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乡镇协商议事会
城乡社区治理试点(便民服务型)议事协商会简报
XX县开展创建全省城乡社区治理创新实验区工作以来,始终聚焦“创新村民议事机制,推动村级民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实验主题,紧盯目标任务,对照省厅中期评估和市局督查清单,抓整改促落实,强措施夯基础,创经验出总结,村民议事活动基本规范有序,议事工作机制持续常态,议事成果运用大显成效。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针对县、乡镇换届,重新调整了由党政主要领导任双组长,分管县领导任副组长,县委办、政府办、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和15个乡镇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下发了《关于调整XX县创建全省城乡社区治理创新实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县级领导包抓全省城乡社区治理创新实验区工作机制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分工,靠实了工作责任,由县创建办统筹创新试点的各项工作,建立了县级领导包抓乡镇工作责任制,各乡镇成立工作专班,抽调人员负责具体日常事务,确保实验区创建工作有专门机构、有专人负责、有专项经费。
二是聚焦重点任务,规范村民议事。各乡镇对标创建目标任务,抽调精兵强将,成立工作专班,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畅通民意合理诉求渠道,切实加大创新力度,着力了打造村民议事会服务平台,指导村民议事会合规议事、合法议事,引导村民广泛参与议事,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让广大群众真正参与到村级事务管理中来。结合试点村实际情况,陆续培养了议事“明白人”、打造了议事“工作室”、树立了议事“示范村”、建立了议事“问题账”。同时,通过
以会代训、现场观摩的形式,围绕“议事议什么、怎样议,如何沟通,如何落实反馈”等内容,培养了一批敢议事、能议事、会议事的骨干议事成员和工作人员,营造了良好的议事氛围,提升了议事实效,形成了广泛参与议事、规范开展议事的良好局面。
三是总结特色亮点,打造经验模式。制定工作量化考核统计表,指导乡镇及时总结工作亮点和典型经验,要求每月定期上报特色亮点和典型案例,强化对创新经验和典型事例的总结提炼。各乡镇围绕议事活动总结典型案例、创新议事模式、打造特色亮点,结合村级发展规划、民生政策落实、矛盾纠纷化解、村民最关心的急难愁事办理等方面明确议事主题内容,重点总结产业兴旺型、致富增收型、文化振兴型、移风易俗型、政策宣传型和纠纷调处型6类典型案例;提炼“能人”带动型、多元融合型和全民参与型等3种村民议事新模式。着力打造磐安镇西街村议事政策宣传和张家沟村民生实事办理、大像山镇新庄村人居环境治理和西关社区居民小区疫情防控、新兴镇孙家坪村红白喜事简办和雒家村新时代文明建设、安远镇巩川村和大城村富民产业发展、六峰镇苍耳王村致富路建设和姜家村弘扬姜维精神、八里湾镇谢家局村乡村文化振兴、礼辛镇上街村辣椒产业发展、陈庄村传承“红色”资源、大庄镇大庄村种植产业增收、大石镇贯寺村弘扬孝贤文化和大石村文化广场建设、古坡镇上店子村挖掘“红色”旅游资源等一批主题突出、特色鲜明的示范村,全力弥补XX县创新成果经验不足、工作亮点特色不突出的创建短板问题。
四是强化舆论宣传,营造创建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村务公开栏等传统媒体和微信群、QQ群等网络新媒体,及时宣传创建城乡社区治理创新实验区的意义、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方法步骤等,全力营造全县创建全省城乡社区治理创新实验区的良好氛围。自实验区创建工作开展以来,共撰写工作简报42期;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367条;中国新闻网、今日头条、天水市委改革动态、新天水各发表信息1篇;甘肃日报、新甘肃发表信息4篇;XX新闻网刊登信息10余条。
截至目前,XX县在15个乡镇的218个村(社区)持续开展了实验区试点工作的创建,全县实验区创建工作推进会、重点工作安排部署会和现场交流观摩会接续召开;对15个乡镇和试点村工作人员进行集中专题培训;标准化建设重点督抓的75个示范村,统一制作了议事制度牌,布置了议事工作室,村民议事常态化工作机制基本形成;修订完善了《XX县创建全省城乡社区治理创新实验区工作资料汇编》;提炼总结出“12+N”议事清单、“五步走”成员推选法、“七步议事”工作法和“1231”等经验模式。自议事会成立以来,全县共议定修订完成218个村(社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议定发展产业项目23个;开展移风易俗树新风活动35场;化解民间纠纷、邻里及婚姻纠纷286起;开展医保参合、疫情防控等惠农政策宣传6985人次,发动志愿者参与小区疫情值守8342人次,为村上办理实事359件。
篇二:乡镇协商议事会
程庄乡发挥村民自治作用
大力提升乡村文明程度
程庄乡辖21个行政村,人口近3万。近年来,全乡以我县创建省级文明城市为契机,大力开展乡风文明建设,探索一条以村民自治为主,各方综合协调的乡风文明建设机制,各村分别设立了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禁赌禁毒协会、红白理事会等组织,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有效整治了农村不良风气,文明程度进一步提升。
充分发挥村民议事会作用,促进乡村和谐。村民议事会是由村民代表参加的参谋议事,民主监督村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凡是关乎集体发展和村民利益的焦点问题,都要经过村民议事会,充分发扬民主,让群众说话算数,经过近几年的实践,得到了村民的认可,进一步促进了乡村和谐。
大力发挥道德评议会作用,倡树文明新风。道德评议会按照“为人正直、办事公道、威信较高、说理能力强”的要求,由村民推选当地老党员、老干部、退休老师和程庄乡道德模范组成。主要通过村民代表自主评议,并利用言传身教的方式,对本村出现的不良现象进行教育和批评。对星级文明户、最美家庭、身边好人,好公公、好婆婆等先进典型进行评议,引领了乡村见贤思齐的文明风尚。
广泛开展禁赌禁毒工作,乡村治安稳定。通过设立禁赌禁毒举报箱、举报电话等形式,鼓励群众对赌博、毒品违法
犯罪进行举报。禁赌禁毒协会牵头开展日常检查工作,由专人负责,每季度一次检查,每年召开不少于二次专题会议,听取日常检查工作的情况汇报。利用广播、宣传栏、黑板报、下发宣传资料等形式,经常性进行禁赌禁毒教育,增强村民禁赌禁毒意识,使村民树立“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观念。目前,全乡无一例吸毒现象,赌博行为明显下降,社会治安状况良好。
积极发挥白理事会作用,提倡勤俭节约。为了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在婚丧嫁娶中的作用,破除婚丧嫁娶的中铺张浪费,愚昧落后的陋习,做到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理事会严格按照《程庄乡红白理事会管理办法》进行操办红白事宜,利用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每年度组织一至两期红白理事座谈会,交流心得,找出工作的新思路、新点子,形成管理工作的新常态。现在全区乡村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现象明显减少,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
篇三:乡镇协商议事会
基层镇党委政府班子议事制度
第一篇:基层镇党委政府班子议事制度
文章标题:基层镇党委政府班子议事制度
为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镇党委的领导方式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镇政府职能,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确保镇党委的决策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会议制度
第一节党委会议
第一条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到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
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研究一般工作,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到会;党委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和进行党内选举时,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委员到会。
第二条因工作需要,政府副镇长、与会议内容有关的部门党员负责人也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三条党委会议的基本内容是研究、决定本镇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凡涉及以下内容,必须召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定、决议等实施方案或工作意见;
2、加强党委自身及所属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措施或方案;
3、本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4、突发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政治、经济、社会重大问题的处理方案;
5、管理权限内干部的任免、奖惩、辞职、辞退,工勤人员的录(聘)用、奖惩、辞退(解聘);
6、向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本镇重要的工作总结和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7、加强工会、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群团组织建设意见;
8、发展党员规划和党员审批工作;
9、处理党内违纪案件;
10、财政工作、财务收支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大额资金的使用、工程承包合同;
11、镇长办公会议提出的、必须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
第二节党委扩大会议
第四条要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参加(研究重大问题到会党委委员必须达到五分之四以上),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酌情而定,一般可以吸收副镇长,镇机关单位负责同志和基层党组织负责同志参加。党委成员有表决权,列席人员有发言权,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五条党委扩大会议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定、决议、指示精神;
