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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管理的经验材料

时间:2021-12-23 15:36:18 浏览量:

  **县是一个农业大县,农业总产值占全县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高达35%,农产品资源极为丰富,玉米、土豆、甜菜、动物毛皮、鲜奶等农产品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经过多年的发展,应县农产品的加工已初具规模,经济效益也比较可观,成为当地经济税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该行业在农产品收购上点多面广、灵活多变,再加上一些企业纳税意识不强,交易的真实性难以掌握,导致增值税进项税额难以控管,行业整体税负明显偏低,成为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一大难题。为此,我局从强化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管理入手,大胆尝试,积极探索,全面强化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查找问题,剖析根源,积极寻找管理弱点

    2006年初,我们对9户较大的农产品加工生产企业作了重点分析,由计划征收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联合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销售收入、农产品收购金额、税负进行分析比对,在分析比对中寻找税收管理薄弱环节和突破口。这9户企业2005年销售收入总额为10785万元,而收购农产品原材料成本就高达11544万元,农产品进项税占企业全部进项税的91.71%,实现的税收只有88万元,税负仅为0.8%,其中有3户企业全年零负申报, 长期进项留抵。由此不难看出:该行业税负明显偏低的核心问题是进项税额较大。缘何形成这种反常现象?为了进一步找准问题的症结,我们将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征管作为一个专门的课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并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管理作了认真的研究分析,大家认为:一是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对象庞杂,在收购环节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数量和对象的真实性难以掌握。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收购发票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也就是由收购企业自行填开并进行抵扣,这样就为企业利用少进多开、低进高开、无进虚开等手段虚增进项税额提供了可能;按照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仅限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初级农产品,但在实际操作中,农产品销售者的身份比较复杂,既有农户,也有农产品经销单位、农产品销售中间人等,对一些不符合收购发票使用规定的对象,企业往往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使其开票行为合法化,达到多抵扣进项税额的目的。二是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农产品在收购、储备、生产环节上因管理不善易发生霉变,极易形成非正常损失,按财务制度相关规定,企业应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但部分企业依仗农产品难以盘点的特点而对这一部分损失不按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从而多抵扣进项税额。三是物耗水平难以掌握。农产品由于产地不同,成分含量有所区别,其投入产出比也就不同,企业往往会以有效成分含量低为借口,扩大投入量,虚增原材料数量;还有部分企业以农产品中掺杂泥沙、水份等杂物影响投入产出比为借口,人为扩大投入量,虚增原材料数量。

    二、健全制度,严格把关,着力破解管理难点

    针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弱点,为了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偷税行为,堵塞管理漏洞,我们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办法,先后出台了《应县国家税务局农产品收购管理办法》、《应县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和办法,切实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管理。

    1.严把原材料购进关,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加强收购发票的管理是把握原材料购进是否真实的关键环节。在实际管理工作中,我们对纳税人开具的每一笔业务都要进行认真的审核,对单份收购发票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收购业务由税收管理员按收购发票上填开的销售人、地址、身份证号等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并作相应记录。经检查属实的,在收购发票第三联审核联上加盖“检查属实”戳记;经查不实的,加盖“核查不属实”戳记。对单份填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收购业务实行抽查,并分别加盖“抽查属实”或“抽查不属实”戳记。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有汇总填开的,重点核对该纳税人是否报主管国税部门批准,经批准的,在收购发票第三联加盖“汇总填开已批准”戳记,未经批准的,加盖“汇总填开未经批准”戳记。针对部分农产品如皮张、玉米、甜菜、玉米芯等采购季节性、集中性较强的特点,都是在特定季节集中收购。在收购收购期间,我们专门派税收管理员在收购季节驻厂办公,掌握其收购农产品的品种、出售人、收购价格、日收购数量、运输方式、入库、货款结算、收购凭证开具等12个方面的具体情况,核实其交易数量、金额和对象的真实性,并制作核查报告,报计划征收部门作为企业申报时的进项比对信息。通过对收购发票的严格审核,有效地遏制了农产品加工企业少进多开、低进高开、无进虚开等现象的发生。

