乡镇党委要保持政治上的清醒,高度重视政法工作。切实加强和改善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动把政法、综治、维稳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社会政治稳定形势和面临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维稳工作机制,肩负起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衡量一级党委政府的工作政绩,不仅要看经济指标,更要看社会 稳定,要把确保社会稳定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要加强政法部门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3、乡镇党委政法委要充分履行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乡镇党委政法委要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全面加强党内执法监督工作,加大对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切实改进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水平,增强监督效果,树立监督权威。同时,认真履行协管政法干部职能,增强为政法部门服务的意识,当好党委的参谋助手,真正成为加强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一个不可替代的重要工作部门。

  4、乡镇党委、政府要保证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政法委书记)和综治办主任做到专职专责,从繁杂的工作中解脱出来,全心身投入到抓政法、综治、维稳工作中去。

  5、乡镇党委、政府要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切实解决基层政法部门经费紧缺,装备落后的问题。将落实政法、综治人员津贴、待遇问题真正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政法经费保障机制的落实。切实落实好乡镇政法委、综治办干部待遇。严禁向基层政法部门下达经济创收指标。党委、政府要切实改善基层政法部门工作条件,支持政法部门依法办案,依法行使职权,努力为政法部门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确保政法部门公正执法,高效运转。

  6、加强乡镇党委与业务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基层政法委协管政法工作的职能作用。一是对基层公安派出所正、副所长,人民法庭的正、副庭长,司法所正、副所长的人事任免和调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征求乡镇党委的意见。二是对基层政法部门的工作考核,要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为主,当地党委配合为辅。三是对基层政法干部德、能、勤、绩的全面考核应尊重乡镇党委的意见。避免造成对基层政法人员管理脱节的弊端,真正发挥乡镇党委管理基层政法工作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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