2、讨论同下一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并做出决定;
3、广泛征求和听取下级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4、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提出的工作任务和各项号召;
5、研究某项涉及某一部门的议题,听取该部门情况汇报。
第三节党委工作会议
第六条镇党委工作会议,是镇党委召开的专门讨论、研究一个时期党的工作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在年初召开。
第七条参加会议人员、召开会议时间可以根据会议的内容由党委自行确定,一般由本届党代会代表、部分“三老”人员以及党委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党委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
1、传达上级党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和经济建设的文件和有关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2、研究部署一个时期工作任务;
3、交流和总结党的建设的经验和做法;
4、讨论研究党的建设重大问题和某一方面的工作;
5、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党委议事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须提交党委会研究的问题,都要在会前准备好汇报材料,并提出解决的具体方案和意见。党委会议议题必须在会前通知与会成员,以便与会成员深入调查掌握真实情况参与决策。
第十条议题的确定:党委会的议题由书记确定,若有四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的议题也必须作为党委会议的正式议题;人大、政府、群团组织等提请研究的事项经党政办综合,分管领导审定后,由书记确定。
第十一条议事程序:首先,由党委指定委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其次,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再次,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重大问题需要表决通过的,由有表决权的参会人员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表决方式:党委会议研究问题时,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权,表决以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员的半数赞成为通过;表决要根据不同的内容,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有记名投票、举手、口头表决等方式;涉及多个问题的,要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三条党委会做出决策后,按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由分管的党委成员或政府有关领导组织贯彻执行,并负责向党委反馈。
第三章其它
第十四条规范会议记录,设立专门会议记录本,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
题、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对议题的审议发言,会议的表决、决议情况,对于涉及人、财、物等重要事项的会议记录,还必须有全体出席人员签名,以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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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盘江镇党委、政府议事制度
盘江镇党委、政府议事制度
一、议事会议及范围
(一)书记办公会议
书记办公会议由正、副书记参加。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两次,视情况可随时召开。
议事范围:
1、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
2、对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3、议定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措施;
4、交流日常工作情况。
(二)党委会议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成员均应出席会议,是党员的人大主席、乡镇团委书记可列席会议。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请假。有2/3以上党委成员出席时,会议才能召开。根据研究的内容,经书记和副书记商量,可指定列席人员。
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落实上级党组织批示、决议的工作措施;
2、研究制定本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规划及实施规划的措施;
3、研究决定本镇有关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等工作;
4、讨论和研究共青团、妇联、工会和民兵等组织的有关工作;
5、讨论决定各委员提交党委会研究的有关事项;
6、研究本镇日常的党务工作和其它需经党委会研究的工作。
(三)党政联席(扩大)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由镇党委委员、正副镇长、人大主席或专职副主席、组织员、镇长助理参加。召开扩大会议时,各片总支书记、各职能办主任一起参加。党政联席(扩大)会议一般由镇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镇长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政联席(扩大)会议一般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议事范围:
1、通报本镇阶段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情况;
2、研究和制定镇党委、政府的联合文件;
3、研究阶段性工作安排;
4、有重点地听取下属单位的工作汇报;
5、对专项重点突出工作,听取专题汇报;
6、其它需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
二、议事的要求
(一)议事会议的召开要坚持走群众路线。会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然后在会上集体讨论研究,作出决议。不允许搞假民主,决策上不准以事后“通气”或者以书记办公会议、班子通气会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
(二)议事会议的议题由主要领导确定,由主持会议的同志提出,分管领导作具体说明,对临时提出的议题不予列入。讨论时,每个与会同志应当逐个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三)讨论决策,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数的半数,方为有效,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列入计票数。如对重大议题无法
取得一致意见且争论双方人数相近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再作决议,或报上级党组织裁决。
(四)与会同志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泄露会议机密。集体讨论表决的情况,特别是干部人事安排和考核意见,以及其它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在任何场合向任何人泄漏。对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后果,应视情节轻重依章依法追究责任,必要的给予党纪、政纪等处分。
(五)每次议事会议都要指定专人记录,记录簿要专人保管、及时归档。
三、决议的执行
(一)参加会议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议事会议作出的决议。个人若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不得公开或变相地进行抵制,不得在公开场合散布、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不得有与决议相违背的行动。
(二)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分管领导要保证集体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责任到人,任务到人,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三)参加会议的成员要及时掌握集体决议的实施情况,及时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组织,并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
第三篇:《班子议事制度》
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
一、议事原则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一切重大事情必须由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做到决策程序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
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掌握第一手资料,防止和避免决策错误。
3、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凡集体决策决定的,不得擅自改变,行动上不折不扣地执行。
4、坚持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强班子内部的团结协调,班子成员在形成决定后,要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组织交办的分管工作任务。
二、议事范围
1、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的重要决定,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联系本办实际研究贯彻执行的意见。