    2.严把原材料损耗关,确保进项税额转出的准确性。针对农产品体积庞大,多数露天存放,极易霉变,部分企业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我们要求企业收购农产品时两库存放,设立新料存放地,尽量做到整体堆集规则存放。企业用料时从旧库出,收购的新料进新库。对新料存放地收购数量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验证和监管,出具验证和监管报告,以上程序实施无误后由管理部门在收购发票抵扣联加盖准予抵扣章,方可抵扣进项税额。对在用料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由税收管理员丈量其体积,估算其价值,督促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有效地解决了农产品加工企业虚增原材料库存数量的问题。2006年上半年,通过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日常巡查,发现7户纳税人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转出,调减进项税额76万元。
3.严把投入产出关,确保物耗水平的合理性。把好投入产出关是预防和制止农产品加工企业随意扩大投入量、虚增原材料数量的一个有效手段。为此,我们建立了预约定耗制度。即纳税人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送《农产品预约定耗申报表》。税源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实地调查核实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工艺流程,掌握原材料和产成品的投入产出比,采集企业三个月以上加工产品的数量与农产品原材料的投入数量,计算出企业生产单位产品正常的投入产出比,确保农产品预约定耗准确,并参照同行业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同类行业近几年相关指标平均值,提出该企业农产品投入产出比或损耗率的初步意见,报县局评审,评审通过后将《农产品预约定耗申报表》送达企业。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提出的农产品投入产出比无异议,签署反馈意见后,双方把它作为约定的农产品投入产出比。约定的农产品投入产出比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预约定耗制度的实施有效地解决了销售收入不入账和虚开收购发票等问题的发生。

    三、建立模型,科学评估,紧紧抓住管理重点

    纳税评估工作是加强农产品加工企业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措施。为此,我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和省国税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立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设置了税收负担率、销售额变动率、进项税额抵扣变动率等8项纳税评估指标及预警值。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在按照一般程序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理,特别突出“农产品进项税额”管理这一关键环节,紧紧抓住收购量这个“七寸”,经过反复研究测算,在企业的应纳税额与收购量之间建立了科学的线性关系,为实施有效评估提供了依据。一是严格控制和科学测算投入产出比、销售单价、收购单价、法定扣除率等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相关指标,即对投入产出比按照预约定耗确定,销售单价为企业一定时期内平均单价,收购单价为企业一定时期内的平均收购单价并经税收管理员充分调查后确定;二是对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单位原材料应纳税额进行测算(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收购数量×投入产出比×销售单价×适用税率,进项税额=收购数量×收购单价×法定扣除率)。我们将进销项中的共同项“收购数量”提取出来,然后将投入产出比、销售单价、适用税率、收购单价、法定扣除率等指标综合为一个常数K,K即为单位原材料应纳税额。经过对我县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单位原材料应纳税额进行测算:糠醛为每吨6.84元,制糖为每吨26.16元,玉米淀粉为每吨29.93元,皮革为每平方尺0.88元,乳品为每吨37.4元。三是通过推导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与收购数量的一个线性方程式,即应纳税额﹦收购数量×K,由税收管理员根据企业实际收购数量、单位原材料应纳税额和取得的非农产品抵扣进项票(主要是生产用电及辅料采购)数额,计算确定该企业的预警税额,并以此为依据审核评估该纳税人申报税款的真实性。今年上半年,我们通过纳税评估,发现有15户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进项税额方面存在36个问题,企业主动申报补缴税款125万元;通过对2户评估异常的纳税人进行重点稽查,共查出虚增收购金额156万元,多抵扣进项税20万元,依法对其作出补税罚款共计30万元的处理。

    通过近一年来的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进一步规范,今年上半年,各农产品加工企业共开具收购发票7518份,比上年同期增加2867份,增长61.64%;二是税负水平明显提高,全县农产品加工企业平均税负由2005年的0.8%上升到今年上半年的2.02%,提高了1.22个百分点;三是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明显提高。

    总之,我们在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管理上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有一定差距和不足,今后我们要虚心学习先进的经验,努力使我们的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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