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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贷款首放责任制暂行办法

时间:2021-11-08 15:41:29 浏览量:
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产管理,增强客户经理的责任心、使命感,充分调动其管好、放好、收好贷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信贷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目标的实现。经联社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落实信贷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增强客户经理的责任心。从源头上把住新增贷款质量关,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责任人权限不清、职责不明、互相推诿、信贷人员压力不大、责任心不强、管放不管收、造成贷款死滞沉淀、责任人难以追究等问题的存在。促进全员树立债权意识,不断提高信贷质量,降低信贷风险,把新增贷款质量和效益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真正做到把客户当成自己的亲人,把贷款当成自己的债权,把效益当成自己的事情。
  二、具体内容
  贷款首放制就是明确新增贷款“第一责任人”,谁发放,谁为第一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和贷款终身负责制。
  1.新增贷款一律由客户经理负责发放收回,非授权客户经理(营销员)不得发放,尤其是信用站的信贷员无权发放贷款。
  2.授权放款客户经理为新增贷款第一责任人,对所发放贷款质量负责。
  3.第一责任人对新增贷款实行“六包”制度,即包考察、包发放、包收回、包效益、包责任、包赔偿。
  4.第一责任人对新增贷款实行“三化三无”,即信贷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新放贷款无欠息、无不良、无风险,新发放贷款符合贷款操作程序和规章制度,确保笔笔能按时结息。
  5.根据额度大小界定管理程序。农户贷款1万元以下,个体户贷款3万元以下,实行调查催收,审查核批,检查监督,三岗分离运作;个体户贷款3万元以上(含)、企业贷款5万元以上(含),实行“五大员”制度,放款五岗分离运作。
  6.对1万元以上贷款,原则上不得办理担保贷款,必须办理抵质押贷款。
  三、责任界定
  贷款首放责任制是对贷款实行全程管理,终身负责,从评定贷款户的信用、调查开始,确定责任人员,分清责任,各司其职,做到既要放得出,又要收得回。
  1.每笔3千元以下的贷款,由授权放款客户经理发放,谁经放,谁是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无限清收责任。
  2.每笔贷款在3千元--1万元的,谁经放谁是第一责任人,其中客户经理部主任承担30%责任。
  3.每笔贷款在1万元--2万元的,基层社贷款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但信贷副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其中信贷副主任承担30%责任,经放员承担30%的责任。
  4.每笔贷款在2万元以上的,实行“五大员”制度,分别按30:20:10:20:20承担责任,虽经集体研究并逐级审批,但社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并不因层层审批而免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5.对党政或上级行干预贷款,谁顶不住发放的,谁是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清收责任。
  四、责任追究
  1.客户经理违反规定制度,造成贷款风险或损失的,导致贷款本息不能收回,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或依法追究。
  2.发放新的跨区、冒名、越权、垒大户、虚押、虚保等违章违纪贷款造成损失的,根据责任大小负责赔偿损失。
  3.负责赔偿款项,从抵押的有效资产中变卖扣除。
  五、本办法由客户经理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三:
  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专项营销员)
  在任职期内及法律时效问题的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了确保信用社信贷资金的安全营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专项营销员)等信用社贷款管理人员在任职期内涉及法律时效问题特作以下规定。
  第二条信用社贷款管理人员包括:客户经理部主任、客户经理、专项营销员、信贷监测岗位人员。
  第三条法律时效主要指法律规定的时效概念:诉讼时间、保全时效、诉后申请执行的时效、公告催收时效、中止的时效等。
  第四条任职期内指从到岗至离岗期间,以两个交接日为准的时间段。
  第五条为了确保法律时效的连续性必须建立信贷人员变更、交接、监督制度。信用社贷款管理人员的交接由客户经理部主任和信贷监测会计为监交人。客户经理部主任、监测会计移交由联社指派人员为监交人。监测会计建立信贷档案,明确相互之间的责、权、利。
  第六条信贷监交档案的内容有以下方面要件组成:①交出方所掌管的贷款情况;②经济档案情况;③借款人、担保人的法律时效;④一个月内到期的借款人、担保的法律时效;⑤其它须交接的情况。各社可以在要件之后补充其它内容,要件必须列入交接。
  第七条接收方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接收后,在一个月内必须对所有贷款进行清查,清查结果报客户经理部主任批示后一份报监测会计备案,一份自留。
  第八条信贷档案管理的级别对象:①贷户累欠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贷款户列入客户经理部主任管理移交档案;②贷户累欠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列入客户经理(信贷副主任)管理移交档案;③贷户累欠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信贷档案列入有关客户经理(专项营销员)管理、移交。
  第九条客户经理部主任在任职期限内不论金额大小,凡人为地造成时效逾期,按主任、信贷副主任、客户经理制、监测会计分别处以1%、1.5%、2.5%和1%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能够积极配合的,单位有权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力(监测会计必须把当月短期贷款情况用文字形式通知到各客户经理,并以签字为准,否则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客户经理部主任(信贷副主任)在任职期限内失去一笔或5万元的法律时效,罚款300元,并对其它有关责任人也进行处罚。以一笔和5万元为单位,每失去一笔或每累超5万元,递增罚款300元,同时按“五种贷款”考核,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客户经理(专项营销员)及其他人员每失去一笔法律时效,罚款200元,同时按“五种贷款”考核,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保全时效的措施:下发催收通知、依法起诉、更换借款手续、重新签订还款计划等。
  第十三条如发现弄虚作假,造成失去法律时效的,从发现之日起,追究原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加倍处罚。
  第十四条列入移交的档案资料,由承担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建档、保管。但信用社为了便于管理,在不违背上述原则的情况下,可制作双套,另一套专人保管。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联社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县联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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