2、研究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政治思想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事项。
3、研究干部选拔、培养考核、任免、奖惩及干部调动、换岗交流等有关人事问题。
4、研究制定党风廉政责任制和本办有关重大规章制度。
5、凡涉及本办重大资金使用、移民项目安排,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6、凡涉及向上级报告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需要集体研究的其它事项必须集体研究讨论。
7、其它认为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三、议事程序
1、班子成员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问题,必须事先作好准备,在调查摸底、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意见,以便决策。
2、班子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重大事项要提前一天通知班子成员。
3、班子成员要主动参与集体决策,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表明自己的态度。
4、作决定时,由于意见不统一,分歧较大,未能做出决定的,会后要进一步调查、分析、交换意见,再次复议,特殊情况也可向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四、议事安排
1、班子会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
2、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列席会议的同志由书记决定。
3、会议要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归档管理,需要上报和下发的要整理形成文件。
五、议事要求
1、会议做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自觉服从,各负其责,认真抓好落实,积极完成。
2、加强组织纪律,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会议研究的重要事情,任何人不准泄露,也不能将个人观点、会议情况向外传播,违者要追究责任。
3、书记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民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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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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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镇党委政府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镇党委政府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支部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挥民主,坚持集体领导,做到民主决策,特制定以下镇党委、政府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一、议事决策的范围
1、涉及本镇全局性长远规划、党委和政府任期目标、计划、各项经济指标。
2、主要工程项目的确定、招标、发包,工程质量监督,镇办企业的承包方案。
3、叁仟元以上的经济开支。
4、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5、干部推荐、任免、奖惩。
⑴选拔任用镇机关部门及镇属各企事业单位干部,须按《新陂镇选拔任用村干部、镇集体干部的原则、要求和程序》办理。
⑵须经党委讨论提请市委或市委组织部考察任免的干部。
⑶镇属部门、办事处干部的调资、轮岗、退休等。
6、须经集体讨论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议事决策的程序
1、重要事情决策前,须提交党委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讨论决定。
2、重要事情决策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每位到会成员必须发挥各自的才智,大胆提出自己的看法和主张,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三、监督检查
1、领导干部应顾全大局,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利益,不拿原则作交易,不徇私舞弊,模范执行集体决议。
2、集体的决议、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如执行中出现新情况,须修正决议、决定内容时,必须提交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复议,再重新决定。
3、党政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每位领导干部必须自我检查执行集
体决议的情况。对执行决议不坚决或不落实的个别班子成员,党政主要负责人有责任给予提醒注意,批评教育。
4、对严重违反集体决议、决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党纪、政纪甚至法律责任。
5、党政班子领导成员要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篇:xx镇党委政府议事决策规则
杨家坳乡苗族土家族乡党委政府
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一、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完善集体领导制度。凡属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工作部署、较大数额的财政开支、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干部推荐和任免奖惩及与群众相关的重要问题,都要在广泛听取个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议事内容和工作需要,分别召开党委会、政府成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做出决定。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时,事后要及时分别向党委会、政府成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二、党委会、政府成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要随时召开。重大问题决策前要广泛征求意见,由党委会形成决议。
三、党委会、政府成员会、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人大主席团、政府成员、群团组织、政府职能部门提出建议,经党政办公室综合,提交党委书记或乡长协商确定。对需要做出决定决议的事项,由有关部门或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力量进行可行性调查论证,提出可供决策的初步方案。决定需形成文件的,由党政办公室起草,党委书记签发。
四、根据工作需要,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会、政府成员会、党政联席会议,群团组织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五、会议程序:
1、由会议主持人提出研究议题,由分管同志及有关部门做简要说明。如会议议题有多项,应逐项研究。
2、党委、政府成员发表意见,进行充分酝酿讨论。涉及研究重大问题的党委会、政府成员会、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数应不低于应到会
人数的五分之四。
3、会议主持人根据酝酿讨论情况归纳集中,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最后决定。
六、表决方法
1、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和一人一票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有记名投票、举手表决、口头表决等方式表决,以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赞成为通过;重大决议的表决,以超过应到会的五分之四赞成为通过。
2、在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先按多数人的意见决定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交换意见后再进行研究表决。
3、做好会议记录,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七、按照分工负责的要求,副书记、副乡长、党委委员对分管的工作和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勇于负责,属于个人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情,不要拿到有关会议上讨论或送书记、乡长拍板;一般干部不越级请示、汇报。主要负责同志要充分发扬民主,当好班长,把握全局,不要包揽应由下属承办的具体事务。
八、党委、政府印发文件,由党政办公室或有关人员起草,分管领导审核,原则上经有关会议讨论通过,分别由党委书记、乡长签发。
篇四:乡镇协商议事会
镇
优秀协商议事召集人
主要事迹材料
以镇优秀协商议事召集人
主要事迹材料
以镇是一个美丽的小镇,位于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下辖的江宁区。这个小镇的发展离不开一批优秀的协商议事召集人,其中最为杰出的一位是李先生。
李先生是以镇的一位村民,他在协商议事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素质。他曾经担任过多年的村委会主任,也是以镇协商议事委员会的召集人。在他的带领下,以镇的协商议事工作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
李先生非常注重协商议事的前期准备工作。他会提前了解议题的背景和相关情况,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协商议事的顺利进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李先生在协商议事的过程中,非常注重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他会耐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各方面的矛盾和分歧,最终达成一个公正、合理的协议。
李先生在协商议事的后期工作中,也非常注重跟踪和落实协议的执行情况。他会定期召开协商议事的回顾会议,总结经验和教训,为下一次协商议事工作做好准备。
正是因为李先生的出色表现,以镇的协商议事工作得到了很大的改
善和提高。他的工作不仅得到了村民的认可和赞扬,也得到了上级部门的肯定和表扬。
李先生是一位优秀的协商议事召集人,他的工作经验和素质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相信在他的带领下,以镇的协商议事工作会越来越好,为村民的利益和幸福做出更大的贡献。
篇五:乡镇协商议事会
xx镇xx村村民议事会
第一篇:xx镇xx村村民议事会
xx镇xx村村民议事会
运行情况汇报
为进一步增强农民主体地位,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高基层群众自治水平,xx村结合实际情况,全面完成了村民自治议事监督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并已投入正式运行。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运行情况
议事会成立后,召开了会议对如何协助好村两委工作、如何做好产权制度改革工作、5.12地震救灾资金的发放等村重要议题进行了研究和讨论。
一是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和抗震救灾建房补助资金发放工作中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议事会成员积极主动收集村民的意见建议,并向村民传达、解释相关政策,取得了村民的大力支持和认可,有力推动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和抗震救灾建房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落实。
二是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有效提升我村规范化建设管理水平。我村召开了议事会对村务、财务等村级事务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召开了议事会对我村2008年的财政收支情况和2009年的财务预算报告进行了审议,切实发挥了议事会的监督职能。
二、存在问题
青壮年劳力外出务工经商逐年增多,村民会议因法定人数限制无法定期召开。
三、解决措施
村民议事会成员由户代表或村民会议民主选举产生,议事会成员与村两委干部实行回避制。村民议事会从会员中民主选举会长一名,负责主持召集村民议事会。村民议事会会员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二是制定了议事制度,规范了职责和工作程序。村民议事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听取村两委的工作汇报,民
主决策和管理村组事务,民主监督村干部。重大事项、紧急事项可召开临时村民议事会,实行一事一议,有事必议。凡宅基地划分、计划生育、土地承包、救助帮扶金发放、集体资产处置、公益事业建设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村民议事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篇:村民议事会工作情况
村民议事会工作情况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为积极探索实现基层民主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切实加强农村民主自治建设,在各村建立健全了村民议事会制度。现将我乡村民议事会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识到位,成立领导小组
各村成立了以村总支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把建立健全村民议事会制度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切实强化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全村统一认识,统一组织,统一措施,逐一落实。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规范了农村村民议事会成员构成。村民议事会代表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等特点。村民议事会成员,由本村村民大会推荐产生,村民议事会实行任期制,与村“两委”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二)明确了农村村民议事会工作职责。积极宣传、贯彻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任务要求;听取村党组织工作报告,讨论本村发展规划、计划、党组织建设和重大事务,并提出意见、建议;商讨涉及村民和集体利益的区域性、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事务的有关问题;参与对村“两委”班子及其成员工作的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并提出工作建议;主动听取、搜集、反映全村村民群众对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三)严格农村村民议事会议事程序。首先由议事会召集人对代表提出议题。议事会召集人在征得多数村民代表同意后,确定会议日期、地点、议程等。召开会议议事时,到会成员必须超过议事会成员的五分之四,所议事项必须经过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形成决议。然后将议事会讨论通过的议案及时交由村党组织审定后办理。最后对
议案的落实情况,由村党组织负责向村民议事会反馈,并通过村党务公开、村务公开等方式向村民和群众通报,接受监督。
村民议事会的成立,巩固了农村的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了党组织为领导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推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落实村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推动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真正做到了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做群众所需,为百姓实实在在的做了好事和实事。
第三篇:村民议事会章程
新庄则村村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议事会的议事决策,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
第二章
村民议事会的构成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0-50)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召集人。
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
第四条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
第五条
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就本村各项工作进行咨询,并了解其具体情况。
(二)建议权。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提出村民议事会议题。
(三)表决权。参与村民议事会会议,对议题进行表决。
(四)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积极参加会议。
(二)监督会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向村民议事会反馈。
(三)经常性联系村民和村民代表,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地在村民议事会议上反馈。
(四)带头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决议,并积极宣传、教育和引导村民贯彻执行。
(五)村民议事会成员为自治组织义务岗位,不享受任何报酬和待遇。
第三章
村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八条
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基础上,负责收集议题。
第九条
负责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议事会议事范围的村级事务,超出议事范
围的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负责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的议题;
(二)本村公共事务;
(三)涉及本村集体公益事业的事项;
(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灾后重建各项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六)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负责监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议决定落实执行情况。
第四章
村民议事会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
村民议事会坚持党的领导、民主议事、促进发展、维护民利的原则。
第十三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由村民议事会召集人主持,每月八日为村民议事会议事日,每月五日为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日。(一般小组议事日早于村议事日)
村党组织、村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村党组织、村委会、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向村民议事会召集人提出议题。所提议题应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
第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召集人应提前两天把议题内容告知村民议事会成员。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就相关议题征求所代表村民意见。
村民议事会讨论议题时,议题提出人应该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第十六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任何人不得限制村民议事会成员发表不同意见。
村民议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形成的决定须获得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凡涉及财务收支、土地权属调整、重大工程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能通过。
第十七条
村民议事会讨论、表决议题时,应指派专人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村民议事会的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等要整理立卷存档。
第十九章
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平正义,不能脱离本村实际情况。
存在争议的,应当报请村党组织、镇党委或有关部门审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决定,村民议事会应当撤销或纠正。
第二十条
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应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告或公示,并提交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村民议事会应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落实。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篇: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战士、老劳模、老教师、老干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可通过民主推选方式进入议事会。村民议事会一般由11人一21人左右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
第四条
议事会成员的条件是: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有较强的代表性。
第五条
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村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职责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民负责。村民自治章程中应有村民议事会的相关内容和章节(如:明确议事会成员义务、权利、奖罚等内容)。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七条
讨论决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定期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监督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的决议。接受镇党委的监督和考核。
第九条
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汇报,提取意见和建议,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支两委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监督。
第十条
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民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一条
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村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监督村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民之间的和睦相处。
第十四条
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夹带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议事会成员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
第四章
规则与程序
第十六条
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任务的完成,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十八条
体现村民自制,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第十九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村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前,可补充其缺额,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民议事会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议事办法
第二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果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由村党组织书记把关。
第二十二条
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议事会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期间)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第二十三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主持人在主持期间不得发表意见,不得总结议事会成员的发言。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议题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
第二十五条
发言人要遵守会场纪律,对会议议题应表明赞成或反对,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
第二十六条
每人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钟,对同一议题每人发言不超过二次(或自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主持人提议举手表决时,主持人个人应最后表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街道、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社区自治工作。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村民议事会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民议事会。
第五篇: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居)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情况而成立的村级自治组织,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村(居)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居)民会议授权事务,协助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
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
第三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法规。
第四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体现村(居)民自治,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
村(居)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职责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居)民负责。向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七条
讨论决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定期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九条
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居)民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条
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居)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居)民之间的和睦相处。
第十三条
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
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
村(居)民议事会的成员组成和职责
第十四条
议事会成员的条件: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且热心于村级公共服务的人员,有较强的代表性。
第十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组成: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村(居)民代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村(居)民议事会一般由11-21人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每个村(居)民组原则上应有1人],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
第十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产生:支村两委纳入到议事会成员,其余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采取提名候选人差额投票,候选人须考虑代表群体和地域分布。
第十七条
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由支部书记兼任),副主任2名,由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民或1/3以上
的村(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
第二十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因身体原因或发生重大变故半年内无法参与履职的,本人提出书面辞呈,经村(居)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更换。
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内,出现缺额可以补充,但不能超过
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议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
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联名提出,提名人员填写《
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会议议题审查表》,由议事会主任负责把关。
第二十四条
会议召开前,村(居)民议事会负责人应在三天前通过信息平台、电话或其他方式将会议议题和时间告知所有
成员,并统一张贴在村务公告栏进行公示。议事会成员在接到通知后应走访群众,搜集民意,形成会议发言材料。
第二十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议事会成员到会,所作决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到会人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居)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表决事项应填写《
镇(街道)村(社区)议事会表决事项备案表》,一份存档,一份交镇(街道)党政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议事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议事会会议规则
第二十八条
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负责人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对议题发言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所议事项较多时应当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第三十条
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先发言,但要得到主
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时要起立,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断。发言时首先要表明态度,然后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三十一条
与会人员遵守发言纪律,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
第三十二条
每人每次发言时间要在规定时间内,不得超时,每人对同一议题发言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三条
发言人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发言。
第三十四条
主持人打断发言时,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
第三十五条
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没有人再发言时,由会议主持人对成员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后提请表决。
第三十七条
村(居)民议事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三十八条
议题表决票数超过五分之四的到会人员时,表决通过。超过二分之一但低于五分之四时,由议事会成员会后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根据情况择日再议。
第六章
村(居)民议事会阵地建设
第三十九条
村(社区)应在村(居)民服务中心门口悬挂“XX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牌子。
第四十条
村(社区)应设有村(居)民议事会议事室,室内按照议事会成员设立固定的议事席位和旁听席位,并张贴村(居)民议事会章程及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及相关信息应在村务公开栏中统一公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
第四十三条
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村(居)民议事会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居)民议事会。
篇六:乡镇协商议事会
村民议事会制度
议事会主要职责和任务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及农村政策等,大力宣传和教育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农村政策,主动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与义务。
2、积极动员和组织群众完成上级党委和政府安排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3、根据本村自然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与讨论和制订农业生产发展规划,并协助村民委员会组织群众实施和落实。
4、参与讨论和决策涉及本村群众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项目等重大的问题.5、协助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好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利设施和其他公共财产,对村民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和建议.6、协助村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7、协助村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注意搞好宗族、邻里的团结,促进村民之间的和睦相处.8、坚决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积极倡导育龄青年
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禁止违法婚姻和生育的现象发生,自觉落实各种节育措施。
9、认真开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五好”文明户评选活动,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10、定期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实行全体村民民主理财,对个别违犯财务管理制度或分管工作完成不力的村委会委员,享有提出罢免的建议权。
11、及时向村党总支、村委会和镇人大主席团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12、村民议事会代表都有义务参加镇人大主席团和村党总支、村委会分别召集的有关会议,按时参加本村村民议事会全体会议的例会.村民议事会议事规则
下列事项须经村民议事会讨论决定:1、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则、村庄建设规划,审议村委年度工作计划。
2、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3、通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接受村委会员辞职。
4、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方案。
5、投资10万元以上的村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的经费筹集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6、5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5万元以上的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及集体举债。
7、推选产生村财务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8、本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9、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10、民主评议村级班子和村干部。
决策程序
1、村党总支、村民委员会,1/10以上村民联名、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2、村党总支统一受理议案,并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3、村党总支应于会前期天将会议议题告示村民,同时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4、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讨论决定(特殊情况也可由村党总支或镇政府召集),并形成书面记录。
5、村民议事会必须有应到人员2/3以上代表到会方可举行,决议事项必须有到会人员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6、村党总支和村民委员会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7、对重大事务的表决结果及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
“一事一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促进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仅限于村内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2、“一事一议”事项由村委会和议事会与党支部协商提出议案,以村民小组长、党员会议初审后形成正式议案,印发全体村民酝酿讨论。
3、议案审议通过后,填写由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村民(代表)地议“一事一议”筹资劳决议》。
4、村民负责“一事一议”资金每年每人最高不超过15元,所筹劳务由户籍在本村的劳动办(男性18—60岁,女性18—55岁),每年每个劳动力不超过10个标准日。
5、筹资筹劳决议形成后,村委会按规定填写由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帛的《审批表》、《筹资筹劳决议》、连同会议记录、村民或农户代表签字盖章等相关资料,上报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查批准后,以会议形式公布,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由村委会分解到户,造花名册,填写《监督卡》。
6、加强对“一事一议”所筹资金的征收管理.所筹资金由村委会依卡收取,并向出资人出具专用飘扬。建立严格的财力管理制度,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7、“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后,村委会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项目决算。
篇七:乡镇协商议事会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区协商的主体、内容、形式和结果的运用。本标准适用于城乡社区协商工作。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社区
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城市社区范围一般指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农村社区范围一般指村民委员会辖区。
2.2社区协商
城乡社区利益主体基于理性的协商取得共识,以消除彼此之间的分歧,维护各自权益的民主形式。
2.3三资
农村集体经济中的资金、资产、资源。
协商原则
社区协商需要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基层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坚持依法协商,保证协商活动有序进行,协商结果合法有效。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统一。
协商主体
4.1主体类型
协商主体范围应该是协商议题所涉及的所有利益相关方,可按议题需要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社会工作者、老党员、老干部等参加。协商主体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体:
——村(社区)党组织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
——涉及利益的党员、居民、外来人员、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组织
——基层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
——其他涉利益的个体、群体或单位
4.2主体选择
根据协商议题确定协商主体:
——涉及社区居民与居民、驻社区单位、楼栋内部、小区内部、村民小组内部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会同网格员、业主委员会、楼栋长、村民小组长等牵头确定协商主体。
——涉及两个以上村民小组、小区之间、楼栋之间、居民与驻社区单位之间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会同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确定协商主体。
——涉及两个以上城乡社区或者超出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协调范围的重要事项,可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牵头确定协商主体。
协商内容
按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法律法规规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决策的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的村(居)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初步方案
——治安防范、环境保洁、节能环保、公共设施、物业管理、电梯加装、宠物管理、小区停车、安全生产等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
——为留守老人、儿童、妇女,高龄独居老人,残障失能人士,单亲家庭,刑释解教和社区康复人员,青少年,婴幼儿,外来人员等各类社区群体或家庭提供的社区服务项目
——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村(社区)接受社会捐赠物资的使用与分配等城乡社区事务
——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
——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
——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协商形式
按实际需要采取合适的协商形式,一般以会议形式协商,也可通过网络论坛、QQ群、微信群等网络信息手段协商。
协商程序
7.1确定协商议题
涉利益主体或驻社区单位可以向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书面提出协商议题,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确定为协商议题。也可以由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协商议题。
7.2公布协商信息
协商议题确定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协商会议。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应通过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宣传栏、网站、电话、微信等合适有效的方式,在协商会议召开五日前向各方通报协商议题、背景、问题解决方案以及协商形式、时间、地点、协商主体等相关信息,确保所有涉利益的协商主体能够充分酝酿、研究、评估。如果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事项,在协商之前开展公开征集意见、专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恳谈会、征求法律顾问或专业技术人员意见等工作,将征集(征求)的意见一并提供给各协商主体。
7.3组织开展协商
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主持协商,实行一事一议。要确定所有涉利益的协商主体参加,社区其他人员也可以列席旁听。由主持人说明协商议题、公布协商纪律,分配发言次序和时间,组织各方协商主体有秩序地进行充分讨论、沟通、协商。协商过程可以书面记录、录像、同步直播。如果一次或多次协商不成,应当继续组织开展协商;如果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提请第三方提出参考意见,或者形成多数人同意的协商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再协商。灵活采取投票、举手等方式统计协商意见。
7.4形成协商结果
协商利益主体达成一致意见后,通过书面形式形成协商结果,由各协商主体签名确认,必要时可进行公证。要对协商结果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一般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审查是否合法合规;对于重大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委托驻村(社区)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并提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如果发现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驻村(社区)法律顾问、基层政府予以纠正。
7.5运用协商成果
根据具体情况运用协商成果。协商流程见图1。
篇八:乡镇协商议事会
XX乡镇XX村村民会议、村务公决、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村民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是村民依法按程序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并对全体村民负责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一节
村民会议的设立
第二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本村各户代表组成。
第三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组织召开第一次村民会议时,要讨论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内容,经与会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履行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手续。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要讨论决定的事项等通知全体村民。村民对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直接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同其他村民进行讨论交流后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二节
村民会议的议事内容
第六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
(一)办理由本村村民出资出力等“一事一议”的具体事项;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式;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
(六)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计划生育落实方案;
(九)本村经济、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十一)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十二)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三)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
(十四)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五)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十六)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村民会议的召集和议事程序
第七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八条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选举、罢免或增补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在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特殊情况随时召开村民会议。
第九条
村民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群众组织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
第十条
村民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清点到会人数,并向村民报告本次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会议人员,确认符合法定人数时由主持人宣布开会;
(二)提出会议议题或方案。由会议主持人向村民会议提出要讨论的事项或方案;
(三)讨论和审议。与会村民对会议议题或方案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人员较多时可分小组进行讨论、审议;
(四)表决与通过。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对需要作出决定或决议的议题进行表决。表决分为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两种形式,选择何种表决形式由村民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议题获得到会人员过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有效;
(五)宣布会议的决定或决议;
(六)会议主持人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
(七)村民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记录要真实、客观、全面。内容包括:参加会议的人数及报到名册,主持人,记录人,会议的议题,会议讨论的主要意见,表决情况和形成的决定、决议等。
第十一条
立卷归档。会议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对会议的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进行整理,并立卷存档。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或利用村广播等宣传工具向村民公开。
第十三条
村民会议在讨论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方面的事项,涉及驻在本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有关单位时,应当邀请他们派代表列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与此有关的问题。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及全体村民必须自觉遵守和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会议决定时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确需作出重大变更和修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交下一次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务公决规则
第一条
村务公决是以户为单位通过投票决定村务大事的一种方法,是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或不能召开的情况下,由村民对村中大事直接行使民主决策权利的一种形式。
第二条
村务公决议案的提出。需要提交村民投票表决的议题或方案,可以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群众组织联合提出,也可以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
第三条
村务公决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小组长、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民代表参加。具体负责公决方案的收集、表决卡(票)的制定、发放、收回、统计、张榜公布等。
第一节
村务公决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村务公决的主要内容:村民会议的议事内容中凡涉及村民利益,需要由村民通过投票做出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节
村务公决的程序
第五条
村务公决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两委”联席会议对公决议案进行研究;
(二)村党支部和村委民会员分别召开党员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初步讨论;
(三)利用村务公开栏、广播等把要公决的事项或议案向群众宣传;
(四)制定公决表决卡(票)。表决卡(票)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决事项,政策依据,村民需要负担的项目及资金来源、使用情况的详细说明,村民姓名,同意、不同意、建议及回收时间等栏目;
(五)在投票日前五天,由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等把表决卡(票)分送到户;
(六)村民以户为单位在表决卡(票)相应的栏目内打√号或者×号,也可以在建议栏中填写上自己的其他意见、建议,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到投票处把表决卡(票)投入票箱;
(七)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参加投票,公决有效;
(八)公开唱票、计票。投票结束后,由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民理财小组和村“两委”成员组成的计票小组进行唱票、计票;
(九)现场监督。公开唱票、计票时,村民可以自愿到现场观看、监督计票的全过程;
(十)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十一)村民委员会将投票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十二)村民委员会将表决卡(票)存档;
(十三)村民委员会将村民投票公决结果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组织实施。公决议案经参加投票公决的农户过半数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否则应暂缓办理或者放弃。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是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或不能召开的情况下依照村民会议的授权事项进行民主决策的一种形式。但不能以村民代表会议完全代替村民会议。
第一节
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立
第二条
在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但不得少于二十人。原则上二百户以下的村不设村民代表。
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参加。
第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范围是经村民会议授权确定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要建立村民代表联系农户制度,真实反映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
第六条
村民代表具有提出议题权、投票(举手)表决权、监督评议权、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权。
第七条
村民代表具有联系村民的义务,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的义务,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义务。
第二节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内容
第八条
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议事内容中的第一至第十一项涉及的事项。
第三节
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和议事程序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十条
村民代表开会应当有三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所作决定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开会。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群众组织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第十三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前将要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及时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开会时如实反映。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参照村民会议的议事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对本次会议的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存档,以便备查。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村民委员会要利用公开栏、广播等形式向全体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应及时把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传达到所联系的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